伊斯兰教的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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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女权

作者: 穆尔特扎·穆塔赫里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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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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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
 
 




伊斯兰教的女权

穆尔特扎·穆塔赫里 著

阿米娜·刘 丽 译

候赛因·马生贵 校

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



前言

  面对当今时代的状况,需要我们对许多问题给予重新评价,因为过去做出的评价,并不能令我们满意。而权力和家庭的权力机制就是这一系列问题之一。

  当今时代,由于许多因素(我们以后将一一加以叙述),导致出现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即:在这一领域中所涉及到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女人的自由和男女权力的平等,其它问题都是由这两个问题上产生出来的。

  但是,我们认为:家庭权力机制的最主要问题,或至少属于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家庭的权力机制”是否独立于其它社会机制,而具有它特殊的标准。它是否有别于在其它社会机制中所使用的各种标准?还是这一最小的社会单位,与其它社会机制毫无区别呢?在这个单位中的逻辑、哲学、和标准是否与其它社会机制毫无区别?

  产生这一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由于这一小小团体中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的性别问题和后代的延续问题所致。创造的机制使这一团体中的成员各自具有不同的状况、素质和情感。家庭是一个天性加约定俗成的集体。也就是说它一方面是处于天性和本能如蜜蜂和白蚁的社会,它们的一切行动和规律都是出于一种本能。它们决不可能超越自然规律。而家庭的另一面则是出于一种约定俗成。如人类的文明社会是与天性和自然有所区别的。

  众所周知,古代的哲学家们把家庭生活的哲学视作是独立于实践哲学的,并相信人的生活有不同的标准。亚里士多德在《共和国》一书、柏拉图在《政治》一书、阿维森纳在《医典》中,均对此持同样的观点。

  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权力问题,人们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男女的人性和天性的权力是平等相似的呢?还是不平等不相似的呢?也就是说:赋予人一系列权力的天性和本能是被创造成两种不同的呢?还是相同的?男性和女性是由于一系列的权力、义务而产生的呢?还是从天性和创造机制方面来说是具有相同权力的呢?

  自17世纪以来,西方世界掀起了科学和哲学复兴运动,在社会问题方面的复兴就是人权问题的形成。第17世纪和18世纪的作家和思想家们关于人的自然天赋这一不可剥夺的权力的思想在人们中广泛传播开来,他们中有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他们为人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甚至可以这样说,他们为人类所做出的贡献,并不亚于发明创造家。

  这些思想家所依赖的根本正就是人天生就拥有一系列权力和自由。任何个人和团体无论以什么借口都无能剥夺这些权力和自由。所有的人无论是国王还是平民百姓,无论是黑人还是白人,穷人还是富人,在这些权力和自由面前都是平等的。

  这一思想和社会复兴首先是在英国开花结果的,其次是在美国,然后是在法国,全部是以革命、改变制度和发表宣言的形式出现的,并渐渐地传播到了世界其它国家。

  19世纪在经济、社会、政治领域又出现了与人权有关的新的思朝,并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从而导致社会主义的出现,把生产利润平均分配给劳动人民阶层,把政府从富人的阶层转移给工人阶层。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关于人权所展开讨论的主要问题就是民族面对政府所具有的权力,工人、劳动人民阶层,面对地主资本家所具有的权力。而到了20世纪女权面对男权被提了出来,在194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中首次明确宣布男女权力平等。

  西方社会从17世纪到现在,其所有的社会复兴运动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自由与平等。西方的女权运动是伴随着其它运动而进行的。除此之外,欧洲的女权史从平等和自由方面来讲是具有十分艰难的历程的。在这之中,妇女所真正得到的只不过是自由和平等这两个响亮的口号而已。

  该运动的先驱认为妇女的自由与男人共同享有平等的权力是对17世纪以来所追求的人权复兴运动的完美。并宣称,没有妇女的自由和与男人平等的权力就没有所谓的自由与人权,并认为所有的家庭问题都是由于妇女没有自由和妇女与男人没有平等的权力而造成的。如果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家庭问题也就会随之迎刃而解。

  在这一复兴运动中我们所说的,家庭权力机制中的基本问题的意思是,这一机制其天生就是独立的呢?还是与其它社会机制有所不同呢?还是完全相同呢?这一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忽视而吸引人们注意力的则是普及自由和男女权力的平等,换句话说,关于女权问题所进行讨论的只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天赋的权力。所有的讨论与研究只涉及的是一个问题,即:男女在人性方面是相同的,女人也是一个完整的人,因此,女人应该享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力。

  在本书中的一些章节中,我们对天赋权力的根源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们在其中对人的自然权力的基础天性这一问题给予了肯定。也就是说,如果人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力而马、羊、鸡、鱼等却不具有,那是因为人的天性与本能所致。如果说人人在自然权力方面是平等的,人人都应该自由的生活,这是人的天性所发出的命令,再无需别的证据来证明。支持平等、自由的学者们的证据也仅此而已。当然家庭机制中所有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于人的天性。

  现在我们应该来讨论一下这一问题即:为什么我们所命名为家庭权力机制的根本问题没有得到切实的关注呢?当今的科学是否证明男女的区别只仅仅是简单的生理上的区别,他们在精神和肉体上所应得到的权力是否相同呢?难道当今的社会哲学没有对与之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吗?

  事实上,恰恰相反,随着科学的进步和发展,两性精神上的区别也更趋明显。然而,这一问题却被人所忽视,这是一个令人惊奇的事。

  也许是因为这一复兴形成的过于匆忙,而导致人们忽视了这一问题。这一复兴在把妇女从一系列的不幸和灾难中拯救出来的同时,却又给人类社会和妇女带来了另外一些不幸和难题。在这本书的以后部分我们将会向大家介绍西方妇女直到20世纪初,连一些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享受得到的事实。在20世纪初,西方的男人们才开始想法弥补这一缺陷。由于这一复兴运动是伴随着自由、平等领域内一系列复兴运动而产生的,所以,人们只注重这两个词的表面意义,却忽视了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产生的自由平等。正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因为是人,所以才具有自由、平等的权力。”女人是人,无论从那一个角度来讲,她都与男人一样,所以,她理所当然地享有平等的权力。但是女人是一个具有特殊情状的人,而男人则是具有另一种特殊情状的人。男女在人性方面是完全相等的,但却是两个不同的人,男女之间有着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精神。这一区别并不是由于地理、历史或社会因素而产生的。而是创造的机制(真主)决定了这一切。这一切都是有目的的,而人却反其道而行之,因此而带来了许多不良的后果。正如我们受自然的启示,而得知男女是平等的那样,我们也应从大自然上来了解一下男女的权利是相同的呢?还是不相同?家庭社会是否或至少有一半是自然形成的?这一问题是很值得讨论的,即:包括人在内的所有动物均分雌雄两种,这是偶然形成的呢?还是创造者的安排呢?男女的区别只仅仅是一个生理上的简单的区别?还是正如艾利克西斯·卡尔勒所说的那样:“人的每一个细胞都标志着人的性别?”从天性的逻辑上来讲,男女各自是否承担着不同的使命?他们的权利是否相同?对他们的教育、以及他们的性格是有所不同呢?还是相同呢?对他们的惩罚如何呢?还有他们的义务和使命又如何呢?

  在这一复兴中,人们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即:除了自由平等外,还有其它问题存在。自由平等只是必须的条件而不是足够的条件,因为权力平等是一回事。而权力相似是另一回事。男女的权力平等从精神和物质上来讲是一回事,而相似则是另一回事,在这一复兴中,有意无意的用平等这一词代替了相似,把平等与相似混淆了。由于女人是人,所以就导致人们忘记了女人是女性这一问题。

  实际上,这一忽视不能只归罪于过于匆忙的哲学忽视,还有另外一些问题,即:借着自由和平等企图利用妇女。

  其中之一就是资本家们的贪婪。工厂主们企图把妇女们从家中引向工厂,利用她们加强自己的经济力量,因此,便提出了女权、妇女经济独立、妇女自由和男女权力平等等问题。同时他们把自己的这些欲望全部合法化了。

  威廉·杜朗特在《哲学趣味》一书中的第九章,在转引一些大人物如:亚里士多德、尼采、叔本华和一些犹太教经典中对妇女轻视的观点之后,谈到了法国大革命。尽管这一革命涉及到了妇女自由的问题,但也只是纸上谈兵罢了,实际上,没有带来任何变化。他说:“到大约1900年妇女们勉强享受到了一点权力,男人被迫从法律上来尊重她们。”此后,他关于20世纪妇女状况变化的因素而进行了讨论,他说:“妇女的自由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因为妇女是廉价劳动力,工厂主们最喜欢招收她们来工作,一个世纪前男人在英国很难找到工作,但是资本家们却希望他们把妇女儿童送到工厂去。首先使我们的祖母们获得自由的是1882年的法律,这一法律使大英帝国的妇女们从中受益非浅。因为她们可以拥有自己所赚得的钱。这一法律把基督教崇高的道德精神体现在了工厂之中。因为它把英国妇女拉向工厂。从那时到现在,她们脱离了家庭的奴役而又陷入了商店工厂的牢笼。”

  随着机械化的发展,产品超出人们实际的需求量,为了为产品作广告,工厂主们便想尽一切办法,迅速通过广播、电视、思想、感情、欲望、艺术等一切手段使人成为一种毫无意志的消费者,并使他们再次利用妇女,这次并不是作为一个简单的工人与男人们一起使用女人的劳动力,而是用她们的美貌、身体和魅力,让她们放下自己的尊严与人格,通过这些来征服各种思想、意志,使人们购买他们的产品。很明显,所有这些都是以男女平等自由的名义来得以实现的。

  政治也没有忽视实用这一工具,我们从报刊、杂志上可以明显的看到对妇女的利用。女人成了达到男人目的的工具。当然这一切都是在自由、平等的幌子下进行的。

  当然,20世纪的青年们也没有忽视这一良机,为了使妇女摆脱传统的思想观念,很容易的猎取她们和把她们得到手,更为甚的是他们为妇女的不幸和对妇女的歧视而流下假星星的眼泪,以便使妇女们为了参加这一“圣战”而把自己的婚期退后到40岁,甚至终生不嫁。

  毫无疑问,我们的这一时代使妇女摆脱了一系列的不幸,但却又为她们带来了另外一些不幸和灾难。为什么?难道女人必须要承受这两种灾难的其中之一吗?她们能否既可以摆脱过去的不幸,又可以摆脱新的不幸呢?

  实际上问题并不难,过去的妇女遭受一系列的不幸和灾难是因为她们是人这一问题被忽视了。而现在她们遭受新的不幸和痛苦,是因为她们的天性、使命、职责,她们的天性的需求和天赋被人遗忘的一干二净所致。

  令人诧异的是,一提到男女天性的差异,有一些人马上就会联想到男人完美,女人有缺陷,从而导致男人享有一系列的特权,而女人却遭受一系列的不幸。他们忽视了这一点,即:这里并不是完美与缺陷的问题,创造的机制并没有把男人创造得完美,使女人有缺陷。使一个享有一系列的特权,而令一个则遭受不幸和灾难。这些人通过这一逻辑和明哲的推理便说:很好,既然造物主这样亏待妇女,把她创造成有缺陷和软弱的人,那么,我们是否也应该亏待她们呢?如果我们忽视了她的天性,我们是否做得更明智么?

  实际上恰恰相反,忽略妇女的天性会更加导致妇女的权力被践踏。如果男人面对女人摆开对她说:“你是你我是我,所有的工作、义务、益处、报酬、处罚都应该一样才行。你应该与我干同样繁重的工作。根据自己的付出而领取适量的工资,别想着让我尊重、爱护你,你应自己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孩子的费用我们应该共同承担,面对危机你应当自己保护自己,我为你付出多少,你就得为我付出多少。如果这样的话,很自然女人的工作和生产能力就会比男人少,女人的财产消耗也就会比男人多,除了每月的月经期外,还有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的一系列困难,她更需要少担点负担,多享受点男人的保护和权力,这并不专门属于人类,所有以配偶形式生活的动物,都是这样的。所有有生命的动物都是雄性出于本能而保护雌性。

  鉴于男女的天性和本能,所有的人类都是平等的,人的权力也是平等的,所以应该为妇女制定特殊的权力,以便使她的人性和人格不要被践踏。在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一问题,即:由于男女的个人的天性和本能都被忽视,她们只注重自由平等,但是,结局又怎样呢?让我们看一看那些先驱们是怎样说怎样写的。

  在《阅读》杂志1975年第79期中,登载了米哈纳姆·谢赫·拉巴尼写的一篇名为《美国社会女工的命运》的文章,这篇文章是从另一篇杂志上翻译过来的。

  这篇文章的可读性极强,首先它表达了一位妇女的心声,即:由于提倡男女平等,以前规定不许妇女担25镑重的东西,而现在却废除了这一规定。她说:在有2500人工作的工厂中,工厂的规章制度完全改变了。女工们干着男人们所干的繁重的体力活。由于过度劳累,她们的手经常肿胀难忍。

  这篇文章又写了另外一名妇女的焦虑、不安和心声。她的丈夫是一名海军,最近海军上将决定在船上雇佣女工。这篇文章写道,一只船上有40个妇女,480个海员。但是,当船完成自己的第一次航行任务靠岸后,引起了海员妻子们的恐惧。因为,很快就明白,不仅发生了一些爱情故事而且大部分妇女与多人有过性行为。

  在美国弗洛里达州离婚之后,寡妇们都面临到了许多纠缠。因为最近一家法院宣布,取消向寡妇们少收500美元的税收法,并表示这一法律是对男人的歧视。

  然后这篇文章接着写道,米克·达尼勒女士感觉到手痛。吾斯顿女士因其丈夫是海员,而显得恐慌不安。弗洛里达的妇女们受到罚款的处罚。其他的每一位妇女,都偿到了“自由”所带来的苦果,有许多人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妇女们是不是有点得不偿失?现在讨论已没有什么益处了,因为戏已开场,观众已到齐。今年美国的第28条修正案将被通过,这一法案规定所有认为女性比男性更优越的法案均为非法。

  以上就是这篇文章的概述,很明显妇女们由于自由平等两词而蒙受了巨大的痛苦,甚至成了自由平等两词的牺牲品。她们忘了这两个词本身并没有罪过。男女尤如两颗在不同轨道上运转的星星,每个星星应该沿着自己的轨道运行,正如《古兰经》所讲的那样,太阳不与月亮相撞,夜晚也不与白昼相混,它们各自在天体中按照自己的轨道运行。

  实际上人类社会幸福的基本条件是男女双方各自沿着自己的轨道行驶。只有在男女双方各自沿着自己的轨道行驶的情况下,自由平等才能得以实现。为当今人类社会带来不幸的是反人性而行之所造成的结果。

  无论是朋友还是敌人,都承认《古兰经》复活了女权。那些反对者至少承认这一点,即《古兰经》在降示的时代提高了妇女的地位,赋予了她人性的权力。但是《古兰经》并没有借着复活女权的名义而忽视了女人是女人,男人是男人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古兰经》对女人的天性给予了巨大的关注。因此,《古兰经》的命令是完全符合人类天性的。

  以上你读到的是我在77至78年间,在今日妇女杂志上以《伊斯兰的女权》为题所发表的几篇文章,曾得到了人们的广泛的欢迎。对于那些不知道详情的人们,我有必要在此说明一下,当这些文章首次在这家杂志上发表时,有许多人感到惊奇,即:我怎么选择这家杂志刊登这些文章的?这家杂志为什么毫无条件的就同意刊登了这些文章?在此我有必要就此而加以说明。

  在77年各杂志特别是妇女杂志热衷于就改变家庭权力的有关宪法而展开了讨论。当时有许多建议因违背了《古兰经》明文而在伊朗穆斯林当中引起了不满。其中已故的法官伊卜拉辛·麦赫代维·赞江尼闹得最凶,他因此而整理了40条民法,在上述杂志中刊登了。这家杂志还就所建议的40条民法征询了读者的意见。40条民法的作者还在这家杂志上刊登了一系列的文章,准备拿出证据来维护自己的观点。

  正在这时候,德黑兰宗教界一位德高望众的领导人给我打电话,说他与宇航局和情报局的领导们进行了会谈,关于这两家机构所刊登的一些文章,我提了一些意见,他们表示如果你有文章的话,我们也会在同一杂志上发表。

  这位尊敬的领导人在讲述完这一经过后,建议我如果有机会的话,读一下这些杂志,提出自己的看法。我说我不想逐个翻看这些杂志。但是,如果可以的话,四十条草案的作者准备在自己的文章中维护这四十条从草案。我想与他展开讨论,以便使两种逻辑均展现在众人面前。这位德高望众者答应与杂志社的领导商量一下给我回话。此后他再次打电话给我,说杂志社的领导同意了此事。然后我给杂志社写了一封信,宣布我将尽最大的努力,在伊斯兰教法的范围内维护民法。并要求把我的文章和麦赫代维的文章一起刊登。同时我在信中还要求道:如果同意我的建议,请把我的信刊登在杂志上,注明同意了我的要求。该杂志同意了我的要求,并在77年的第87期上刊登了此信。第一篇文章被刊登在第88期上。

  在此之前,我曾阅读过已故麦赫代维关于这一内容所写的书,熟知他的逻辑和举例。除此外,多年来我一直对伊斯兰教中的女权问题颇感兴趣,并作了许多有关的笔记,因此对此有着充分的准备。麦赫代维的文章在杂志发表后,我的这些文章 也同时发表了。他非常吃力的写出了自己的文章,不到六、七个星期,他便归真了。读者给我和本刊纷纷来信要求继续刊登这一内容的文章。为了响应读者们的要求,这一内容一直连载了33期。

  尽管这33期只是一部分内容,剩下许多内容没有讨论,但是由于我太劳累太忙,没有继续写下去。对这篇文章感兴趣的读者们从那时起,到现在,一直要求把这些文章整理出来,写成一本独立的书。由于我想在原来的基础之上再增加一些东西,以求更完美一点,并一次写成《伊斯兰教的女权》这本书,一次性出版,所以我没有答应读者们的要求。最近我觉得我的要求太高了,对现有的文章内容我感到还是比较满意的。

  在这些文章中主要讨论的内容有:求婚、妇女及社会的独立、伊斯兰教和新的生活、《古兰经》中妇女的地位、人性的权力和尊严、家庭自然权力的原则、男女的区别、彩礼和生活费、遗产、离婚、一夫多妻制。剩下的问题有:男人在家庭中的统治权、对孩子的抚养权、女人的候婚期及其哲学性。

  女人、圣战、女人和政治、女人在刑罚中、女人在司法中、女人的道德和教育、女人的服装、性道德:尊严、贞洁、羞耻。另有:母亲的地位、女人与工作、以及其它一些有关的问题,托靠真主,如果真主佑助的话,我会把这些问题整理成册,作为第二册出版,以飨读者。

  求安拉引导我们,并使我们成功。

穆而特扎·穆塔赫里

١٩٧٥年斋月第二日

 

1
 
 


第一章 妇女与社会独立

独立自主的掌握命运

  一个姑娘忧郁、慌张的来到主的使者跟前,对主的使者说:

  “主的使者啊!我无法忍受我父亲的行为!”

  “难道你的父亲有对不起你的地方?”

  “他未经我的同意就把我许配给了他的侄子。”

  “既然他已这样做了,你就不要反对,听之任之,做你堂兄的妻子去吧!”

  “主的使者啊!我不爱他,我怎么能做我不爱的人的妻子呢?”

  “如果你不爱他就算了,你有权力选择你所喜欢的人做你的丈夫。”

  “其实我非常爱他,非他不爱,非他不嫁。但是,由于我父亲未经我的同意就这么定了,所以,我到您这里来就是为得到您的这一回答,以便向所有的妇女们宣布:父亲没有权力剥夺女儿的婚姻自主权。”

  阿拉伯蒙昧时期与其它民族的蒙昧时期一样,男人们认为自己是女儿、姊妹、母亲的全权代表。她们婚前从父兄,婚后从夫,夫死从子。除他们外便是叔叔。更为甚者的是:这一专权达到了父亲有权指腹为婚的地步。在女孩子还没有生下时,他们就提前把她许配给了某一男人。当女孩出生长大以后,那个男人便有权带走女孩。

指腹为婚

  在真主的使者举行辞朝后,有一天,在他正扬鞭催骑行驶,在途中,突然有一个男人横挡在路中间喊道:

  “冤枉啊!”

  “有何冤情请讲出来。”

  “几年前,还是在蒙昧时代,我曾和塔利革·本·麦阿勒共同参加了一此战役。战役中,他需要一杆长矛。他大声喊道:谁若给我一杆长矛,我必当重报。’我走上前问道有什么重报?他回答说:‘我发誓,我生下的第一个女儿,长大后一定嫁给你作妻。’我答应了他的许诺,把长矛给了他。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一晃多年,最近,我突然想起了此事。并得知他的女儿已经长成大人,我就去他家里,对他提起了此事,要求他实践自己的诺言。但是他违背了自己的诺言,他想重新问我索要聘礼。现在请你给我们评一评,是我有理还是他有理?”

  “女孩多大了?”

  “女孩大了,头上都有了白发。”

  “要我说你们俩都没理,去做你们各自的事去吧!让那个可怜的女孩自由地婚配去吧!”

  那个男人陷入了困惑之中,他诧异地看着使者心想:这是什么判决呀!难道父亲连自己女儿的婚事也做不了主吗?如果我再给他一次聘礼,他才肯把女儿嫁给我,这是小人所为。

  主的使者从他那困惑的神情中知道了他的疑虑,便说:“放心吧!如果按我说的去做,你们俩都不会成为罪人的。”

换头亲

  换头亲式的婚姻是父亲剥夺女儿婚姻自主权的又一明证。

  换头亲的意思就是两家交换女子。两个都成年的女儿在家里,便相互交换,这样,她们相互被算作是对方的聘礼。伊斯兰教也严禁这一陋习。

  真主的使者让圣洁的女儿法图麦自己择婿。

  真主的使者出嫁了好几个女儿,他从没有剥夺她们的意志和选择权。当阿里·本·艾比·塔里卜来到主的使者跟前向法图麦求婚时,主的使者说:到现在为止,已有好几个人来向法图麦求婚了。我征求她的意见,但她均以转过脸去作为她对此事做出的否定的回答。我现在去把你的心意也转告她。

  主的使者来到女儿的跟前,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他可爱的女儿。但她一反常态,并没有转过脸去,而是用沉默表达了她喜悦的心情。于是,主的使者便念着“真主至大”的赞词从法图麦的房间走了出来。

伊斯兰妇女运动是纯洁的

  伊斯兰为妇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它对女性的贡献不仅仅是取消了父亲们的专权,总的来说它还赋予了女性自由、尊严和独立的见解与思想,承认了她天赋的权力。但是在女权的道路上,伊斯兰教所走过的路与人们都争相效仿的西方式的道路有着质的区别。

  第一,在男女的心理方面。在这一方面,伊斯兰教创造了奇迹。关于这个问题在以后的章节里我们将要讨论,并举例说明。

  第二个区别在于:伊斯兰教肯定了妇女所具有的人的权力,并在赋予她们尊严、独立和自由的同时,也绝没有导致她们起来闹事或是对男人产生厌恶感。

  伊斯兰妇女运动是纯洁的,是没有丝毫污点的,此次运动中,女人对父亲及丈夫的尊重并没有失去。家庭的基础并未动摇。它既没有使妇女厌恶作母亲、伺候丈夫和教育子女,也没有为男人或在社会上想寻找廉价“猎物”的“猎人”们。更没有把妇女们从丈夫纯洁的怀抱中和父母爱的怀抱中推向流浪汉或富商的魔爪之中。伊斯兰教并没有做出这样怨声道载的事,即:家庭神圣的制度崩溃了;父亲们的信任感已不复存在了;面对这些丑恶行为,我们该怎么办呀?面对这么多的人工流产,我们该怎么办呢?面对百分之四十的私生子,我们该怎么办?那些不明其父的孩子们由于并未出生在慈爱的父亲的家里,母亲不喜欢他们,所以,把他们送到社会上的育婴堂,而成为被遗忘的人。

  我们国家需要妇女运动,但是伊斯兰的白色运动并非欧洲的充满了血雨腥风的黑色运动。

父亲的允许

  从父亲保护女儿这一方面来讲,未婚的处女是否有必要征得父亲的同意?

  伊斯兰教肯定了这样几件事,即:在经济上儿女有独立权。儿女如已长大成人,理智健全,且成熟了的话,他(她)的思想已成熟到能保护自己的财产那么,他们的财产应由他们自己支配,父母、丈夫、兄弟或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另一个被肯定的事关系到婚姻,儿子如已达到成人的年龄,理智健全,且已成熟了,那么他自己拥有完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至于女儿,如果已结过一次婚且又离了婚,那么,尤如儿子那样,任何人无权干涉她的事,如果是处女,第一次和一个男人结成婚约,这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况下,父亲不能专权,不能在不征求她的意见的情况下,把她嫁给任何人。我们看到真主的使者是这样回答那个女孩的(其父亲未征求她的意见就把她许配给人),即:如果你不想嫁给他,你可以和其他人结婚。教法学家们在此的分歧是:处女未经父亲的同意无权结婚,或父亲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婚姻的正确性。

  当然,另一个问题也是肯定的,即:如果父亲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阻止女儿的婚姻,那么他的权力将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均认为,女儿有绝对的自由,而选择自己的丈夫。

  至于,征得父亲的同意是否是必须的?我们已说过教法学家们意见不同。也许一部分教法学家,特别是当代的教法学家,并不认为它是必须的,而另一部分则认为是必须的。我们的民法是遵从第二部分学者的,因为这一判断比较谨慎。因为问题并不在于伊斯兰教肯定与否。我们抛开伊斯兰教的观点,用社会的观点来讨论这一问题,我个人认为民法是对的。

男人是欲望的奴隶,女人是爱的俘虏

  处女必须要(至少也是有益的)征得父亲的同意才能与人结婚,这并不意味着女人无能或适应社会的能力比男人弱。如果这样的话16岁的寡妇不必征得父亲的同意,而18岁的处女,却要征得父亲的同意,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还有,假如伊斯兰教认为女孩在工厂里无能工作,为什么伊斯兰教却规定成年的少女具有经济自主的权力呢?几百亿的交易在不与父亲、兄弟和丈夫商量的情况下,伊斯兰教也承认其正确性,不然,这一问题另有其哲学性。看到教法学家们的证据,我们不能对其哲学性视而不见。应该赞扬那些民法的制定者们。

  这一问题与少女的理智和思想成熟无关,而是联系到男女心理学的一个方面。一方面,与男人的猎取心理有关,另一方面与女人对男人的忠诚与轻信有关。

  男人是欲望的奴隶,女人是爱的俘虏,使男人失足犯错误的往往是性欲。而心理学家们认为,面对欲望的诱惑,女人比男人更能忍耐。但是使女人失足成为俘虏的往往是男人的甜言蜜语,海誓山盟。这正就是女人轻信的后果。

  没有与男人进行过深交的处女,很容易被男人的甜言蜜语所欺骗。

  在《今日妇女》第90期中,曾刊登了一篇名为《男人和女人的世界并非一样》的文章。作者是美国心理学家勒克教授,他说道:“男人对女人所说的最好听的一句话就是‘亲爱的,我爱你’”并说:“能抓住一个男人的心并终身掌握住这颗心的女人是幸运的。”

  主的使者(神圣的心理学家)在14个世纪前就已阐明了这一真理,他说道:“男人的‘亲爱的,我爱你’这句话永远不能从女人的心里抹去。”

  男人很会利用女人的这一感情。“亲爱的,爱死你了”是男人猎取那些没有经验的少女的最好的情网。

  有一个名叫阿夫斯尔的女人被一个叫加瓦德的男人欺骗了,这件事已家喻户晓,他们已闹到了法院,那男人就是用上面我们所说的那些甜言蜜语来骗阿夫斯尔的。她在《今日妇女》杂志上是这样说的:

  “尽管我不和他说话,但是,我每时每刻都想见到他,我并不是他所爱的人,但他却很频繁地向我求爱,使我神魂颠倒,女人们都是这样在爱上爱人前先爱上了恋人,女人们往往在找到情人时,就产生了爱,我也没有逃脱这一规律。

  更何况她是位已有了经验的寡妇,那些没有经验的女孩是多么的可怜啊!

  因此没有经验的女孩更应该与父亲商量,因为父亲更能了解男人的感情。除特殊情况外,父亲一般都希望女儿生活得幸福美满,所以处女找对象有必要取得父亲的同意。

  在这一点上民法丝毫没有轻视妇女的意思。而是伸出了保护她的双手,如果男孩们问为什么民法不规定我们也得争取父母的同意?我们要说女孩们反对征得父母的同意是符合逻辑的(而男孩的提问不符合逻辑)。

  令我诧异的是那些天天耳闻目睹桃色新闻的人们却仍然在劝告女孩们不要重视其家长的意见!

  我认为这是一种那些宣称爱怜女人的男人,与那些在当今时代猎取女人的男人之间达成的共谋。他们在为这些男人们制造诱饵,制造设计目标,在往他们的魔网中驱赶猎物。

  四十条草案的作者在《今日妇女》第88期中写道:

  第1043条民法是有违于与成熟和发育有关的民法的,是有违于国际公约和人的真正的自由原则的。

  也许作者是这样理解上述民法的,即:在未经与女儿商量的情况下,父亲可以把她嫁给任何一个人。或无故阻拦女儿的婚姻。

  如果女儿有权婚姻自主,同时要征得父亲的同意(条件是父亲不能滥用这一权力而无故阻止女儿的婚姻),那么,这条民法有何不可呢?它在哪儿违背了人的自由原则了呢?

  这是民法为了保护没有经验的妇女而谨慎小心,是对男人本性的怀疑。

  那位作者还说道:“我们的民法制定者们同意让13岁的女孩结婚,并选择终身的伴侣。而她的思想并不成熟,还没有真正理解结婚、妻子、丈夫的意义,还不能好好的去买几斤菜。但是,却不同意25岁或40岁上过大学,其修养达到一定高度的女子在不经没文化的父母的同意下结婚。

  首先民法中哪里提到13岁的女孩可以不征得父母的同意而结婚,25岁或40岁上过大学的女孩却不可以?其次,父亲的意见也是受限制的,是从父亲对女儿的爱惜和他能理解一个男人对女人的爱的角度来说的。如果父亲无故阻拦女儿的婚姻,那么他的阻拦是无效的。

  第三,我不认为也从没见过某法官可以宣称:思想及理智的成熟与否与婚姻无关;一个13岁的女孩,正如作者所说的那样:还不能正确理解结婚和选择丈夫的真正意义,却可以结婚。民法第211条这样规定,贸易双方必须理智健全,且已成熟。这句话中用的是“交易双方”这一词,婚姻与交易不同,但是因为,尽管这是一个总的问题,(婚约、贸易及责任(条件))是从第181条开始的。立法专家们宣称在所有的结约中,第211条都应具备。

  在所有的结婚证书上,在理智健全且已成熟之后才写男人和女人的名字。

  立法者们怎么忽视这一点呢?

  立法者们根本不会相信人们的思想已堕落到这一步,既在说明第211条是任何情况下都具备的之后,再在婚姻篇中重新提到这一条。

赛义德·阿里·沙义冈在注解第1064条民法时说:“结约者必须是成年的、有意志的人。”这里指的就是夫妻双方。它的意思指的是婚约。这里没有提到成熟,与第211条稍有区别。但解释时出现了。第1064条民法与结约者有关,因此没必要提结约者必须是成熟的人。

  在这一方面,我们对伊朗人的作法表示反对,他们有的人既不注重民法也不重视伊斯兰教法,他们象蒙昧时期的人们那样认为自己可以专权。在女儿选择丈夫、生活的伴侣和未来子女的父亲的时侯,女儿如发表自己的意见,他们就认为是没羞耻,没教养的表现。他们对伊斯兰教所肯定的女孩的思想必须成熟的这一条并不重视。有许多未成熟的少女虽签定婚约,然而是不符合教法规定的。

  结约者们只重视女孩成人与否而不注重她是否成熟。与此同时,我们常听到学者们考验女孩的思想与理智是否成熟的事,一部分学者认为女孩达到宗教所规定的成熟期才能结婚是必须的。只有符合教法规定(成熟)的女性才能结婚。遗憾的是,一部分孩子的监护人或缔结婚约者并不遵守这些规定。

  但是,有人似乎并不想批评这些人,而是千方百计的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寻找伊斯兰教的产儿民法的缺点上。

  我认为第1042条民法有疑问,此民法规定:“从15岁到18岁之间的女性,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结婚。”

  按照这条民法的规定,15岁到18岁之间的女性,即便是寡妇也不能在未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的情况下结婚。无论是教法还是理智均不同意这一点,一个已结过一次婚且成熟了的女性完全可以婚姻自主,完全没必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

 

2
 
 


第二章 伊斯兰教与生活的更新(1)

时代的需求

  我在《人与命运》这本书的前言中讲述了穆斯林鼎盛及衰落的问题。我认为穆斯林衰落的原因可从三个方面来讨论。第一,从伊斯兰教方面。二,穆斯林方面。三,外来因素方面。

    在那本书的前言里,我把二十七个问题例为是应重点讨论的对象。上述这一问题是其中之一,我曾答应过要以《伊斯兰教与社会的需求》为题来讨论一下这一问题,并收集了许多有关资料。

  应以论文形式出现的这一内容是不可能在仅有的这几篇文章中表达清楚的。但是,我将尽最大的努力使尊敬的读者们从这几篇文章中弄懂这一问题。

  宗教与进步这一问题在对我们广大穆斯林提出之前就以向其它宗教的信徒们提了出来。世界上的许多知识分子均因这一原因而抛弃了宗教,即:他们认为宗教与生活的更新之间互不协调。他们认为信仰宗教的前提是停止不前、呆滞与活动、进步之间相互斗争的。换句话说就是:宗教的特性是静止、乏味、一尘不变的。

  印度已故总理尼赫鲁曾具有反宗教的思想,且不信教。从他的话中,我们可以得出使他厌恶宗教的原因就是宗教的死板教条。

  尼赫鲁在暮年时,从他自己的存在和世界的存在中深深感觉到一种空虚。他认为只有精神力量才能填补这一空虚。与此同时,由于他认为宗教是单调和教条的。所以,他害怕接近宗教。

  印度一位报社记者凯尔·安吉亚在尼赫鲁生命的最后一段时间与他进行了一场对话。显然,这是尼赫鲁关于世界问题的最后看法。

  当时,凯尔·安吉亚和他谈到了甘迪。他说:“一些知识分子和进步人士认为,甘迪用感情的解决方式和精神的方式使你对科学社会主义最初的信仰产生了动摇。”

  尼赫鲁在回答时说:“用精神的方式是必须的、好的,我一向与甘迪在这方面没有分歧,我认为,现在更需要运用这一方法,因为面对传播者的新的文明所导致的精神空虚,我们必须尽快找到精神的答复。”

  此后,凯尔·安吉亚关于社会主义向他提了几个问题,他指出了社会主义的一些缺陷,并再次提出了精神的解决方法。这时,凯尔·安吉亚对他说“尼赫鲁先生,你现在所讲的精神和道德的解决方法与您年青时的观点没有区别吗?您的话使我觉得您年青时对‘上帝’的研究已有了结果。”

  尼赫鲁说:“是的,我发生了变化,我并不是无意识的强调精神和道德的解决方法的,……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怎样提高精神和道德水平。”

  他还说:“很明显,宗教可以达到这一目的。但遗憾的是,宗教目光短浅,只遵循一些死板的、不灵活的教条和举行一些固定的仪式。从而只保留了一些表面的形式,却丢失了精神和宗教的真正意义。”

   伊斯兰教与时代的需求

  任何宗教都没能象伊斯兰教那样深入到人民的生活中去,伊斯兰教不仅有一系列的拜功、祷告、诵读祈祷词和道德箴言,而且把人与真主的关系、人的根本路线--人们之间的关系、权力和义务--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加以了阐明。这样的一种宗教当然更重视与时代相符的各种问题了。

  有许多外国学者和作家阅读了伊斯兰教法和社会制度后,他们认为伊斯兰教法是进步的,是值得称颂的。他们对伊斯兰教永久的充满活力的特性和它与时代的进步相协调的法律大加赞扬,这一切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白尔·纳尔德沙,英国著名作家说:“我对穆罕默德的宗教总是极度的尊敬,因为它具有一种奇异的活力,我认为只有伊斯兰教才具备调和生活中各种不同变化着的情况和解决各时代所面临的问题的能力。”

  “根据现在所出现的迹象,我预言:穆罕默德的信仰将是未来整个欧洲人都要接受的信仰。”

  “中世纪的宗教人士,出于无知和宗派主义,把伊斯兰教描绘的非常黑暗,他们认为伊斯兰教是反对、仇恨基督教的。我研究了一下这个非常伟大的男人,得出的结果是:穆罕默德不但不反对基督教,而且规定必须称他为人类的一个拯救者。我认为,如果他是当今世界的领导者的话,他将会解决世界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保障人类和平与幸福的愿望得到实现。”

  沙卜里·沙米勒博士是一个唯物主义者,他是阿拉伯黎巴嫩人,他把注解达尔文进化论的德国作家布汗尼尔的书《反对宗教信仰之战》翻译成了阿拉伯语。

  尽管他是一个唯物主义者,但他并不阻止自己对伊斯兰教的奇异、美好、伟大发表意见。同时称赞伊斯兰教是充满活力的、符合时代的宗教。

  他在其第二本书《哲学的起源及发展》中有一篇文章名为《〈古兰经〉和文明》。这篇文章的内容主要是反驳外国人的这些外国人在游历了阿拉伯国家之后得出的结论认为,是伊斯兰导致穆斯林落后的。

  沙卜里·沙米勒在这篇文章中证实导致穆斯林落后的原因是他们偏离了真正的伊斯兰社会制度与法规,而并不是伊斯兰教。那些攻击伊斯兰教的西方人,要么不了解伊斯兰教,要么恶意中伤。他们企图使人们误解东方,然后,把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奴隶的枷锁套在人们的脖子上。

  我们当今社会中有一个问题,即:伊斯兰教与时代的需求是否协调?我与不同阶层的人们特别是知识界人士,进行了探讨,无论走到哪里,没有任何问题能象这个问题这么具有广泛性。

问题

  有时问题本身就具有哲学的色彩。有人问:“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在不停的变化,任何事物也不可能是静止不动的。人类逃脱不了这一规律,一系列的社会制度怎么可能永远不变,保留下来呢?”

  如果仅从哲学的角度来解决这一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变化的规律是新变旧,进步变落后,进步变更完美,正如这个世界的物质组成部分那样,但是世界的规律是稳定的。如:生物按照特殊的规律在不断完美,这一完美的规律已得到科学家们的肯定,生物在变化、完美,但是变化和完美的规律是怎样的呢?很明显,变化、完美的规律是不可能再变化和完美的了。我们所说的是规律,在自然规律和制定的规律(法律)之间无任何区别。因为,制定的法律有可能来源于人的本性和自然天性。是人类社会和个人完美的路线的制定者。

  但是,伊斯兰教与时代相符合与否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涉及到哲学问题。

  这一重复提到的问题是:法律是根据需要而制定的,人的需要是不固定的,非单一的。那么,社会制度也不可能是单一、固定的。

  这是一个多么有价值的问题!其实所有穆斯林都知道,令学者们引以自豪的伊斯兰教的特点恰在于此。即:对个人和社会的固定的需求,伊斯兰教有固定的法律。对其变化的、暂时的需求,伊斯兰教有相应的变化的法律。求主相助,我们将对这一问题加以解释。

时代将与什么协调

  在讨论问题之前,我认为有必要提示两个问题:

  1,大部分人一提到进步、完美和世代的变化便夸夸其谈。他们把社会上出现的任何变化,特别是来源于西方的都算作是进步、完美。这是当今时代人们所犯的最大错误。

  这部分人认为:因为生活用具在日日更新,最完美的代替落后的。因为科学和工业在进步,所以人们生活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化均是一种进步、向上。必须迎接这一变化,这是时代的必然规律。人无论愿意与否都要顺应这一潮流。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变化都是科学和工业的直接结果,这里既没有必须也没有强迫。在科学向前发展的同时,人类的残忍的本性和淫荡的本性也并没有闲着。知识和理智把人带向进步和完美,而淫荡和残忍的本性却把人向腐败和堕落引领。人类残忍和淫荡的本性还千方百计让科学为自己制造工具,服务于动物式的淫欲。因此,在进步与完美存在的同时,腐败和堕落也同时存在。我们应紧跟进步的时代,而与腐败、堕落的时代做斗争。改革者和反动者均是起来反对时代的,区别是改革者是反对腐败的时代的,而反动者却是反对进步的时代的。如果我们认为时代和时代的变化是整个善与恶的准则,那么我们用什么来衡量时代及时代的变化呢?如果 我们一定要使所有的东西均符合时代,那么时代必须符合什么呢?如果人们被动的使所有的东西均符合时代及其变化,那么人的活动能力、创造能力、建设能力和意志的作用哪里去了呢?

  人即已乘上了时间这一坐骑,并在不断的前进,就不应该忽视引导指挥这一坐骑。那些对时代的变化夸夸其谈的人们被时代的变化冲昏了头脑,他们忘记了自己的活动能力,就尤如骑马的人一样,在由马信僵的走着。

符合还是废除?

  在此,必须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是:一部分人把伊斯兰教以时代的需求用最简单的公式处理了。他们说:“伊斯兰教是永存的,它与任何时代都相符合。”如果我们要问:“伊斯兰教与时代是怎样相适应的?公式是什么?”他们回说:“当我们觉得时代的各种状况变化了时,立刻就废除原有的法律,而制定新的法律。”

  四十条民法草案的作者就是这样解决问题的。他说:“世俗的宗教法律应该柔和、灵活一点,以便与科学进步、文化发展相协调。这一柔和、灵活和与时代的需求的协调一致,不但不违背伊斯兰教教义,而且还与其精神相符合。”(《今日妇女》第٩٠期第٧٥页)

  上面提到的那位作者在那句话的前后是这样说的:因为时代的需求是在不断变化的,每一个时代都产生新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教的社会制度和公民制度只适合于蒙昧的阿拉伯人的简陋生活,往往本身就是蒙昧的阿拉伯人的风俗习惯,与当今时代不相符。因此,应该用今天的另一种法律代替它的位置。

  对这些人我们应该质问,如果与时代相协调一致的意义是废除,那么哪一法律不具有这种柔和和灵活呢?这种意义下的哪一种宗教不具有与时代相符合的能力呢?

  对伊斯兰教与时代相符合的能力和灵活的这一解释就尤如有人说:“书籍和书店是享受人生的最好工具。”但是,当你让他解释此话时,他就会说:“为了人能随时享受,享受时就把书廉价出售,用获得的钱过花天酒地和奢侈的生活。”

  上述作者说:伊斯兰教的学说分三部分,第一信仰原理,如“认主独一、信圣人、信后世”等等。第二拜功,如礼拜、把斋、做小净、朝觐、清洁等等。第三是与人的生活相联系的教法制度。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属于宗教的,人们应该永远遵守它们,但是第三部分却不属于宗教。因为,宗教与人们的生活是无关的。先知只所以把这一教法归入宗教中是与使命有关的,因为他是一个统制者,所以执行了这一教法。否则的话,宗教的目的只是命令人们礼拜、把斋、祈祷,宗教与人们的世俗的生活有什么关联呢?。

  我真不能相信,一个在伊斯兰教国家生活的人对伊斯兰教的逻辑是这样的无知。

  难道《古兰经》没有阐明众使者的目的?难道《古兰经》中没有明确地讲道:“我却已派遣我的众使者去传达我的许多明证,并降示天经和公平,以便众人谨守公道。”(古兰٥٧:٢٤)

  如果你愿意你完全可以不按照《古兰经》去做,但你为什么却犯了更大的罪过,诽谤《古兰经》和伊斯兰教呢?给人类社会带来困难的许多不幸的人正是如此,他们抛弃了先进的独一的法律制度和道德与宗教。

  早在五十年代,我们就已熟悉了这一论调,即:伊斯兰教是优越的,但是条件是必须限制在清真寺和宗教场所,不要涉入社会事物。这一论调是从伊斯兰教国家领土的外边响起的,并在伊斯兰教国家得到宣传,让我把这句话用简单的话语表达出来,以便我能更好的解释清楚这一口号的倡导者的真正用意。

  这句话的意思是伊斯兰教应与共产主义对立,但是,有益于西方的应该去做。西方人认为,伊斯兰教的拜功应该保留下来,以便在必要的时侯人们可以以反对宗教的名义进行一场反对共产主义的运动。至于伊斯兰教社会制度被认为是穆斯林生活的哲学,穆斯林应拥有它而在西方人面前表现出了自己的独立和尊严。因它能够阻止西方贪婪的同化者们对穆斯林的同化,因而要消灭掉。

  遗憾的是这一论点的创造者简直瞎了眼。

  第一,十四个世纪以来,《古兰经》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我们相信一部分,否认一部分”的说法。并宣布伊斯兰教制度不能被改变。

第二,我认为这一时刻已经到来,即:穆斯林再也不会上当受骗了。人们批判的能力已渐渐苏醒。渐渐地人们已能区分人类智慧和科学之结晶的进步的现象和来自西方的腐化和堕落的现象。

  伊斯兰国家的人们已彻底了解了伊斯兰教教义的价值。他们也知道自己生活独立的唯一的哲理,正是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教义。任何代价都不能使他们失去它。

  穆斯林知道反伊斯兰教教义的宣传只是殖民主义者们的阴谋诡计。

  第三,这一理论的制造者们必须知道,当伊斯兰教有能力与反宗教或非反宗教的体系相抗衡时,当它能以一个生活哲学形式统制社会时,当它并不局限在清真寺和宗教场所时,倘使它被限制在清真寺或宗教场所,那么正如为西方的思想侵入腾空了场地那样,也为反西方的思想腾空了场地。

  当今的西方国家为伊斯兰教国家所交纳的赔偿金正是这一错误的结果。

伊斯兰教与生活的更新(2)

  不光人是集体生活的生物,有许多动物,特别是昆虫类都是群体生活的,它们遵守着一系列的高明的规章制度与合作的原则。分工、生产和分配、指挥和顺从、命令和驯服均统制着它们的社会。

  自视为万物之灵的人只有在几年甚至几个世纪后才能追赶上蜜蜂、蚂蚁、白蚁们所享有的文明、秩序和组织。

  它们的文明有别与人类文明,它们没有经过原始时代和石器时代、铁器时代和原子时代。自从来到这个世界上起,它们就拥有这一文明组织,从没改变过,只有人才根据“人被造成软弱的”这一标准从零开始,向无止尽前进。

  对于动物来说,它们的时代的需要是一种形式的。它们的生活中时代的需求是不变的。对它们来说无所谓更新和喜新厌旧。世界上的一切对它们来说,无所谓新旧,它们每天并不揭示新的知识,它们的情况也不变化。每天以更新更完美的形式出现的重、轻工业产品也不会出现在它们的市场上。为什么?因为它们是靠本能来生活的,而非理智。

  至于人,人类的集体生活常常在变化。对人来说,每个世纪世界都在变化。人被造的神圣奥秘正在于此。人是自然界成熟的儿女,他已达到了不需要自然再管理他的地步,并且被称为“本性”的神秘的力量再也不能左右他,他用理智来生活,而非本能。

  大自然认识到了人的成熟,并将他放任自由,不在做他的管理者。

  动物根据本能和不能变化的自然规律生活,而人却得根据自己的理智的力量、科学和可以变化的人所制定的制度生活。

  人在前进与完美的道路上所能看到的腐化、堕落、停止不前、崩溃、毁灭、失败的奥秘均源于此。

  正如进步、向上的殿堂的大门向人敞开着那样,腐败、堕落、误入歧途的迷宫也并没有向人关闭其迷人的宫门。

  人已达到这一程度,即:正如《古兰经》所表达的那样:“人的肩上承担着天、地和山岳所无能承担的重负。”也就是说人接受自由的生活、接受责任、义务、法律,因此他也无能幸免于不义、愚昧、自我崇拜和犯罪。

  《古兰经》在阐明了人能够承担责任、义务的这一伟大的潜能之后,立刻便提到了人的不义和愚昧。

  人的这两种潜能完美的潜能和堕落的潜能是不可分离的。人并不象动物那样在集体生活中不向前,不向后、不向左、不向右。在人的生活中,有时前进,有时落后。在人的生活中,如有运动和速度就会有停止和崩溃;如果有进步、完美就会有腐败,堕落;如果有公正、善行就会有不义和侵略;如果有理智和科学的现象就会有愚昧和纵欲的现象。

  世代所出现的变化和新的现象很有可能是第二种情况。

顽固者和愚昧者

  人类的特点是偏激,或左或右。人如果能取中庸之道,努力在第一种变化和第二种变化之间进行区分;努力用科学创造和勤奋的力量来推动时代的步伐;努力使自己顺应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并努力阻止时代的堕落,那么就会阻止自己随波逐流、同流合污。

  但是,遗憾的是事情往往事与愿违。在这个大地上,有两个恐怖的病症时刻威胁着人,即:顽固和愚昧。第一种病症导致停止不前、呆滞和落后。第二种病症导致崩溃和堕落。

  顽固者厌新守旧。愚昧者把任何新出现的现象都当做是时代的需求,是更新和进步。顽固者把任何新的现象均称之为堕落。愚昧者却把任何新的现象都当做是文明和科学知识的发展。

  顽固者是不论表面和实质、媒介和目的之间的区别的。他认为宗教只是为了保护古迹,下降《古兰经》只是为了停止时间的潮流,为了让世界保持原有的现状而已。

  顽固者认为把整体当成是部分,用竹子写字,使用硬纸板作的文具合,在水池里洗澡,用手吃饭,使用油灯,愚昧和目不识丁的活着,所有这些都是宗教规定,决不能改变。相反,愚昧者们紧盯着西方世界,无论在哪里出现什么时髦和希奇古怪的现象,便效仿之,并美其名曰“更新或时代的潮流。”

  顽固的人和愚昧的人均认为:古时侯所拥有的任何形式,都是宗教法规和问题的一部分,区别是:顽固者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应该保持这些“法规”。而愚昧者得出的结论则是:宗教只适合于陈旧、安逸和稳定。

  当今时代科学与宗教相矛盾这一问题是西方人讨论的焦点,产生这一思想的根源有两个,第一,教会把古代的一部分哲学和科学问题当做是宗教问题并认为既然是宗教问题,就必须要相信和接受,然而科学的发展却肯定了那些古老的科学和哲学问题的谬误。第二,科学使人们的生活与生活形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顽固的自命为虔诚的人们,正如把一部分哲学问题涂抹上宗教的色彩那样,把生活的物质表现也囚禁在宗教的框架里,而愚昧无知的人也这样想,即:宗教为人们的物质生活规定了特殊的形式,因为根据科学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的形式,应该得到发展,所以科学发布了否定废除宗教的命令。

  顽固的第一部分和无知的第二部分,导致产生了宗教与科学相矛盾的这一错误的思想。

《古兰经》中的比喻

  伊斯兰教既是进步的,也是推动进步的宗教。为了让穆斯林明白,只有在伊斯兰的旗帜下,才能发展、壮大、完美。所以,真主在《古兰经》中作了个比喻:“穆罕默德的追随者尤如在大地上播下的种子,刚开始这一种子从大地中发芽、成长、弱不经风,然后渐渐强壮起来,站立起来。它是那么的迅速、有力的成长,以至于农民们都感到吃惊。”

  这是包罗万象的《古兰经》所作的比喻,是《古兰经》希望的表现,《古兰经》为社会打下了基础,即:社会常常处在发展、壮大、成长的状态中。

  威廉·杜朗特说:“没有任何一个宗教象伊斯兰教那样号召自己的信徒要繁荣昌盛,伊斯兰教最初的历史说明:伊斯兰教是多么有能力,使社会推陈出新,发展前进的呀!

  伊斯兰教既反对顽固不化也反对愚昧无知。伊斯兰教也注意到了这两者所带来的危害。顽固不化,头脑僵化以及对与伊斯兰教无关的古老的习俗,所表现出的兴趣,成了愚昧无知者们的借口。他们据此而认为,伊斯兰教是反对更新的。另外,那些崇拜西方,赶时髦,西化的人们认为:东方人要想幸福就必须从身体到精神,从里到外全盘欧化,全盘接受欧洲人的风俗习惯,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宪法全部盲目的西化。这又导致顽固者找到了借口,他们用恶意的眼光看待所有的新生事物,认为它们是对自己的民族与社会尊严、独立和宗教的威胁。

  于是,这两种人犯错误所造成的恶果和损失,使伊斯兰教遭受了不白之冤。顽固不化的人为无知的人们开辟了攻击的场地,使他们对伊斯兰教进行大肆的攻击,而无知的人们又使顽固的人们对他们干涸的信仰更加保守了。

  奇怪!这些自认为是文明人的愚昧者们,认为时间是不会犯错误的。难道时代的变化不是人为的吗?从什么时侯起,人类历史开始不犯错误了?以便时代的变化免于错误。

  正如人会受科学、道德、鉴别能力和宗教的影响那样,当人在人类改良的道路上获得新的发明的时侯,人也会受自我崇拜、喜欢权力、私欲、爱财、剥削的影响。人能够成功的创新,成功的寻找更好的方法和制造更先进的工具。但是,在其成功的道路上,错误是不可避免的,那些糊涂无知的人们并不理解这些,他们的口头禅是:当今世界如何如何。

  更奇怪的是鞋帽、衣服这些表面的东西成了他们衡量生活基础的标准,因为衣冠有新的、旧的,当它是刚刚缝制出来的新时装时,是有价值的,应该买来穿,穿旧时应该扔得远远的,因此,世界上的所有的真理都是这样的。这些愚昧者认为:一个威武雄壮者无理的称自己为国王,高高的坐在自己的宝座上,成千上万的人们对他卑躬屈膝,听候他的号令。因此,这种制度已是腐朽过时不合时代的东西,是必须要抛弃的,但是,在它初次兴起时,是非常受欢迎的。

  愚昧者们认为:剥削女人是不好的行为,这已被当今世界所不欣赏了,而在过去,却不给妇女们分遗产,她们也没有拥有财产的权力。就连她们的信仰和意志也没有得到尊重过,而值得庆幸的是:这又算是新上市的新鲜货。

  他们认为:当今时代是太空时代,决不能放弃飞机,再去骑驴;决不能放弃电灯再点煤油灯;决不能放弃大纺纱厂,而用手摇纺车纺线;决不能放弃巨大的印刷机,而用手工印刷;同时,不能不参加舞会,不能不去参加“紧身衣”晚会,或“厨房”晚会。如果不酗酒闹事,不打扑克,不穿短库是不行的,因为所有这些均是时代的潮流。如果不这样做,那么就是赶不上时代了。

  “时代的潮流”这句话使多少人毁灭,多少家庭崩溃了呀!

  时代是科学的时代,是原子的时代,是人造卫星的时代,是宇宙飞船的时代,我们也希望尽可能的来享受科技为我们提供的便利。但是在这一时代,难道除了科学的源泉外,其它的源泉均涸竭了吗?这一时代的所有新的现象,都是科学先进的产物吗?难道科学曾这样宣称过:人的本性能完全的使科学家们成为顺从者和具有人性者吗?

  科学没有这样宣称。虽然一部分科学家抱着崇高真诚的信念在致力于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而一些野心家们、拜金主义者们却把科学家们辛勤劳动的科学成果用在了实现他们不可告人的邪恶目的上了。科学也为这种利用呻吟起来了。当今时代的不幸正在于此。

  科学在物理的领域里,在不断的进步,并揭示着光的原理,而那些唯利是图者们却利用这些来拍摄女人的裸体影片。化学也在进步,事物构成的特性已被揭示,此时,有人便利用这一科学制造了海洛因这一毒害人生命的毒品。科学已达到了原子时代,掌握了原子爆炸的威力,但是,在用于有利于人类和平的道路上之前,争权夺利的人们却造出了原子弹,往无辜的人们的头上乱扔。

  当人们为20世纪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举行庆祝会时,他走上了讲台说:“你们为这样的人举行宴会吗?即:他的科学成果导致原子弹的出现。”爱因斯坦并没有将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投入在制造原子弹上,而是那些野心勃勃的人们盗用了他的知识。

  海洛因、原子弹和那些黄色电影只能算作是时代的新现象,而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东西。如果最完美的炸弹用最先进的轰炸机让最杰出的有经验的飞行员去往无辜人们的头上投的话,他们决不会因为这一工作的可怕而退缩。

伊斯兰与生活的更新(3)

 有人说:“在家庭权力这一方面,我们效仿西方的制度。”他们的证据是时代的情况在变化,二十世纪的需求也在这样呼唤。因此,如果我们不阐明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的话,那么,我们对其他问题的看法将会成为片面之辞。

  如果想完全彻底的讲清这一问题的话,一章半页是不够的,因为有许多问题要讨论、阐明,如哲学、教法、道德、社会等。

  我将在《伊斯兰教与时代的需求》这本书中阐述这一问题。我也作了这方面的记录。所有这些都将奉献给有兴趣的人们,让他们去研究。

  在此我只阐述两个问题:

  第一,与变化着的时代相协调,并不象那些无知的人们所想象、唠叨的那么简单。同一时代,既有进步也有堕落,应该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向前进。与此同时,也与时代中的堕落现象作斗争。为了区分两者,我们应该观察一下在时代中所出现的新的潮流和现象源于何处?向何处发展?应该观察它来自人的存在的所有爱好中的哪一种?它来自社会各阶层的哪一阶层?它是出于人的人性的、高尚的爱好呢?还是出于人的动物之本性的、卑劣的爱好呢?是那些专家学者们无私的研究产生出这一潮流的呢?还是社会上的那些自私自利、追名逐利、唯利是图者们呢?这一问题在前两篇文章中我们已经做了阐述。

伊斯兰教具有灵活性和活力的奥秘

  另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是:伊斯兰的学者们认为,伊斯兰教有一种奥秘,它赋予伊斯兰教与时代的进步相协调的特性。他们认为伊斯兰教总是与时代的进步、文化的发展和各种变化协调一致。现在,我们应分析一下那一奥秘是什么?换句话说,在伊斯兰教这座大厦中使用了什么合叶和螺丝?从而使得它赋予伊斯兰教活力的呢?在不用另外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它可以和科学文化发展的变化相协调,并与这些变化丝毫互不冲突,这是本篇所要说的问题。

  有些读者也许注意到了,我自己也清楚的知道,这一问题具有专业性,且应该讲给专业人员听的。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那些提问题,并对这一问题感兴趣的人们中,有许多人是抱有偏见的。他们不相信伊斯兰教具有这一特性。首先,我们应该消除这些人的偏见,为其他人举个例子再涉入正题。

  亲爱的读者者,如果你们想知道当代伊斯兰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的话,请查阅阿亚图拉·纳依尼(愿主提高他的品位)所著的《唤醒民族》一书和塔巴塔巴依(愿主慈悯他)在《教权主义和仿效》一书中所写的一篇名为《统治权》的文章。

  神圣的伊斯兰教在具有不变的、稳定的制度的同时,又与文化的发展相和谐,与生活的变化形式相一致,这表现在几个方面。现在我们解释一部分:

注重精神和实质,对形式漠然视之

  (1)伊斯兰教对生活的表象与人的知识程度有关并不重视。伊斯兰教只重视精神、意义、生活的目的及捷径人通过它能达到各种目的。知识既不能改变生活的精神和目的,又不能为人们指出更好、更安全的能达到生活之目的的捷径。知识和一些先进的工具只是让人用来达到目的的。

  尽管伊斯兰教在自己的范围内制定了各种目标,并在科学艺术的范围制定各种形式,但却与文明的发展并不矛盾,而是鼓励文明的发展,认为科学、工作、虔诚、意志、理想和坚强不屈是文明得以发展的根本动力。

  伊斯兰教在人类前进的道路上树立了许多路标,这些路标既为人类指明方向和目的地,又为人标出了堕落、邪恶、错误等的标记,所有的伊斯兰教制度均属于这两类。

  每个时代的生活用具与那个时代人们的科学知识的程度有关,科学越发展,生活工具越先进,时代的进步越填补空白。

  伊斯兰教从没有把一个工具、一个现象或物质当作是具有神圣性的东西而责令穆斯林永远保护它。

  伊斯兰教并没有规定人们在缝纫、编织、耕地、运输或作战时必须使用某一工具,因为,随着科学的进步,这些工具必将被淘汰,会导致在科学与伊斯兰教制度之产生矛盾。伊斯兰教既没有给鞋、衣服规定特殊的式样,也没有为房屋的建设规定固定的建筑风格,更没有规定用特殊的工具进行生产分配。

  这是使伊斯兰教与时代的进步更易于协调的一个方面。

  固定的制度为固定的需求所制定,灵活的制度为灵活的需求所制定:

  (2)伊斯兰教的另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为人类固定的需求规定固定的制度,为人类灵活的需求制定了灵活的制度,无论是个人或集体的需求,有一部分是固定不变的,无论何时都是一种形式的,总的来说,为人的本性和人类社会所规定的那一制度无论何时都是不变的。

  对《道德的相对性》和《公正的相对性》这一问题拥有一定的支持者我很熟悉。考虑到这一问题的拥护者们的观点,在此我阐述一下我的看法。

  人类的另一部分需求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产生了灵活的并不长久的制度,伊斯兰教为变化的需求制定了灵活的制度。通过这一方法使变化的情况与稳定的原则相结合。而这一稳定的原则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制定了特殊的临时的法律。

  在这一篇幅中我不可能详细地谈论这一问题,但我可以举几个例子使读者们的思想得到启发。

  在伊斯兰教中有一个社会原则,即:“穆斯林阿!你们当尽最大的努力在敌人面前准备(军事)力量。”另一方面在圣行中也有一些命令教法称为“骑马和射箭”。先知穆罕默德命令人们当尽最大的努力熟练的学会骑马和射箭,骑马和射箭是那一时代的军事训练的一部分,很明显,“骑马和射箭”这一法律是来源于“你们当尽最大的努力在敌人面前准备(军事)力量的。”也就是说,箭、宝剑、长矛、弓、骡子和马在伊斯兰教看来并不是真正的目的,真正的目的是强盛,真正的目的是无论在任何时侯穆斯林都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在军事、抵抗力量方面强过敌人。射箭和骑马只是穿在“强盛”的“身上”的衣服。换句话说就是射箭和骑马只是执行的一种形式罢了。在敌人的面前必须强大这是一个永恒不便的规律,是源于永恒不变的需求的。

  但是,必须熟练的骑马、射箭则是灵活的暂时的需求的一种表象,它随着时代的变化 而变化 ,随着条件的变化,文明将向人们提供当今 时代所流行的各种武器,并提供使用这些武器的技术方法,以此来取代骑马、射箭的位置。

另一个例子是:在《古兰经》中阐明了另一个社会原则,它联系的商业贸易、这一问题。伊斯兰教承认私有制,当然,伊斯兰教所承认的私有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是有区别的,此处不便赘述。私有制的重要的一点是货物贸易。

  伊斯兰教为交换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其中之一是:“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古兰:2:188)即在你们之间来回交换的钱财从造钱者的手里转到另一个手里,从另一个人的手里转到第三者的手里,其获取途径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来回周转的钱,是毫无人性的价值的利益,那么主人的收入便是非法的。

  另外,伊斯兰教明确表明买卖一部分东西是非法的,如血和粪便。因为人和羊的血是有益于人或羊的,他(它)们因有它而变得有价值,人血并不是人的财产。禁止买卖血和粪便的规定正源于“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这一原则。禁止买卖血并不是伊斯兰教的真正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根据人的情况,两人之间所交换之物必须是有益的。“禁止买卖血和粪便”尤如穿在“禁止侵蚀别人的财产”上的衣服。换句话说只是对“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的这一命令的执行。甚至如果没有经过易货贸易,那么,不得白白独占任何物品,并使用之。

  这一原则是永恒不变的原则。它产生于固定的社会需求。但是血和粪便不是财产,不能交换(买卖),这与时代、文明的程度有关,随着环境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正确、有益的运用它们的能力的增长,这一规定也在变化。

  第三个例子:信士的领袖阿里(愿主祝他平安)在年迈时,尽管白发飘然却没有染色。有人对他说:“难道先知没有命令道你们‘用颜色染白发’吗?”阿里说:“是的。”那人说:“那你为什么不染发呢?”阿里说:“在先知作出这样命令的时侯,是因为穆斯林的人数很少。他们中有一部分老人也参加了战斗。当敌人看到穆斯林的队伍时,如果看到了那些老人的白发,他们顿时就放心了。因为他们面对的是一些白发苍苍的老人,所以他们就会精神百倍。因此,尊贵的先知便下令用颜色染发,以便不要让敌人知道他们已年老。”然后阿里说:“先知下令时穆斯林人数很少,有必要使用这些东西,但是,今天,伊斯兰教已遍布全世界,已完全没有必要再这样做了。染色与否,人们是自由的。”

  阿里(愿主祝他平安)认为:主的使者下令掩盖发色并不是真正的意图。执行命令的形式是另一种。“掩盖白发”只是穿在一个“根本的制度”不要助长敌人的土气上的衣服。

  伊斯兰教既重视外表形式,也重视精神、内里和实质。但是同时认为,精神和内里需要外表和形式,而实质则需要外表,人的身体需要衣服。  

改变文字的问题

  今天,在我们国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改变文字。这一问题不但从波斯文学、语言的角度来说值得讨论,而且从伊斯兰教原理的角度来说也值得讨论。从伊斯兰教的角度来说,这一问题可以用两种形式提出。第一,伊斯兰教自己有自己特殊的语言吗?在其他语言中,它是否有优越感(有区别)?第二,伊斯兰教是否把阿拉伯语当做自己的语言,而把其他语言,如拉丁语当做陌生的语言?当然不,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宗教,伊斯兰教认为所有的语言都是平等的。

  这一问题的另一形式是:改变语言文字对穆斯林民族同化和渗透非穆斯林民族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割断这一民族与其语言的关系会有什么影响呢?无论如何,伊斯兰教学说和科学十四世纪以来一直使用着这一语言。改变语言的计划谁来制定呢?谁来执行这一计划呢?这些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寄生是非法的,而并非带礼帽

  我常常会碰到类似的问题,即:有人用嘲讽的口气问我:“骑士先生,教法规定以怎样的形式来吃饭呢?能不能用叉子、勺子吃饭?戴礼帽违反教法吗?使用外语违法吗?……。”

  我这样回答他们:在这方面伊斯兰教并没有特殊 的规定。伊斯兰既没有规定用手吃饭,也没有规定用勺子吃饭,伊斯兰教强调无论如何要保持清洁卫生。伊斯兰教对衣帽服装也没有规定特殊的式样。伊斯兰教认为波斯语、阿语、英语都一样。

  但是,伊斯兰教规定了另外一件事。伊斯兰教认为出卖人格是非法的,威吓别人是非法的;盲目的效仿别人是非法的;被别人同化和渗透是非法的;寄生是非法的;崇洋媚外是非法的,把堕落、腐败和堕落、腐败所带来的厄运美其名曰“时代的潮流”是非法的;认为伊朗人应该完完全全的欧化是非法的;在法国呆了几天就变得说起话来洋腔洋调的是非法的。

重要的和更重要的问题

  (3)伊斯兰教能与时代的需求相符合的另一特点是:这一宗教的教导所具有的哲理性。伊斯兰教向它的追随者们宣布:伊斯兰教所有的教导均产生于一系列崇高的利益。从另一方面,伊斯兰教也阐明了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及其等级。因此,当各种不同的利益 相互抵触的时侯,伊斯兰教学者们的工作根据这一标准就简单多了。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教允许学者们周密的分析一下各种利益的重要程度。在对伊斯兰教所做出的那些引导进行了周密的思考后,最后择优而录取。教法学家们把这一原则称为“重要的和更重要的”。在这一方面也有许多例子,我在此就不多讲述了。

具有否决权的法律

  另一个赋予伊斯兰教灵活性并使其长存的特点是:在伊斯兰教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原则,它们可以控制和纠正其它法律。教法学家们把这一原则称为是“统治者原则”。就好象是制定教法时所遵守的“无伤害”“无损失”的总的原则那样,这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只是控制和纠正、监督其它法律的。实际上,与其它法律和制度相比,伊斯兰教赋予这些法律以“否决权”。

统治者的权力

  除了我们所说过的那些以外,在伊斯兰教神圣的建筑中还使用了一些“合叶和螺丝”。它们赋予了伊斯兰教利益永恒长存的特性。在这一方面,已故阿亚图拉·纳依尼和博学家塔巴塔巴仪大多是依靠伊斯兰教所赋予伊斯兰政府的权力的。

创制的原理

  巴基斯坦著名思想家依格巴尔说:“创制是伊斯兰教的动力。”这句话是对的。但是最关键的是伊斯兰教具有接受创制的特性。如果我们把其它宗教放在伊斯兰教的位置上,那么,我们将会看到创制是多么难呀!甚至根本不可能!关键是在这一天启宗教的大厦中使用了许多密码,以至使这一宗教具有与文明进步相协调的特性。

  阿维森那在《医典》中也是如此阐明创制的必要性的,他说:“因为时代的形式是变化多端的,接着便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另外,伊斯兰教的总的原理是永恒不变的,所以每一个时代都应具有这样一些既精通伊斯兰教知识,又熟知每一时代所出现的新的问题的权威,以便满足穆斯林的需求。

  伊朗宪法的附录中也提出了这一建议。即:每一个时代都应由不少于5人的精通时代需求的宗教学权威组成一个小组,以便监督通过的法律。这一条款的制订者的目的是:让既不保守,又不愚昧;既不反对时代的进步,又不盲目效仿他人的学者来监督国家的法律。

  这里我必须要提示的是:”伊基提哈德“的真正意义是精通熟知伊斯兰教的各种问题。并不是在某一经学院学习了几天的人就能宣称自己是经学权威(穆基特黑德)。

  为了能精通伊斯兰教问题并正确的发表意见,就是用一生的时间也不算多。那也要看此人的资历和天赋,以及真主是否赋予他成功。

过去,人们能向他们请教问题的那些经学权威和专家们,大多数都是虔诚畏主的人。历史向我们说明:一些既有知识,又有道德的人,当他们想发表意见时,尤如被微风所吹拂的杨树一样在发抖。

 

3
 
 

第三 《古兰经》中的妇女地位
 伊斯兰教认为妇女是怎样的存在物?从人性的尊严和高尚的角度看,她与男人平等吗?伊斯兰教是否认为女性是卑贱的?这些就是我们现在想要回答的问题。

 伊斯兰教在“家法”方面的独特的哲学性

在家法方面,伊斯兰教拥有特殊的哲学。这一哲学性与十四世纪以前和当今世界的家法都有区别。伊斯兰教并没有为男人和女人在所有的情况下均制定同一法规,同一义务和同一处罚。伊斯兰教认为一部分权力、义务、处罚更适合于男人。而另一部分权力、义务和处罚则适合于女人。结果是:在某些情况下为男人和女人制定了相似的,而在某些情况下却不相似的法规。

为什么?证据是什么?如果这样的话,伊斯兰教不也象其它宗教那样也有歧视女性,认为妇女卑贱的观点吗?还是有其它原因和哲学?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或听到那些西方制度的崇拜者们的文章或演讲,他们认为伊斯兰教关于彩礼、离婚、多妻等的各种制度,均是对妇女的侮辱和歧视。他们虚情假意地说这些只是为了维护男人的利益。

他们妄称:二十世纪以前,世界上所有的制度和法律都是建立在男尊女卑,或女人是为男人的享用而被创造这一基础上的。伊斯兰教也是围绕着男人们的利益旋转的。

他们认为:伊斯兰教是男人的宗教。伊斯兰教并不认为女人是真正的人。并没有给予她一个所应该拥有的权力。如果伊斯兰教认为女人是真正的人,那么就不会允许一夫多妻制,就不会只赋予男人离婚的权力,就不会使两个女人的作证才等于一个男人的作证,就不会让丈夫作家庭的领导,就不会让女人所得的遗产只是男人的一半,就不会为女人规定名为“聘礼”的价格,就会给予女人经济独立和社会独立,就不会责令男人给女人抚养金和供养女人……。所有这些均证明伊斯兰教歧视妇女。认为女人是男人的工具和赠品。他们还说:尽管伊斯兰教是公平的宗教,并且在任何时侯都维护公平的原则,但是在男女问题上却没有这样做。他们还说:伊斯兰教给予男人优越权,否则的话就不会规定以上的那些制度。

如果我们把他们的这些推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形式整理出来的话就是:如果伊斯兰教把女人看作是真正的人,那么就应该为她制定与男人平等相似的权力,但是,伊斯兰教并没有为她制定平等相似的权力,因此,伊斯兰教就没有把女人看作是真正的人。

 平等还是相似?

 在这些推理中所使用的原则是:男女在人性的尊严和高尚中所共有的前提是他(她)们在权力方面的相似和相同。在此,从哲学的角度所要讨论的另一个问题是男女在人性的尊严方面所共有的前题是什么?是权力平等吗?即:毫无优越权,还是除了平等外,还要权力相似或一视同仁、毫无区别呢?即:男女在分工和义务方面均完全相同不应有任何区别?毫无疑问,男女在人性的尊严中所共有的前提是他们在人性方面和人性的权力方面的平等,但是,他(她)们在权力方面怎么能相似呢?

如果我们能抛弃对西方哲学的盲目效仿和追随,在哲学观点和思想中━━它允许我们很好的思考━─首先我们应该思考一下:权力平等也需要权力相似。平等并非相似。平等是价值,而相似则是一个形式。父亲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平等地分给自己的女儿们,但不能相似。比如父亲有几项财产,如:商场、农场和不动产(地产)。但是,考虑到在此之前他考验了儿女们的能力,即:一个喜欢经商,一个喜欢农业,一个喜欢房地产,所以当他在有生之年想为女儿们分配自己的财产时,他应公平的,毫无偏袒的把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事先考验他们的能力所得出的结果分配给儿女们。

量不是质。平等不是一种形式。很明显,伊斯兰教并没有为男人和女人制定同一种形式的权力。但它也决没有给予男人以优越权。伊斯兰教维护了男女人性的平等原则。伊斯兰教并不反对男女所拥有的权力平等,却反对男女权力的相似。

“平等”这个词因为具有相等,没有优越的意思,所以有一种“神圣”感,很具有魅力,听众听了会对它萧然起敬,特别是当它与权力一词合用时。

权力平等!多么神圣美妙的词组啊!凡是具有纯洁的心灵和良心的人无不在它的面前而为之赞叹!

但是我不知道为什么,曾经在科学、哲学和逻辑学方面均处世界领先地位的我们,今天却落到了这一地步,即:有些人打着男女平等的名义在男女相似的问题上攻击我们。这真是挂羊头卖狗肉。

很明显,伊斯兰教在任何问题上都没有为男女制定相似的权力,也没有为他(她)们制定相似的处罚和义务。但是,难道伊斯兰教为女人所制定的所有的权力的价值低于为男人所制定的吗?当然不!我们将证实这一点。

在此,出现的第二个问题是:伊斯兰教在某些情况下为女人制定了的不相似的权力是什么?为什么相互间不相似?男女的权利是既平等又相似更好呢?还是只平等不相似更好呢?为了全面讨论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三个部分着手:

1,从创造和素质的角度来讲,伊斯兰教对女性的人性的地位的看法。

2,男女在素质(天性)方面为什么有区别?这些区别是否会导致男女在天性方面被制定不相似的权力?

3,伊斯兰教为男女在某些不相似的情况下制定的各种制度的区别是基于什么哲学基础上的?这一哲学是否仍然牢固。

 从伊斯兰教的世界观看妇女地位

第一部分:《古兰经》的内容并不只是一系列不加解说的枯燥的规章制度。《古兰经》包罗万象,有法律,有历史,有箴言,有对创造的解释……。《古兰经》在某些地方制定了规章制度,在另一个地方又解释了存在,阐明了创造天、地、动植物、人、生死、贵贱、进步、堕落、穷与富的奥秘。

《古兰经》并不是哲学书籍,但却阐明了自己对哲学的三个基本内容──社会、人、世界的观点。《古兰经》不仅给自己的追随者们教授法律知识和警世箴言,而且教给他们思考问题的特殊的方法和世界观。伊斯兰教对社会事务──拥有财产权、统治、家庭权──的规定,本身就是对造化的一种解释。

《古兰经》中所解释的众多问题之一就是男女的创造问题。在这一方面《古兰经》并没有保持沉默。他没有给那些空谈阔论者留有余地,让他们根据自己为男女所规定的制度来创造一种哲学,根据这些制度攻击伊斯兰教轻视妇女。伊斯兰教早就阐明了自己对妇女的观点。

如果我们想了解《古兰经》对男女创造的观点是什么,首先我们很有必要了解一下其它宗教对男女本质的观点。在这一方面《古兰经》也没有保持沉默。我们应该知道《古兰经》认为男女的本质是相同的还是有区别?也就是说:男女的本质是否相同?《古兰经》在一些经文中明确的说明:“我用同一本质创造了男女。”关于人类始祖阿丹《古兰经》说道:“……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上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古兰经》4:1)关于人类真主说:“真主从人的同一本质上创造了人的配偶。”(《古兰经》罗马人章)

其它宗教的经典中均记载着女人是从男人最卑劣的血因中被造的,女人是寄生的,女人是从阿丹的左肋骨被造的……。在《古兰经》中却没有这样的记载。伊斯兰教对女人的存在的本质毫无歧视的看法。

另一个古时侯所具有的歧视妇女的观点在世界文学中留下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她就是妇女是罪因。妇女的存在中具有恶和挑唆的基因,妇女是小魔鬼,他们认为男人们所犯的任何罪过都有女人的成份,他们认为男人们从本质上就厌恶罪恶,热爱清白。男人们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受到了女人的诱唆,他们认为恶魔直接从男人的存在中,找不到使男人犯罪的办法,它便通过女人来骗男人。恶魔挑唆女人,女人怂恿男人,他们还认为人类始祖阿丹上了恶魔的当,被从幸福的乐园中赶了出来是由于女人挑唆的。恶魔引诱夏娃上当,夏娃又欺骗了阿丹。

《古兰经》讲述了阿丹在乐园中生活的故事,但根本没有恶魔和蛇怂恿了夏娃,而夏娃又引诱了阿丹之说。《古兰经》既没有说夏娃是万罪之因,也没有排除她。《古兰经》说:“我警告你和你的妻子,你们居住在乐园中,享受其中的果实。”当《古兰经》提到恶魔的怂恿时,所使用的代词是双数的,即:“恶魔引诱了他们俩。”“恶魔欺骗了他们俩。”恶魔向他们俩发誓:“我确是忠于你们俩的。”(古兰:٧:٢٠━٢٢)

就这样《古兰经》与那一时代,甚至现在仍在世界各个角落遗留下来的那一思想做着艰持不懈的斗争。并否认了妇女是怂恿、罪恶的元凶,是小恶魔的这一说法。

古时侯歧视妇女的另一个观点是对妇女的精神的潜能的歧视。他们认为妇女进不了乐园,妇女不能通过神圣的,精神的关卡,妇女是无能象男人那样通过接近真主(上帝)而达到男人们所达到的那一崇高的品级的。《古兰经》在众多的经文中明确说明:后世的赏罚和接近真主与性别无关,而是与人的工作和信仰有关,是不分男女的。《古兰经》在提到每个伟人、神圣的男人的同时也提到了一个伟大、圣洁的女人。《古兰经》极度敬重的记载了阿丹的妻子、伊卜拉欣的妻子、穆萨的母亲和耶苏的母亲。《古兰经》在讲述鲁退圣人和努哈圣人的妻子们不配作他们的妻子的同时,也没有忽视与之相反落入法老魔爪中的法老的妻子,尤如《古兰经》是在维护自己的故事的平衡似的,以至不要使故事中的英雄人物只局限于男人。

关于穆萨的母亲,《古兰经》说道:“我启示穆萨的母亲给孩子喂奶,当他的生命有危险的时侯就把他放进大海,你不必担心,我会把他还给你的。”

关于尔撒(耶苏)的母亲玛利亚,《古兰经》讲道:“当他在圣所中,举行拜攻的时侯,天仙与她进行了谈话,并从幽玄界中为她送来给养,她的精神境界达到了令同一时代的先知吃惊的地步,并超越了他,先知宰凯里亚面对玛利亚惊奇不已。

在伊斯兰教历史中有许许多多伟大、圣洁的妇女,很少有男人能同圣妻赫迪洁太太相匹敌。除了圣人和阿里外,任何人不能与先知的女儿法图麦相比。法图麦的地位比众伊玛目和众先知──除封印万圣的圣人外──的地位还高。伊斯兰教在奔向真理的历程中,从没有认为男女之间有任何区别,伊斯兰教认为:男女之间的区别在于向人们传播真理的历程中,即:男人更适合承担向人们传播真理的重任。

另一个歧视妇女的观点是禁欲和独身主义。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一些宗教认为,性关系是下贱的,他们的信徒们认为只有那些终身独身的人,才能获得崇高的精神品位。一位著名的世界宗教领袖说:“你们用处女的斧子砍断婚姻的树根吧!”但是,为了阻止堕落他们却又允许堕落者结婚。也就是说大多数人,无法忍受独身,并因此失去了控制而做出了丑恶的行为,并与众多妇女发生关系,所以最好允许他们结婚,而只与一个妇女发生关系。禁欲主义和独身思想的根本原因是,对女性的厌恶。认为爱女人是道德的最大的腐败。

伊斯兰教坚决反对这一迷信,并认为婚姻是神圣的,独身是丑恶的。伊斯兰教把爱女人称为是先知们的美德之一,并说:“众先知的美德之一就是爱女人。”主的使者说:“我喜欢三样事情,即:香味、女人、拜功。”

(贝尔顿·安德拉斯)说:“除了伊斯兰教外,其它所有宗教均对性关系抱有厌恶的态度。为了维护社会利益,伊斯兰教为这一关系制定了规章制度和限度,但并不认为它是下贱的。”

另一个歧视妇女的观点是,有人说妇女是男人存在的基础,女人是为男人而创造的。

但伊斯兰教却从没有这样说过,伊斯兰教直接了当的解释了终极原因的根本,伊斯兰教明确的说:天地、云彩、风、动物、植物均是为人类而创造的。但绝没有说女人是为男人而创造的。伊斯兰教认为,男女是为彼此而创造的,“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古兰:١:١٨٧),如果《古兰经》认为,女人是男人的基础,是为男人而创造的,那么,在其教法制定中,肯定不会忽视这一点。但是,由于从对创造的注释中伊斯兰教没有这一观点,并不认为女人是男人的寄生物,所以在其独特的教法中,就没有表现出这一观点。

另一个曾经存在的歧视妇女的观点是:在男人看来女人是不可避免的灾难和邪恶。有许许多多的男人在从女人的存在中受益的同时,又认为她是自己的累赘祸根,并加以歧视她。《古兰经》特别提出了这一问题,它认为对于男人来说,女人的存在是吉利的,她可以使男人依恋自己,并使他心情平静。

还有一个歧视妇女的观点是:他们认为女人生养儿女的贡献微乎其微。愚昧的阿拉伯人和其它民族认为,母亲只是一个容纳器皿,孩子的真正的种子──男人的精液只是存放在女人的器皿(子宫)里发育成长。《古兰经》中说:“我从男女上创造了你。”另一些注解性的经文也否定了这一愚昧的思想。

宗上所述已经说明:无论是从哲学思想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对造化的解释的角度来说,伊斯兰教均没有歧视妇女的观点,而且,否定了那些愚昧的歧视妇女的观点。现在让我们看看,男女权力不相似的哲学是什么?

 相似还是平等?

 我们说过,伊斯兰教在男女关系和家庭权力方面的特殊哲学,既有别于14世纪以前的又与当今世界的不同。

伊斯兰教的观点从不会提出这样一些问题,即:从人性的角度来说,男女是否平等?他们的家庭权力的价值是否平等?伊斯兰教认为男女都是人,都应在人性的权力上平等。

伊斯兰教所提出的是:男女因为一个是男人,而另一个是女人,所以在许多方面相互并不相似,世界对他们来说并不一样,他们的性格和天性也不相同。所有这些均导致为他们所制定的许多权力、义务和处罚并不相似。当今时代的西方正努力为男女制定相似的法律、制度、权力和义务。他们忽视了男女在性格和本性上的区别。在伊斯兰教观点和西方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分歧正在于此。现在在我们国家拥护伊斯兰教权力的拥护者和支持西方制度的拥护者之间所存在的问题是男女的权力相似与否,而并不是男女的权力平等与否。那些崇洋媚外的人们为“权力平等”打上了虚伪的标记,使其具有西方的特色。

我在撰稿、参加会议、演讲的时侯,总是避免使用这一虚伪的标记,总是避免以权力平等的名义提到这一假设,因为他要求的只是男女权力的相似。

我并不是说在这个世界上,男女权力平等的要求,没有真正的意义。世界上曾经存在的和现在所拥有的法律,根据价值平等这一原则,为男女制定了法律。只是具有相似的特色。

不,我并没有这样说。20世纪之前的欧洲是最好的见证者。当时,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法律上女人均失去了人性的权力。既没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力,又没有与男人相似的权力。

在19世纪末,在欧洲爆发了以女人的名义为女人而斗争的运动。女人才渐渐拥有了与男人相似的权力,但是,鉴于妇女的精神、肉体和自然状况的各个方面。女人绝没有得到与男人平等的权力。因为,如果女人想得到与男人平等的权力,想得到与男人平等的幸福,那么,唯一的方法就是摈弃权力相似这一点。男人应该拥有适合男人的权力,女人应该拥有适合女人的权力。唯一的途径就是男女之间拥有真正的团结和友情。这样女人就会享有与男人平等甚至高于男人的幸福。男人应该虔心诚意的不怀叵测的让女人享有与自己平等或高于自己的权力。

我绝没有宣称,在我们的这一社会(表面是伊斯兰社会)(注:作者在讲此话时伊斯兰共和国还尚未建立)中,妇女所获得权力的价值与男人们所获得的平等。我多次强调过,我们应该全面的关心一下当今妇女的情况,把历史以来,已摈弃的伊斯兰教所赋予她们的权力还给她们。我们不应该盲目地追随西方人的生活方式。西方人的方式已给他们自己带来了无数的灾难,我们怎么能再为他们的这一错误的假想起一个美丽的名字,把西方人的这些不幸强加给东方妇女呢?我们主张男女的权力在 某种程度上是不相似的,这是由于男女的天性是不相似的。这一主张既符合公平和天性的权力,又可以保障家庭幸福,使社会得以进步。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主张公正的前提、天性的权力。男女的人性在某些权力上是不相似的,所以,我们的讨论百分之百具有哲学的一面,是“权力”的哲学。这一讨论与伊斯兰教教法的根基之一──“公正制”有联系。公正制为伊斯兰教带来了法律必须符合理智和教法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来说,如果公正认为某一法律应该这样,而不应该那样,那么,如果这一法律那样了,就是不义的,是不公正的。伊斯兰教法正是这样,因为伊斯兰教法是真主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决不会偏离公正和天性的权力。

伊斯兰教学者在阐述、解释公正制的基础上建立了权力哲学,遗憾的是由于受不愉快的历史事件的影响,他们并没有沿着这条路走下去。是穆斯林首次提出了人权,把公正制当成是天生的事物,并认为公正制有别于人所规定的规章制度,而建立了天性的理智的权力基础。

但是他们却未能继续坚持自己的工作。将近8个世纪以后西方的哲学家和学者们继续坚持从事这一工作,这一自豪也就专属于他们了。一方面产生了政治、经济、社会等的哲学,另一方面使社会、个人、民族认识到了自己人性权力的价值和生命的价值,并产生了一些运动、革命,从而改变了世界的面貌。

我认为,除了历史原因之外,还有另外的精神和区域的因素导致东方的伊斯兰教没有把自己建立的“理智的权力”坚持研究下去。东方人和西方人的精神区别之一是:东方人倾向道德,而西方人则倾向权力。东方热衷于道德,西方人热衷于权力。东方人根据自己的观念认为,人性体现在情谊上,人应该宽宏大量,热爱同类,慷慨大方。西方人则认为人性体现在自己的权力上。人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力,不要让别人侵犯自己的权力。

人类既需要道德又需要权力。人性既与道德有关,又与权力有关,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单独成为人性的标准。

神圣的伊斯兰教就拥有这一优点,它使权力和道德同时受到重视,伊斯兰教既认为,宽宏大量、亲密和行善是神圣的道德品质,又认为认识权力,维护权力是神圣的,是符合人性的。关于这方面有很多故事,因时间关系我们就不详细叙述了。

但是东方人特有的精神使他们这样做了,即:刚开始他们从伊斯兰教中学会把权力和道德并重。但渐渐地他们摈弃了权力而把精力集中在了道德上。

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一个权力的问题,一个哲学和理性的问题,一个论证和推理的问题。它联系到公正的本质和权力和实质。在这个世界产生法律之前,公正和权力就已存在。法律是不能改变公正的实质和人类人性的权力的。

(孟德斯鸠)说过:“在人类制定法律之前,在人类间就已具备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关系的能力,这种关系导致制定了法律。如果我们现在说除了真正的基础的法律__命令和禁止外,再没有任何不义和公正的事情存在,就好象我们在说:我画圆圈之前,这一圆圈的半径都不相等。”

斯宾塞说过:“除了感情外,公正与其它事物不能分隔,如人类天性的权力,所以应该尊重和维护天性的权利和特权。”

有许多欧洲的哲学家相信这一点,那些为人权所发表了的宣言和公告以及为人权所制定的宪法正源于这一天性的权力的假想,也就是说本性和自然的权力的假设导致人权宣言的出现。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孟德斯鸠和斯宾塞均对公正的看法与伊斯兰教法学家们对理性的美、丑、公正的原则的看法相同,有一些伊斯兰学者否认天性的权利,认为公正是被制定的。

同样,一部分欧洲人也是这样认为的,英国学者(霍布斯稵)否认公正是一件真实的事情。

人权宣言是一种哲学并不是法律

 说人权宣言的内容是经过议会参众两院的肯定是很可笑的,因为,男女的权力的平等是人权宣言的一部分内容,根据议会参众两院,所肯定的法律的规定,男女的权力必须是平等的。

难道人权宣言的内容是,议会两院能有资格来肯定或否定的事吗?

人权宣言并不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能肯定和否定的条约。

人权宣言是固有的权力,是不能被否定的,人是不能否定它的。据人权宣言宣称,它所提出的那些权力是以人的人性的尊严为前提的,并认为人是具有发明创造的能力的。也就是说,人权宣言认为,万能的主既赋予了人理智、意志和人性的尊严,又赋予了人发明创造的权力。

人不能为自己规定人权宣言的内容,也不能否定它。

人权宣言是种哲学,并不是法律,我们应该重视哲学家的肯定不应该重视代表们肯定与否。议会不能通过选票、起立与坐下等方式来为人们制定哲学和逻辑。如果这样的话,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的哲学也应该拿到议会上去让代表们去投票决定?在天上的星球中也有有生物的存在的假设也应通过代表们的投票表决才行?自然规律是不能用去投票表决制定的法律的方式来肯定或反对的,就尤如我们在说:议会两院同意:把梨树和苹果树嫁接能够成功。但把桑树和梨树嫁接却成功不了。

当一些思想家和哲学家提出类似的一些宣言时,各个民族应该把这一宣言交给本民族的哲学家和为人权而奋斗的人们,如果他们认为这一宣言是正确的,那么整个民族的人都应把这一宣言看作是高于法律的宣言并遵行之。这个民族的立法者也不应该制定与这一宣言相违背的法律。

至于其它的民族,在他们还没有确定在自然规律中存在着这样一些权力时,就没有必要遵守它。另外,这一问题并不是需要通过工具、实验室等进行研究的实践性的问题。(而这些工具和实验室西方人能拥有,而其他人却不能。)它也不是原子弹爆炸的问题,那些实验工具和密码只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它是哲学和逻辑问题,它需要的工具是头脑、理智和推理能力。

奇怪的是,当伊斯兰教学者一提到公正的本质和人类的固有的权力时,他们便非常重视,以至于不问个因为所以,就根据与理智和教法相符合的规则认为教法也是如此。也就是说,不再需要教法的证实。但是我们今天却根据议会代表们的肯定来确认这一问题的正确性。

 用表格是不能肯定哲学的

 比这更可笑的是,如果我们想研究女权问题,我们可以统计一下青年男女的意见,先印制一些表格,让他们填一下表格,以此我们可以知道人权是什么?男女的人权是一种形式的呢?还是两种形式的呢?

总之我们把女性的人权问题以科学哲理的形式在人性固有的权力基础上进行讨论。我们想看一看根据这一原则即:人拥有真主赋予的固有的一系列的权力时,男女的权力是否是相似的。因此,我们要求那些学者思想家和权力机构的真正的法学家们在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时,用批评和调查的眼光思考一下我们的理由。如果他们能对我的这些观点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我将感激不尽。

为了研究这一问题首先我们应该讨论一下人权的根源和基础,然后研究一下男女权力的特点。

在此之前,我们不妨简要的介绍一下近代人权运动──以男女权力平等的观点而告终。

 欧洲女权史一瞥

 ١٧世纪后,欧洲人才开始提及人权问题。١٧、١٨世纪的思想家和作家孜孜不倦的以惊人的毅力向人们宣传人不能否定的天性的自然权力。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等均是这些人中的一部分。他们的这一宣传所获得的最初的结果是:在英国政府和民族间引起了长久的冲突,最终民族取得了胜利。在公元١٦٨٨年,根据一项权力公约,他们在政治和社会问题上有权发言或驳斥。

这一宣言的另一结果表现在美国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中。在英国对北美的13个殖民地的重压下,终于爆发了暴乱,直到他们取得了独立。

١٧٧٦年在美国的费城召开的一次大会上发表宣言宣布了美国独立。前言是这样写的:全人类都是平等的。造物主赋予每一个人固定不变的权力。如生活权和自由权等。建立国家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上述这些人的权力。国家的政权和决策取决于民族的意志。

但是,闻名世界的人权宣言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发表的,这一宣言的开头部分是一系列总则。它包括在法国基本宪法中。这一宣言包括一个前言,17个条款。

第一条款是全人类都是自由出生的,终身享有自由、人人平等。

在19世纪,在人权的范畴之内,在社会、经济问题之中出现了新的思想和变革:出现了马列主义及有必要把利润分配给劳动人民,政权应从资本家的手里夺来交给工人的思想。

到20世纪初,所有与人权有关的讨论均围绕着民族与国家之间,劳动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权力问题而争论。

在20世纪女权才第一次被提出来,被置于与男权相题并论的地位之上。英国作为最古老的君主制国家,在20世纪初才提出了男女权力平等。美国尽管是在18世纪宣布的独立,并承认了人类共有的权力,但在١٩٢٠年才在政治权力中通过了男女权力的平等。同样法国也在20世纪才接受了这一事实。

总之,20世纪世界上的许多组织均支持男女从权力和义务方面,进行变革。他们认为只要男女权力的关系没有得到改变,那么,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劳动人民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也就得不到彻底的改变。因此社会的公正也就得不到圆满的保证。

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公元١٩٤٨年联合国首次发表的国际人权宣言。其前言中这样写道的:“郑重宣布联合国人民承认关于人权、人的个人价值和地位、男女权力平等……”

19世纪和20世纪的机械式的变革、工人们特别是妇女们所遭受的灾难导致迫切需要研究女权问题。《伯尔马里史》第六册,第328页写道:

“只要什么时侯国家不重视工人的状况和工头对待工人的行为方式,资本家便为所欲为……工厂的厂主们就会廉价雇佣妇女和儿童。因为,工作的时间很长,他们常常被各种病魔缠身,年纪轻轻的就死去了。

这就是欧洲人权运动的简史。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这些对欧洲人来说很新鲜的人权宣言内容,早在14个世纪以前,伊斯兰教就已提出来了。一部分阿拉伯和伊朗的学者,在自己的书中对它们进行了比较。当然,西方人所提出的人权宣言和伊斯兰教所提出的在某些方面有些区别。这一讨论本身就很引人注目,也就是说,伊斯兰教只接受男女的权力是平等的,但不接受男女的权力是相似的是完全一样的。

 人的尊严与人权

 由于承认人类大家庭中的所有成员的个人尊严与无可转移的平等权力,才形成了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

不承认和轻视人权将会导致人们做出野蛮的行为,会使人类的精神完全崩溃。没有贫穷、恐惧和言论自由的社会将是人类的最高理想。

应该用法律来保护人权,以便不要迫使人们使出最后一招──爆发反不义和压力的运动。

应该鼓励各民族间建立兄弟般的友情。

联合国的公民们应该再一次宣布自己对人权、人性的价值、男女权力平等的承认。并坚决表示帮助社会发展;在较自由的环境中能更好的生活。

这一世界人权宣言是根据各民族和人民的共同愿望而宣布的。所有的个人和社会团体都应该重视这一宣言。通过教育扩大加深人们对这一权力和自由的尊重。通过对各民族的教育使联合国个成员国及其他各国的人民能真正的认识和贯彻这一宣言。”

以上这些金玉良言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前言。那一宣言被称为:“人类在肯定人权的道路上所获得的重大成功。”

它的每一个字句都是那么的重要,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它是几个世纪以来,世界上提倡自由和人权的哲学家们的思想的一种体现。

   人权宣言前言的重点部分

 这一人权宣言包括30条。至于一部分内容在一些条款里被重复了;或一个内容在一个条款里已做了讲述,没有必要再在其它条款里提起;或某些内容需要在其它条款里分析注释的。他们就统统不提了。

而这一宣言前言的重点部分值得我们注意,共有几点:

1,人类应享有共同的不变的固定权力、尊严和尊重。

2,人类的固有的权力、尊严和尊重是共同的。无论黑人、白人、高低、男女均享有这一权力。尤如一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决不能认为自己比其它人更尊贵那样,全人类尤如一个大家庭,是一个整体的成员。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人不能认为自己比别人更尊贵。

3,公正、和平及自由的基础是人们从内心深处相信和承认的这一事实──全人类的尊严和尊重。

这一宣言想说明的是:它揭示了人与人之间所以相互带来烦恼的根源。人与人之间及民族与民族之间出现战争、不义、侵犯及不义行为的根源是人们对人的天赋的尊严、尊贵的无知。由于一部分不尊重 另一部分人的权力和尊严,所以导致另一部分人起义、进行暴动。因此和平与安定被处于危险的境地。

4,人人都应为之而奋斗的最 大的理想就是建立一个没有贫穷、畏惧、窒息、信仰自由、安全、物质生活安逸的社会,人权宣言的30条内容,就是为实现这一理想而规定的。

5,通过教育要使人人相信人类的天赋的尊严,并尊重不变的不可否认的权力。

  人的尊严和地位

因为人权宣言是建立在尊重人性、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的,是为了复活人权而制定的,所以 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尊重它。我们东方人很久以来就谈论着尊重人的地位和价值的问题。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神圣的伊斯兰教认为,个人的价值、自由和平等是最有价值,是最应受到尊重的。我们应该感谢和赞扬这一宣言的起草者们,以及那些给予这些起草者们以启迪的哲学家们。但是因为这一宣言是哲学的内容,是人写的,并不是真主降示的,是人们的结论,所以每一个哲学家都有权力分析和注解它。有时还提出一些缺点。

这一宣言并不是没有缺点,但是,在此我们就不提它的缺点,只是提它的优点。

这一宣言的焦点是人的固有的地位,人的固有的尊严。这一宣言认为,因为人具有一系列统一的尊严,所以具有一系列的自由和权力。其它的动物因不具有这一固有的尊严,所以就不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和权力。这一宣言的优点正在于此。

  西方哲学中人的堕落和贬值

 我们又遇到了一个古老的哲学问题:评价人,与其它被造物相比人的尊严和地位、人值得尊重的尊严。我们必须要问人的那一尊严到底是什么?──是它为人带来了权力,是它使人优越于鸟、羊、马、牛……。

在这一方面,在人权宣言和西方哲学对人的评价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多年来,西方哲学一直缺少着人性的价值,关于人及人优越的地位的论题之源是在东方。而这些观点在今天的西方却处于被西方哲学嘲笑、歧视的地位。

在西方人看来,人就象一台破旧的机器一样,人的精神和根本被他们否定了,对终极因和产生大自然必有目的的观点的信仰被认为是落后的思想。

在西方是不能谈论人是最高贵的被造物的。因为西方人认为:人是最高贵的被造物的观点产生于托勒密的学说──托勒密地心说。当托勒密的这一学说被推翻时,人是最优越的被造物的信仰也就消失了。西方人认为,所有这些都是因为曾经诱惑了人的自私。今天的人类是谦虚的,他们认为自己只仅仅象其它的被造物那样产生于一小块泥土,来自于土,回归于土,消失于土。

谦虚的西方人并不认为人的灵魂是独立于人的存在的,是永存的真实的。在这方面,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有别于其它的动植物,西方人认为在思想、精神工作和煤炭的热量之间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认为所有这些均是热量和物质的表象。他们认为生活的舞台是为所有的生物而展现的。其中,人类之间常常发生战争,统治生物的众本性之一便是好斗__特别是人。人总是努力想摆脱这些战争。公正、行善、合作、向往美好及其它的人性的、道德的概念均是人好斗的本性的产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而制定了这一系列的概念。

一部分西方哲学家认为人是一部机器,他的运转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宗教、道德、哲学、科学、文学和艺术均是些上层建筑,它们的基层建筑是生产、消费和分配财产的方式。所有这些均是人的经济生活的表象。

不,对人来说这都是多余的。人活动、奋斗的最根本的动因是性因素。道德、哲学、科学、艺术、宗教均是人的存在的性因素的一种变相的表现。

如果我们否认创造的目的,必须相信自然界在盲目地循环着;如果唯一的规律──包括动物好斗性、劣淘优择──纯粹是偶然的,人的存在是偶然的产物,是无目的的;如果我们认为人是自己所创造的机器的模型;如果我们认为精神、本质及其存在的信仰是人对自己的夸张的话;如果人的奋斗、奔波的动因均因经济事务、性、争强好胜的话;如果善恶的概念是相对性的;如果天性和良心的启迪是无聊之谈;如果人是自己私欲的奴隶,只有强迫才能使其屈服的话;如果……。

那么,我们还怎样来谈论人值得尊敬的人格及人不可否认的权力呢?又怎么能把这一人格及人权作为我们奋斗的基础呢?

关于人,西方已处于矛盾的境地

 西方哲学在最大的程度上伤害了人的固有的尊严,使人的地位下降了。西方人从使人产生的原因这一方面;从人被造的目的这一方面;从人的构造到人的存在;从人工作的动因;从人的良心、良知……从各个方面把人贬低到了我们所说的那种程度。

之后才发表了冗长的宣言,它涉及到人的地位、价值、人的固有的尊严、尊贵,人的不可变更的神圣的权力。它号召人们要相信它。

西方人首先应该改变自己对人的看法,然后再在人的天性及其神圣的权力方面发表长篇宣言。

我承认,并不是所有的西方人均这样解释人。很多人的观点与东方人的观点相同,我所指出的是在大部分西方人中产生了一种思维方式,它影响到了世界人民。

当一个人把人看成是高于物质的机器;把人奋斗的动因不要限制在动物的、个人的事务内;承认人具有人性的良心时,他才能发表人权宣言。人权宣言应由东方人──在信仰“我在大地上设立了代理者”的基础上发表。发表人权宣言的人应该认为人是万事万物的典范。谈论人权宣言的人应该认为人的生命的乐章应在“人啊!你当努力奋斗,直到会见你的主,你将看到自己的劳绩。”这一点上而告终。

这样的哲学体系才能提出人权宣言,即:根据“以灵魂及使它均衡,并启示他善恶者发誓”这一指令而认为人的本性是向善的。

人权宣言应由这样的人来发表,即:他承认人的本性,并根据“我确已把人造成具有最美的形态”这一指令,把人的本性当成是最全美、最完善的。

西方人对人的真正的理解,并不体现在人权宣言上,而是表现在西方人的行为方式上。也就是说:他们扼杀人性,玩弄人的优越,把物质看得重于人,金钱比人贵重,崇拜机器,看重财产,殖民,剥削人民、并认为金钱是万能的……。如果一个百万富翁把自己的财产遗留给自己可爱的小狗,那么,狗比人更受尊敬。人为了服务于狗而成为狗的秘书,成立办公室,在狗的面前必躬必敬,赞美狗 。

西方人既忘了自己也忘了他们的养主

今天的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重大的问题是人类忘记了自己──正如《古兰经》所表达的那样,他们即忘记了自己也忘记了自己的主宰。重要的是他们轻视了自己,忽视了内心世界。他们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物质和感观上。他们的目标仅仅是享受物质。他们认为创造是枉然的,他们否认自己,失去自己的精神。人类今天的不幸,正源于这一思维方式。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已成了世界性的问题,从而使人类走向毁灭。对于人的这一思维方式导致文明越发展,创造文明的人越被看的渺小。真正的人已成为历史。今天的伟大的科学工具可以创造许多精密的东西,就是不能“造人”。

甘迪说:“西方人可以被称为是大地的主人,大地内的所有能源均被他们所拥有,他们是开采大地的能手,以至其它民族的人们认为他们是能力的主宰者,但西方人在某一方面却无能为力──对自己心灵的思索,只这一点就足以肯定新文明的无聊了。

西方文明如果把西方人引导向吃喝、放纵性欲,那么,也正因为这一文明使西方人忽视了追求自我而在追求自我毁灭。

西方的发明创造,战争武器的根源就是他们在逃避自我。而并不是他们具有特殊的控制自我的能力……,他们害怕孤独,依靠钱财使自己无法倾听自己内心的呼唤,他们拼命工作的动力正是这一原因。他们在征服世界的同时却不能征服自己。因此,西方人是在整个世界上制造混乱,淫荡的元凶……。当人失去精神时征服世界又有什么用呢……?《圣经》教导他们要博爱、和平、传播真理,而他们却奋力掠夺各弱小民族的财富。《圣经》教导他们要在上帝的大地上追求仁慈和公正,而他们却利用教派之争来逃避自己的缺点,以向各民族投炸弹来代替宣传上帝的语言。”

因此,我们看到西方人是与人权宣言相矛盾最强烈的人。西方的现实生活的哲学是破坏人权宣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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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家庭权利的自然基础
家庭权利的自然基础(1)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人权宣言的精神与基础是建立在人的应受尊重的人格与尊严上的。在创造中,真主赋予了人一系列永不变更的自由和权力。

我们说过,这一精神是受到伊斯兰教及其它东方宗教的肯定的。那些与这一宣言的精神和基础不协调,并使其成为无稽之谈的是西方哲学体系中对人及其存在的注解。

很明显,《古兰经》是真正解释人权的并充满创造价值的“经典”,如果我们仔细阅读一下它的内容,我们就会看到:人类真正共有的权力以及男女相互间的权力均被阐明了。

令人奇怪的是一些头脑简单的人根本就不愿意真正的认识一下这本伟大的经典。他们认为它是由一些人一起编辑的书籍,今天统治了整个世界。尽管他们自己也对这一宣言的条款漠然视之,但是其他人却不问个究竟。但是,以那个人权的名义我们有权提出疑问,我们认为那一包含着创造之奥秘的书籍──真主的话语《古兰经》才是真正具有权威性的发言者。

再次向读者表示歉意,我所讲的这部分文章带有哲学色彩,是很枯燥的。对一些读者来讲很乏味。我尽最大的努力避免谈论到类似的内容,但有时女权问题与这些哲学问题又有着紧密的联系,是无法回避的。

天赋的权力与创造天赋的目的之间的联系

我们认为,自然天性的权力与造物主赋予人的潜力有关,人通过这些潜力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趋向完美。每一个自然的潜力便是一个天赋的权力,也是人的自然凭证。比如说人的孩子有权学习、上学,但羊羔却不能,为什么?

因为人具有学习求知的潜能而羊却没有。

造物主为人创造了这一需求,却没有赋予羊这一需求。同时还给人赋予了思考、参悟和意志的自由。

一部分人认为自然权力的假设及认为真主赋予人优越权的假设只是一个自私无聊的想法。应该抛弃这一想法,人与动物在权力上毫无区别。

不,绝不是如此。天性的潜力千差万别。在各种存在物中真主为每种存在物规定了特殊的只适合于它自己的规道。顺应自己的规道运行是它的幸福所在。真主这样做也是有他的目的的。这些证据也不是就这样偶然的莫名奇妙的被赋予被造物的。

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家庭权力的根基象其它自然界中的自然权力那样需要研究,通过真主赋于男女的潜力及各种证据,我们可以明白男女是否拥有相似的权力和义务。千万别忘了我们前面所讨论的是男女的家庭权力的相似,而不是平等。

社会权力

 人类的社会权力──跳出家庭的圈子,在广阔的社会中的权力──既相似又平等。也就是说他们的天赋权力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权从造物主所赋予的权力上受益,有权工作,有权参加生活的竞争,有权选择任何肤色的妻子,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这一切。还有权发挥自己知识和工作的潜力。

当然,天赋的能力是人人平等的,在获得的过程中,渐渐地他们就不平等了,也就是说,人人有权工作,有权参加生活的竞争,但是他们获得的却各不相同。一部分人天赋高一点,一部分人低一点,一部分人完美,知识多一点,很有艺术性细胞并能干,而另一部分人却相反。因此他们获得的也不同,如果我们千方百计让他们后天的权力与天赋的权力相平等,那么,我们就是在犯错误了。

为什么每个人在社会中天赋的权力上都是平等相似的?

对人类状况的研究已经确定:没有任何人生来就被创造成是领导或被领导者,没有任何人生来就是工人、手工业者、教师、上校、士兵或部长。他们只是人后天获得的权力中的一些特点。也就是说,人通过自己的才干、天赋和辛勤劳动而从社会中获得的。社会通过一个固定的规则把这一切给予了人。

人类的社会生活和动物的社会生活──蜜蜂的社会生活──的区别正在于此。动物的生活形式百分之百是天赋的。大自然为它们区分颜色和工作,而并不它们自己。很自然,一部分是领导,一部分是下属。一部分是“工人”,一部分是“工程师”,一部分又被造成是保安人员。而人类社会却不是这样的。

因此,一些学者们坚决否定“人是群体”的这一古老的哲学论题,并把社会假设成是百分之百的约定俗成的社会。

 家庭权力

以上讲的是家庭之外的社会,而家庭社会又怎样呢?在家庭社会中是否每个人都拥有相似的天生的权力,而他们在后天获得的权力上却有区别?还是家庭这个由儿女、父母、兄弟姐妹组成的社会与大社会有区别?即:自然规律赋予他们特殊的权力。

这里有两种假设:

第一:夫妇、父子、母子之间的关系,尤如在公司、工厂工作的那些同事之间的关系一样,这种关系并不能导致一部分人生来就拥有特殊的权力。只不过是后天的特性导致一个成了领导,一个成了被领导者,一个是顺从者,一个是发号命令者,一个工资多一点,一个工资少一点。成为妻子或丈夫,成为父亲或母亲,或成为儿子并不能导致哪一个人生来就有优越权。是后天的特性确定了他们的情况而已。

“在家庭权力中男女权力相似”的假设──美其名曰权力平等,正是建立在这一假设基础上的。男女根据自然所赋予他们的相似的需求与天赋以相似的权力共同参加家庭生活。因此家庭权力应该建立在统一的一种形式和相似的基础之上。

另一个假设是:他们的天赋的自然权力是有区别的。丈夫因为是丈夫,所以拥有特殊的权力和义务,妻子因为是妻子所以也拥有着另一种权力和义务。因此,家庭中的兄弟姐妹、父母儿女的情况与公司、工厂的同事之间有所区别。“男女的家庭权力不相似”──伊斯兰教所提倡的──正是建立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上的。

现在,以上的两种假设哪种对呢?我们通过什么方法才能从这两种假设中区别出哪是正确的哪是不正确的呢?

天性__家庭权力的自然原则

为了使亲爱的读者们能很好的得出结论,有必要把我们以前几章所讲的内容再回顾一下。我们讲过:

1,自然权力产生于此,即:自然界的被造是有目的的,同时应该注意一下潜伏在存在物中的各种潜能、能力的目的。

2,人因为是人,所以拥有一系列被称之为人权的权力。而动物却没有。

3,区分天生的权力及其情况的途径与创造有关。每一个天赋的潜力就是天赋的权力的一种证据。

4,人在社会中均拥有平等相似的权力。他们在后天的权力有着不同,与其工作、义务与参加义务、工作有关。

5,人在社会上享有平等相似的权力的原因是:对人的自然状况的观察证明:人与群体的动物如蜜蜂有区别,即: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生来就是领导或下属,顺从者或发号命令者,工人或工头,上校或士兵。人的生活的形式并不是自然的。工作、职位和义务并不是生来就分配给人的。

6,男女家庭相似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即:家庭团体与社会相同。家庭成员拥有相似平等的权力。在生活中男女拥有相似的需求和能力。他们拥有相似的本性。创造的机制并没有为他们规定特殊的天性,也没有为他们分工和规定各自的职务。

至于家庭权力的不相似则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即:家庭团体与大社会不同。在家庭社会中男女的需求与能力并不相似。他们的天性、本性不同。创造的机制为他们规定了不同的职务与作用,为他们规定了各自不同的轨道。

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以上的观点哪一种正确,我们用哪一种方法从这几种观点中区别出正确的观点呢?

通过我们已经拥有的对比方法可以确定以上的几种观点中哪一种正确并不难。我们好好研究一下男女天赋的能力和需求──创造的机制赋予男女的天性的凭证──就能明白哪个观点正确。

家庭生活是天赋的还是契约性的?

  以上我们已经说过“对人的社会生活”有两种看法。一部分人认为它是自然的,用术语说就是“自然的文明”。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它是契约性的。人通过自己的选择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被迫选择了社会生活。

  但是,家庭生活怎样?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两种观点吗?回答是只有一种看法即:人的家庭生活百分之百是天性的,也就是说人生来就被造成是“需要组成家庭的”。

  假若我们怀疑人的文明生活是天性的,那么,我们就决不能怀疑人的家庭生活是天性的这一点。有许多动物天生并不是过集体生活,但它们却有种天性 的婚姻生活。如:鸽子及一些昆虫都是成双成对的生活的。

  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是有区别的,真主在自然界中使用了这样一种方式,即:人与一部分动物生来就向往家庭生活、组建家庭、生儿育女。

  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没有过人不喜欢家庭生活的现象,即:男女相互分开生活或人们之间的性生活是共同的或社会的。就连当今时代仍存在的原始人部落是古代人们的生活的样本也没有这种现象。

四个时期的假设

  在财产问题上我们都接受这一事实,即:刚开始时是公有制的,后来才出现私有制的。但在性问题上却不是这样的,原始的人类生活只所以财产是公有的,是因为当时人类社会是部落制 ,是以家庭的形式出现的,即:部落成员相互间享受着家庭的温暖,因此他们的财产是公有的。尽管人类社会初期没有什么风俗习惯为男女相互规定义务,但是,本性和天赋的感情为他们制定了权力和义务。没有条件和规定是绝对不可能组成生活或有性关系的。就尤如成双成对生活的那些动物,并没有什么社会制度来限制它们,但根据天性的法规,它们却相互维护着对方的权力,各尽其职。它们的生活及性生活是没有任何条件的。

  米赫尔·安棋·米努佳哈杨女士在《批评伊朗宪法与民法》一书的前言中说:“社会学家认为:整个世界男女的生活均经过了这四个历程中的某一个。

  1,自然时期。

  2,男权时期。

  3,妇女抗议时期。

  4,男女权力平等时期。”

  在第一阶段,男人和女人毫无条件的相结合……。

  社会学家并不接受这一说法,他们最多也只接受这一说法,即:有时,在一部分野蛮的部落中出现了几个兄弟共有几个姐妹的婚姻现象,所有的兄弟们与所有的姐妹们可能发生性关系,孩子归大家所有。或者他们接受这一说法,即:男女在婚姻之前是很自由的,不受限制的,但在结婚后他们就受到了限制。如果在某些野蛮的部落,性关系比我们讲过的还要公共的话,也就是说女人成了社会大家的妻子,这也是很特殊的,是违背自然规律的。

  威廉·杜朗特在《文明史》的第一册第57页说道:“我们的祖先创造了婚姻,这在一些鸟类中也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实际上每个鸟只满足于自己的配偶,大猩猩的雌雄之间的关系一直保持到孩子的喂养期结束。这一关系很大程度上,有点象男女之间的关系。每当雄性想接近其它的母性时,会受到自己配偶的惩罚。”杜康·斯佩尔关于大猩猩而说道:“他们过着家庭生活。这一家庭有雌雄和子女组成。”撒娃吉博士是这样描写大猩猩的:“它们的习惯是:父母坐在一棵大树下吃瓜果。而孩子们则在父母周围的树上蹦跳玩耍。性生活从产生人类之前就已存在了,没有性生活的社会是很少的。但如果有人想追查的话还是有的。”

  他的意思是:对人来说,家庭感情是一种本能和天性的事。并不是约定俗成和文明的产物。就好象许多动物那样是自然的本能的拥有家庭感情。

  因此,在任何时侯都没有出现过男性和女性在毫无条件、约束、承诺的情况下,共同生活的情况。就连宣称第一阶段是财产共有的人,都不这样认为。

  关于男女关系的四个时期的假设是,妨效社会主义关于财产的四个时期的假设的产物。他们认为:人类的财产经过了四个时期:共产初级阶段,封建阶级,资本主义阶段,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将重新返回到共产初级阶段,只是它处于更高的水平。

  令人高兴的是米努·佳哈扬女士在这里把第四部分的男女关系称为是男女权利的平等,在这一点上她并没有仿效共产主义。最后一部分并没有被称为是返回到了共产初级阶段。

  但是,第四阶段,很象第一阶段。他说:“第四阶段很象第一阶段。男女之间毫无任何区别的共同生活着。”

  到现在为止,我都没明白她所说的“很象”是什么意思。如果她的意思是男人再不专权了,男女之间的条件、协约平等了。这并不能证明在这一阶段和那一阶段他们认为那时没有丝毫的约束和协约,男女的生活并不是家庭式的之间存在着相似之处。如果他们的意思是在第四阶段,所有的协约和条件均渐渐失去,家庭生活被废除,人类之间的性泛滥普及社会,那么很明显他们所极力维护的权力平等并不是其他人所要求的权力平等。甚至,是令人恐惧的。

  现在,我们应该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男女家庭的天赋的权力上。在这方面,我们必须注意两件事:第一,从天性上来看男女之间是否 有区别。也就是说男女之间是否只在生殖器官上有区别?他们的区别会不会更深一层。

  第二:如果还有其它区别的话,那么,这一区别会不会是那种影响到他们的义务、权力的区别?还是那种与人的天赋权力无关的,仅仅是肤色、血统的区别?

女人的天性

  我认为第一部分就不比再谈了,稍微有点知识的人,都知道男女的区别并不仅仅在生殖器上。我们要谈论的是男女之间的那些区别会不会影响到男女的权力和分工。

  西方的研究者和学者们对第一部分给予了充分的回答。这些学者认真研究了社会、精神和生活环境,使第一部分明白无误。只是有一点没有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即:这些区别在确定家庭的权力和分工时是有影响的。因此,男女的情况并不相似。

  克希斯·克尔勒法国著名手术专家,生物学家和生理学家在其经典著作《人是未知的存在物》中承认了这两点。他认为男女被造的有区别,这些区别使他们的工作、权力也有区别。

  他在书中的其中一章名为《性行为和生育》中说道:精子和卵子的活动是广泛的。首先产生阳性和阴性的细胞这两个物质的结合导致另一个人的产生。同时产生分泌物进入血液中,产生我们的男女性特殊的器官,身材和感情。这些卵子的分泌物产生了鲁莽、兴奋、冲动,这就是斗牛和耕牛的特殊区别。通过这一途径卵巢同样对女人的存在也有影响。

  “男女之间的区别并不仅仅在于男女性的身材、性器官,女人生育和对她们的教育方式的不同上,而是具有着更深一层的原因,即:受产生于血液中的性腺分泌的化学物质的影响所致。”

  “因为人们忽视了这一重要的问题,所以那些支持女权运动的人们认为,男女可以接受同样的教育,承担同样的义务、工作。实际上,在很多方面男女是有区别的。

  身体的每一个细胞和身体的每一个器官特别是神经系统都具有性的特征。生理的规律与宇宙 的规律一样是永不变化的。人是绝对不可能偏离生理的规律的。我们也不得承认这一现实。女人必须根据自己天性的能力在自己的天性的道路上努力奋斗,不应该盲目的仿

效男人。她们在人类趋于完美的道路上所肩负的义务要比男人重。女人不应轻视或放弃这一义务。”

  克尔勒说明了男人的精液和女人的卵子的产生形式,及它们的结合,并指出女性是生育后代必不可少的。与男人不同,怀孕可以使女人的身体和精神趋于完美。最后他说:“不应该用教育男孩子那种思维方式、生活形式、目标和那一理想来教育女孩子。教育家们应该重视一下男女性的精神和身体的区别,及他们的天性的义务。对这一重要问题的重视对建设我们未来的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如我们所观察的那样,这位著名科学家既说明了男女之间的区别,又承认:这些区别使男女的义务、权力不相同。

  在以后几章里,我们将继续转述科学家们对男女之间的区别的看法,然后我们将得出结论,即:男女之间的哪些需求和能力相似,因此必须具有相似的权力。而哪些方面又不相似,因此,而必须具有不相似的权力和义务。

对男女的家庭权力和义务的确定和研究,是最敏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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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男女的区别(1)
  男女的区别!多么荒唐的话呀!很明显20世纪中期的今天,仍有一些人在追随中世纪的思维方式,拥有旧的男女有别的思想。他们认为男女之间有区别,他们肯定想下这样的结论,即:女性是卑贱的;女人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女人是介于人与动物之间的存在物;女人不应该在生活中有自由和独立;女人必须得在男人的监护下生活。而实际上,在当今时代这些话已陈旧和毫无意义了。今天已证明,这些话只是中世纪的男人为了统治女人而捏造的,并证明:恰恰相反,女性优越于男性,男性更卑贱一点。

  不,先生,在20世纪令人瞩目的科学发展更加确定了男女的不同。这并不是中伤和胡编的,是实事和经验之谈。但是,这些区别并不是说男人或女人哪个高贵,哪个卑贱或残缺一点。在这一点上(男女有别)造物主另有目的。其目的是为了使男女家庭的结合更牢固,使家庭更团结。其目的是为了在男女之间分配家庭义务和权力。造物主向创造人的肢体的区别那样使男女有区别。如果造物主赋予双眼、耳朵、脚、手和身体各关节具有特殊作用的话,这并不意味着其中的某些器官比另一些更优越,或真主喜欢一部分,讨厌另一部分。

和谐、残缺、完美

  有一个问题让我感到震惊,即:一部分人强调:男女之间身体的能力或精神上的区别,说明女人不完美,男人更完美,他们认为真主是为了某种哲理而把女人造得不完美。

女人被造得不完美这一思想,还未在东方人之间传播开来时,在西方就已被提了出来。西方人以说女人的坏话或认为她不健全而压制女人。有时教会也认为:“女人应该因为自己是女人感到害臊。”有时说:“女人头发长见识短。”“女人是介于人与动物之间的存在物。”……

  更令人吃惊的是,最近一个时期,西方人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即:想用各种证据来证明男人是不完美的下贱的,女人是完美的高尚的。

  如果你读了在《今日妇女》杂志上所刊登的,由艾希里·穆塔基所著的《女性更优越》这本书后,你就会知道,这个男人想方设法,瞎编乱造的想证明女人比男人更完美。这本书中所列举出的医学知识,精神学知识,及社会调查数据是很有价值的,但是作者自己的推论,以及为了得出类似书名字的结论,而说得那些话简直是空谈。为什么一会儿女人是卑贱的,不值得重视的,而一会儿又把这些缺点从女人的身上搬下来加在男人的身上?

  我们完全没必要把男女间的区别,看成是一个比另一个完美。这样就迫使我们一会儿支持男人,一会儿又支持女人。

  艾希里·穆塔基一方面认为男人比女人高贵,另一方面又说男人的优越是社会和历史因素的产物,而并不是自然因素的产物。

  总之男女的区别是和谐的,既不残缺也不完美,男女被造成是共同生活的,如果独身生活违背了创造的规律,那么,造物主想以男女之间的这些区别为他们带来更完美的和谐。以下将阐明男女之间的各种区别,以此我们可以更加明确的理解以上这一内容。

柏拉图的观点

  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所提出的新问题,他至少已有2400年的历史。因为它以同一种形式在柏拉图的《共和国》一书中也被提了出来。

  柏拉图坦率的称:男女具有相似的能力,男人能做的工作女人完全可以胜任。女人也应享有男人所享有的权力。

  在20世纪围绕女人所提出的和所出现的一些新思想,甚至这些思想中的一部分被20世纪的人都认为是过激的接受不了的均出现在柏拉图的思想中。因此,导致人们用奇怪的眼光来看待这位“哲学之父”。

  柏拉图在《共和国》第五章中讨论了女人与子女的关系,改良血统,优化后代,禁止一部分男人和女人生育,把生育的特权交给那些具有特殊优点的人,孩子应该在家庭以外的环境中进行教育,把人的生育年龄固定在人的一生中精力最旺的那几年……等问题。

  柏拉图认为象给男人教授战争术那样,给女人也应该教授。男人能参加运动比赛,女人也同样能参加。

  但是柏拉图的话中有两点,第一,他认为无论是体力、精力或脑力女人均不如男人,也就是说他承认男女在量上有区别。却不承认男女在潜力上有区别。柏拉图认为男女的(能力)是相同的,假设女人在各个方面都比男人弱,这也不能说明女人就不能从事男人的工作。

  柏拉图因为认为女人比男人弱,所以感谢真主他被造成了男人,而没有被造成女人。他说:“感谢上帝我被造成了西腊人,而没有被造成非西腊人。我出生成自由人而并不是奴隶。我被造成男人,而没被造成女人。”

  第二,以上柏拉图的这些观点都与统治阶级有关,他鄙视民主制,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以上他的观点都是为奴隶贵族而言的,对其它阶级他另有看法。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比较

  继柏拉图之后,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继承了男女有别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一书发表了自己认为男女有区别的观点,但是他却强烈的反对他的老师的观点。亚里士多德认为男女不仅在量上有区别,而且在质上也有区别。他说男女的能力是有区别的。创造的规律赋予他们的义务和潜力在许多方面是有区别的。”他认为男女的道德的特点有很多地方也不同。某种道德对男人来说是美德,但对女人来说却不是美德。相反另一种道德对女人来说是美德,而对男人来说却不是美德。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否定了柏拉图的观点,而后来的学者们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优于柏拉图的观点。

当今时代的观点

  前面所说的都是古代的观点。现在,我们应该看一看当今时代人们的观点。当今的人们不依靠猜测,而是根据实践、实证来行事的,是根据数据、知识来下结论的。当今世界根据医学、精神学和社会知识越来越证明男女之间有着巨大的区别。古时侯就更本没有发现这些区别。

  古代的人们是这样衡量男女的,即一个胖一点,一个小一点,一个弱一点,一个柔一点,一个刚一点,一个高,一个矮一点,一个粗糙一点,一个柔弱一点,一个身上毛多,一个干净一点。超过这一界限的也仅仅是注意到了男女发育期的不同,男女的理智和感情不同,男人是理性的表现,女人是温情的表现。

  但今天却揭示了男女间除此以外的许多不同点,证明男女在许多方面都有区别。

  我们将转述一些我们所收集到的专家们所写的关于男女间区别的内容,然后我们将分析一下这些区别的哲学意义,并分析一下哪些是产生于天性的,那些是社会、文化和历史的产物。当然一部分区别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知识和实践来获得,而另一部分区别又非常明了,而无法否它。

两种不同的身体

  男人的身体比较结实女人比较苗条。男人高大,女人矮小。男人粗暴,女人温柔。男人的声音洪亮,女人的声音尖细。女人发育快,男人发育慢。男人的四肢发育及体力比女人强。女人的抗病能力比男人的强。女人比男人成熟早,生育能力也比男人早,女孩比男孩讲话早,男人的脑容量比女人的大,但如果拿大脑和整个身体比较的话,女人的大脑比男人的大。男人的肺比女人的肺更能呼吸,女人的心跳快。

精神方面的区别

  男人比女人更向往体育活动,守猎、好动等活动,男人的感情是好斗。女人的感情是和平,温和。男人喜欢侵略,爱闹事。女人安静,安祥。女人避免对别人和自己粗暴,因此,女人的自杀人数比男人少。男人自杀的方式也比女人更可怕,男人喜欢从高处往下跳,喜欢使用枪,绞刑架。女人热衷于安眠药,大烟等……。

  女人的感情比男人更激烈,爱激动,也就是说女人对自己喜欢的或害怕的事务,很快能受感情的左右,而男人却比女人表现得更冷静。女人生来就喜欢时髦,梳装打扮,美丽和装饰品,而男人则相反。相对男人来说女人的情绪不太稳定。女人比男人更小心谨慎、虔诚、爱唠叨和胆小。女人比男人更注重礼节,女人具有母性的爱,这种爱在儿童时期就能表现出来。女人比男人更爱家,并不知不觉地比男人更重视家庭的圈子。女人在推理的、理性的枯燥无谓的知识方面不如男人,但在文学艺术及其它与欣赏力及感情有关的方面却并不弱于男人。男人比女人更能保守秘密,把不愉快的事情埋葬在心底,因此男人比女人容易得病的原因也在于他们爱往心里藏秘密。女人比男人脆弱,爱哭,常常会因一些小事晕厥过去。

他们彼此间感情的区别

  男人是自己私欲的奴隶,女人是自己对男人的爱的奴隶,男人喜欢自己爱的女人,并选择她。女人喜欢能理解自己价值的男人和公开自己爱情的男人。男人喜欢女人崇拜自己,并想控制女人。女人想控制男人的心,通过男人的心占有男人。男人想占有女人,女人想通过男人的心来影响男人。男人想娶女人,女人想被男人娶。女人喜欢男人勇敢、大胆,男人喜欢女人美丽迷人。女人认为男人对自己的保护是最有价值的,女人比男人更能控制自己的私欲。男人的欲望是原始的,粗暴的,进攻型的,女人的欲望是扇动性的。

男女的区别(2)

  美国著名精神学专家礼克许多年前就开始研究男女的情况,并把得到的结论写在名为《男女之间无数的区别》一书里。《当代妇女》杂志第90期转载了一部分他的观点。

  他说:“男人的世界与女人的世界截然不同,如果女人不能象男人那样思考问题后工作,是因为他们的世界不同。

  《圣经》中说:‘男女产生于一块肉上。’是的, 尽管他们是从一块肉上被造的,但他们的身体却有区别。他们的身体的组成完全不同。除此外,男女的感情也决不相同。面对所发生的事故,他们的反应决不可能相同。根据男女性别的不同,他们的分工也应不同。这就象是两颗星星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转的那样。他们可以相互理解,相互完美,但决不可能一样。因此,男女可以共同生活,相互爱慕,并对各自的道德品质不感到厌烦。

  礼克对男女的精神区别进行了比较,他说:“对男人来说,常常守候在自己所喜欢的女人身边是种折磨。而女人最大的幸福却是常常守在自己的爱人身边。

  男人喜欢每天都保留同一形式。而女人则常常想让自己成为一个新的存在物,每天早晨都以一种新的面貌从床上蹦起。

  男人对女人所说的最好的话就是‘亲爱的,我爱你’。女人对自己所爱的男人常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亲爱的我以你而感到自豪。’

  当男人老了时,感觉到自己很不幸,因为他们失去了自己的工作支柱。而女人到暮年却感到很幸福,因为她们得到了自己所向往的东西:家,几个孙子。

  男人最大的幸福就是在社会上获得地位,并具有受人尊敬的人格。

  女人最大的幸福就是获得一个男人的心,并将它为自己保留一生。

  男人总是想让自己喜欢的女人信仰自己的宗教,加入自己的民族。

  对女人来说就象婚后改换姓名那样容易地为自己所爱的男人而改变自己的宗教和民族。”

创造的杰作

  男女的这一系列区别是否导致他们在家庭义务、权力上也有区别?这一问题本身就是创造的最完美的杰作之一,是认主独一、认识真主的重要一课,是真主存在的表现和迹象,是世界并非产生于偶然的明证。大自然并非盲目的按照自己的规律运转,这些区别明显的证明如果没有目的因的介入,就无法解释世界的现象。

  创造的伟大机制(真主)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保护种类,便创造了生育后代的器官,借之生育出雄性或雌性。为了使人类代代相传下去,便使男女两性相互合作(特别是人类)相互帮助,统一行动。并使自私、爱占便宜每个有生命物的本性变成了宽恕、合作、体贴和奉献。他们需要伴侣,因此他们的肉体和灵魂紧密结合,他们的肉体与灵魂也有着惊人的区别。就是这些区别使他们相互吸引,相互爱慕。如果女人具有男人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她就绝对不可能使男人为自己服务,使男人入迷与自己结婚。如果男人具有女人的精神和身体,女人绝对不会把他当成是自己生活中的英雄,男人也不会认为狩猎、打猎是征服女人心的最好手段。男人征服世界,女人征服男人。

  创造的规律使男女相互需要,相互爱慕。但是,这一相互喜悦并不是对事物的喜悦,因为人对事物的喜爱是产生于人的自私的心理的,也就是人想把这些东西服务于自己,为自己带来乐趣。但是两性相吸却是另一种形式,即:他们都想为对方带来幸福,快乐,相互原谅,相互奉献,相互爱慕。

婚姻高于欲望

  奇怪的是:有一部分人至今在欲望和仁爱之间不加以区别,他们认为使两性结合的原因是欲望,是受益和雇佣,就好象人与吃、喝、穿、骑的关系一样,他们并不知道人的本性除了自私和占便宜外,还有奉献,宽恕和自我批评等。它是人的人性的标志,它联系到子孙,夫妻的双方,这种现象在动物中也很常见。

  这些人还认为男人看女人的眼光就好象是光棍男人看娼妓那样只是充满了好色和欲望,也正是因为如此他们才结合了。而实际上,使他们相结合,组成夫妻合二为一的基础远远高于欲望。《古兰经》是这样提到男女结合的因素的,即:爱和体贴。《古兰经》说:“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相互爱悦,相互体贴。”

  我们把男女相结合的历史因素只归结为是相互利用,相互剥削,建立在斗争的基础上,这是最大的错误。所有的这些话都是废话。我常常读到这样一些内容,即:有人在解释婚姻的历史时,把它归结在一个独一的基础上,即:对立的基础。把男女说成是社会的两个不同的阶层,常常处在战争,吵闹中。这些解释使我吃惊,对他们的愚昧和无知我感到遗憾。如果把自古以来父子之间的关系解释成是相互服务,相互剥削,那么,夫妻之间历史以来的关系也可以这样解释。男人的确比女人强大,但是,创造的机制赋予男人一种特殊的天性,即:这种天性不容许他象欺侮手下人,邻居,仆人那样来欺侮女人。同样,他也不能那样对待自己的儿女。

  我并不否定男人欺侮女人。我否定对这种欺侮的解释。历史以来,男人对女人行了不少的亏,但是这些压迫的根源导致他们对自己的孩子也行了不义,而与此同时她们非常关心他们的命运和幸福。从而导致他们自我折磨。也就是说无知、顽固、习惯的原因,而并不是因为利益。也许以后会有机会在适当的时侯我们再详细讨论一下对男女关系的历史性解释。

男女相互不同的感情

  不但男女相互之间对家庭的依恋与他们对物质兴趣不同,而且,他们相互之间的依恋也不相似。也就是男人对女人的那种依恋与女人对男人的依恋有区别。也就是说尽管是相互吸引,但是,与社会生命的物体相反,即:小的身体吸引大的身体,造物主使男人成为追求者、爱人,而使女人成为被爱的人。男人的感情是请求,女人的感情是撒娇。男人是追求者,女人是被追求者。

  不久前,在消息报上刊登了一张自杀女孩的相片,这个女孩在遗书中这样写道: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男人亲过我,因此,生活对我来说变得无法忍受。

  对女孩来说,没有男人爱她,没有男人亲过她,是一个最大的灾难。但是,男孩子什么时侯对生活失去信心呢?当没有女孩亲他的时侯吗?不,其实是当他没有亲过女孩的时侯,他会对生活失去信心。

  威廉·杜朗特在其全面、详细的讨论中说:“如果女人只注重知识,思考,而不重视自己迷人的一面和女人常有的骄气,那么就很难找到丈夫。百分之六十的女大学生都很难找到丈夫。”他又说:“穆妮娅·库卢斯克是一名杰出的女科学家,她诉苦说,没有人和她结婚。她说:为什么没有人喜欢我,我能够使自己比其他女人更好。尽管如此,很多女人都能够得到关心,爱护,而我却无法得到关心和爱护。”

  “请注意,女人的伤感与男人的伤感不同,女人说:为什么没有人爱我?”

  男人在婚姻问题上最伤感的就是我找不到自己所爱的女人,或是找到了也不能得到她。

  所有这些均是一种哲学,这种哲学可以加深婚姻的关系,这种联系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让男女从生活中得到更多的乐趣吗?不,不仅仅是这些!人性的社会基础和后代的教育问题便建立在这一基础上。

一个女心理学家的观点

  《妇女杂志》第101期转载了一位女心理学家的心理学论文,她的名字叫库里尤德·里逊。

  她说:“做为一个女心理学家,我最大的兴趣就是研究男人们的精神。不久前,我受命研究男女的精神因素,并得到了一部分结果。

  1,所有的女人均喜欢在别人的监督下工作。也就是说喜欢让人命令或在领导的监督下工作。

  2,所有的女人均想让自己的存在是有影响,必须的。”

  然后,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我认为女人的这两点需求是产生于这一现实的,即:女人受感情的左右,而男人却受理智左右。许多现象证明女人的智商不仅与男人相同,甚至有时高于男人。女人的缺点就是感情丰富,男人总是非常现实的考虑问题,能更好的做出判断,能成为更好的组织者,能很好的引导人。所以,男人的精神高于女人。这只是天性的作用,女人如想与这一事实作斗争是毫无益处的,因为女人比男人敏感,所以女人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即:在生活中,她们需要男人监督……。女人生活中最大的愿望、目的就是安全。当她们实现愿望时,她们就会撒手不干了,为了实现这一愿望,她们会害怕所面临的危险,害怕只是一种感情,即:女人为了解决它而需要帮助,需要长久思考的工作会使女人劳累。”

   迅速的运动

  为了获得妇女们被践踏的权力,欧洲进行了一场女权运动,因为对这一问题想到的太迟了,所以这一问题匆匆忙忙就形成了。根本没有留下空间,以便让科学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引导这场革命,因此而良莠不分。这一运动使妇女避免了一系列的灾难,也富于了她们系列的权力,为她们打开了一扇扇关闭的大门。但是在使妇女避免一系列的灾难的同时,又为妇女和人类社会带来了另外的一些灾难。很自然,如此匆忙形成的运动是不可能以最好的形式来为妇女获得女权的。那些有学问的人们面对反常的现状,想到可怕的未来,他们的呼吁声响彻云宵。但是还有一线希望是:科学和知识会开辟自己的领域。女权运动过去是来源于感情的,而以后则会受启于科学知识。欧洲学者在这一方面所发表的那些意见本身就是一种希望和鼓舞。

  在男女关系方面西方人所追求的东西已使他们自食其果。

   威廉·杜朗特的观点

  威廉·杜朗特在《哲学的趣味》这本书中的第四章详细全面的谈论了家庭及性问题,在此我们为亲爱的读者们转引这本书的一部分,以便大家能更多更好的了解一下西方学者的思想潮流。并阻止大家盲目的下结论。

  威廉·杜朗特在此书中的第四章和第七章谈到了爱情,他说:“第一首爱的赞歌是在青春来临的时侯开始的,英语的(卜布尔提)的意思就是成熟。值得注意的是,它的希腊语的原意是“有毛的年龄”,就是说,在这个年龄,男孩们的胸脯上会长毛,脸上也会长出用剃须刀才能收拾干净的毛。毛的质量(与其它事物有关),似乎与繁殖能力有关。它的最好的状况是,当生命力达到顶峰的时侯,与这些忽然出现的毛相伴随的是声音变粗,所有这些都是第二性的特征,是男孩子成熟时所出现的症状。但自然却赋予女孩子们柔软和灵活具有线条美而让人吃惊。她们的臀部变宽,以便很好的做母亲,她们的乳房变大成为孩子最好的奶瓶,这些第二性特征出现的原因是什么?没有人知道,但是斯塔尔·里根的观点却得到了一部分人的支持。根据这一观点,生殖的细胞成熟时,不但产生卵子和精子,而且产生一种荷尔蒙分泌物,它存在于血液中,是人的身体和精神变化的因素。在这一年龄,不仅身体获得许多新的力量,精神和性格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罗曼·罗兰说:“在人的一生中,有这样一个阶段会来临,即:男孩子的身体会慢慢发生变化,而我们所说过的妇女的变化更重要。勇敢和能力会使柔弱的心颤动起来。温柔,文静和欲望会使强大的人激动起来。”

  迪穆西说:“所有的男人都是骗子,狡诈,爱吹牛,口是心非,惹事生非。而所有的女人又都是自我崇拜,爱打扮,背信弃义的。但是,世界上有一样东西非常神圣,美妙,即:有缺点的男女双方结合。”

  “寻找配偶的习惯其实就是男人占有,女人后退,成为可爱的,有诱惑力的。(当然也有例外的时侯。)因为男人生来就是好战,勇猛的。他的行为是积极的,带有攻击性的。女人对男人来说就是一种奖品,男人必须得征服她,成为主人。因此,寻找配偶是一种战斗。而结婚其实是占有和力量的体现。

  “妇女的美德均为服务于生育繁殖。因此她的腼腆和害羞有助于她选择到适合的丈夫。贞洁可以使女人有能力选择到爱自己的,并愿意做自己孩子父亲的男人。因为人类的幸福、利益表现在妇女的言行上。个人的幸福由男人来表达……。在爱情的游戏中,女人比男人更老练,因为她的欲望没有男人那么强烈,因此而不会失去理智。”

  “达尔文观察到所有的雌性类均对爱的世界漠然处之。克尔特·伊宾说:‘女人注重外表、打扮和男人满足她们的要求。她们认为这些愿望比性欲享受更有意思。’莱蒙普尔齐说:‘女人爱的基础只仅仅因为她是母亲,女人对男人的爱并不是出自身体的享受,而是出于顺从男人,想得到他们的保护。为了适应各种环境而使这一天性产生了。”

  威廉·杜朗特在一篇名为《男人和女人缔结了盟约》的文章中说:“女人的工作就是服务于其他同类,而男人的工作就是服务于女人和孩子。也有可能有别的工作,但所有的这一切均是建立在这一哲学的基础之上的,这是最更本的目的。但这一目的是无意识的,人和幸福的真正意义就隐藏在这里。女人的天性大多是寻求保护,并不是好斗。有一部分雌性动物就根本没有好斗的天性,如果起来战斗也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

  “女人比男人更能忍耐,尽管男人勇敢,常生活在颠沛流离危险的环境中,但女人每天的烦恼和长久的忍耐比男人更甚。女人的好战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女人喜欢士兵,喜欢有能力的人。面对力量的表现,有一种奇怪的因素使她激动,这种力量称为 MASOCHISTIC(色情受虐狂者)哪怕牺牲她自己也在所不惜。”

  “对男人及其力量的享受这种幸福对现代女性来说,有时是经济问题占了上风,有时她们会疯狂的结婚。女人更容易顺从爱发号命令的男人。如果说现在俯首听命的女人少了,那也只是因为现在的男人在能力和道德方面比以前弱了。女人的注意力只在家庭事务上,所以她的环境往往只是她的家庭,这是她的深深的天性。因此,她就如她的家庭一样非常有限。天性使她与古老的风俗习惯相联系。女人不仅在思想上不会考验人,而且习惯上也不会考验人(当然一些大城市的女人应该除外)。如果她们希望爱情自由,那也并不仅仅是为了享受自由,而是因为她们在自己的生活中,对能与一个负责人的男人结婚已失去了希望。如果在年轻的时侯她们热衷于政治活动,把自己的感情释放在人性的各个方面,找到丈夫后,她们对丈夫的忠诚使她们漠视了那些活动,她们很快就把自己和其丈夫从那些公共活动中脱离了出来。她还教给自己的丈夫把忠诚的感情只限制在自己的家里。女人不用思考就知道健全的改革始于家庭。女人可以使游手好闲的男人成为忠诚的、恋家的、爱孩子的男人。这是保留种类的因素。她们的天性并不重视国家和法律,她对孩子和家庭的爱,如果能成功的保护他(它)们,那么她就不太关心社会(国家)。对那些致力于改变宪法的人,她会给予嘲笑。如果说今天的天性已不能保护家庭和孩子,那是因为妇女们已暂时忘了自己的天性,但天性不可能永远失败的。如果想的话,它还会得到千百种蕴藏于其中的好处。有许许多多的民族和其它血统的人比我们还多,而天性却能长久的、不知不觉的永存于他们中。”

  以上是对男女的区别的短篇叙述,以及学者们在这方面的观点。

我打算写一篇名为《区别的奥秘》的文章,以便讨论一下历史及社会因素对男女的区别起到了多大的影响?为了避免离题,我打算单另讨论这一问题,在以后所讨论的内容中,这一问题会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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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彩礼和生活费(1)
  在人类的家庭关系中有一个非常古老的风俗习惯,即:结婚时男人要给女人彩礼。他要从自己的财产中给女人或女人的父亲交纳一部分来。除此外,在婚姻期间要承担妻子及孩子的生活费用。

  这一习惯的根源是什么?为什么?怎样产生的?彩礼的另一种形式是什么?为什么要给女人生活费?当男女双方均获得人性的、天性的权力时,当公正的、人性的关系在男女间盛行时,当把女人当成一个普通的人与人交往时,还会出现彩礼和生活费吗?彩礼和生活是否是“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这一盟约的纪念品?公正和人权平等要求取消彩礼和生活费,(特别是二十世纪),结婚时不给女方彩礼,女人自己负担生活的费用,并和男人共同承担孩子的费用。

  我们从彩礼开始讲起。我们看看彩礼是怎样产生的?有什么哲学意义?社会学家是怎样解释彩礼的产生的?

彩礼的历史

  据说史前期人类还生活在野蛮状态中时,生活的形式是部落式的。不知什么原因,当时不容许近亲结婚。想结婚的青年们便被迫从其它的部落选择自己的妻子或爱人。因此,为了选择妻子他们便到其它部落去。那时男人们并不知道自己在生儿育女方面也起着很大的作用。孩子们被认为是母亲的而不是父亲的,尽管他们感觉到孩子们很象父亲,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孩子们也认为自己是属于母亲的,而不属于父亲。血缘关系也从母亲方面来识别。男人被认为是不能生育的存在物。婚后男人以寄生的形式在女人的部落里生活。女人只需要他的帮助和他的力量。这一时期被称为“母系社会”。

  不久,男人便知道了自己在生育儿女方面所起的作用,认识到自己是孩子的真正的主人。从这时起,便让女人附属于自己,自己担负领导家庭的责任。这一时期被称为是“父系社会”。

  这一时期近亲仍不能结婚,男人被迫从其它部落选择自己的妻子,并娶到自己的部落来。由于各部落间常发生战争和争吵,所以,娶妻常常以抢女孩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说青年们从其它部落抢自己看中的女孩。

  渐渐地,和平代替了战争,各部落间能够和平相处,此时,抢妻的习俗被废除了,那些为了得到自己意中人的男人们便到女人的部落里去受雇于女人的父亲,为他干一段时间活。女人的父亲因为青年为他干了活,所以就把女儿嫁给了他。青年便把女孩带回到自己的部落。

  这样一直到人们渐渐有了财产,这时男人们觉得与其多年为新娘的父亲干活,还不如一次性把礼物送给他,从他的手里接回新娘。他们的确这样做了,从此便产生了“彩礼”。

  这样看来在母系社会时期,男人以女人的寄生物的形式而生活,是女人的仆人。在这一时期女人统治着男人。在第二时期男人获得了政权,男人从其它部落把女人抢来。第三时期男人为了得到女人,到女人的家里为其父亲多年干活。第四时期,男人给女人的父亲送一部分“礼物”,从此便产生了彩礼。

  据说男人自从推翻了“母系社会”制度,建立了“父系社会”制度后,便把女人当成了奴隶,至少当成是雇工。男人把女人当成是一种有时能缓解性冲动的经济工具,不让女人享有经济独立和社会独立。女人的劳动成果均归于父亲或丈夫所有,女人没有权力以自己的意志来选择丈夫,也没有权力为自己赚钱。实际上男人们所给的彩礼以及所给的生活费,与在婚姻生活中,他们从女人上所获得的利益相等。

   伊斯兰教所规定的彩礼

  第五时期社会学家和权威人士们,对这一时期无可挑剔,这一时期结婚是男人要给女人赠送礼品,父母双方均无权干涉这一礼物。女人在接受这一礼物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经济独立和社会独立。首先她凭自己的意志选择丈夫,父母兄弟无权强迫她。其次无论是在父亲的家里,还是在丈夫的家里,任何人无权把她当成佣人和剥削她。她的劳动成果归她自己所有,不归别人。在打官司时,不需要男人监护。

  从男人受益于女人这方面来说,男人只有权在婚姻期间,在与女人共同生活时受益,只要婚姻生活持续下去,他受益于与女人的共同生活时,他便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保障妻子的生活。

  这一时期是伊斯兰教所接受的,伊斯兰教使婚姻生活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古兰经》中多次提到女人的彩礼只归女人所有,他人无权占有。男人必须在整个婚姻生活中保障妻子的生活费用。同时,女人所获得的收入及劳动成果只归女人所有,不能归别人父亲或丈夫。

  在此生活费和彩礼成了一个难题。因为当彩礼归女孩的父亲所有时,女人就好比一个奴隶一样,被带到丈夫的家中,供丈夫使用。“彩礼”的哲学性其实就是从父亲的手里卖女孩,而生活费的哲学是必要的。因为任何一个主人都必须保障奴隶的生活费用。如果不给妻子的父亲送东西,丈夫也没权剥削和利用她。那么,女人就在经济上完全独立,甚至在法律上也不需要监护人。负责人或受人支配,为什么要支付“彩礼”和“生活费”?

  纵观历史

  如果我们想了解第五个时期的“彩礼”和“生活费”的哲学,我们就应该注意一下我们所说的过的这一时期之前的那四个时期。实际上,在这方面所说的那些只仅仅是一系列的假设、推测,既没有历史实事,也没有科学实践根据。关于人类史前生活的这些推测和假设产生于一部分考古学家们对人及世界做出的哲学性假设。关于“母系社会”所说的那些并不是人很快就能接受得了的。同样关于父亲卖女儿、丈夫剥削妻子的那些说法,也不能让人很快就能接受。

  在这些假设和推测中,有两点很引人注意,即:一,人们尽量把原始社会解释得非常残酷、可怕、缺少人性。二,忽视了天性为了达到各种目的而做出的令人吃惊的安排的作用。

  这样解释人及其天性对西方人来说没什么,但对于东方人如果不是崇拜西方人的东方人来说是很难接受的。由于特殊原因西方人很缺少人情味,因此他们很难相信人性的火花及人情在历史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西方人如果从经济的齿轮边挣脱开来,看见的便是大饼,仅此而已。在他们看来历史便是机器。如果吃不到大饼,便无法活动。如果他们摆脱性问题的齿轮,那么人性、人性的历史,所有文化艺术、道德、宗教等的现象,所有精神的现象,美丽的装饰在他们看来,也只是变了形式的性游戏。如果他们摆脱称霸,追求优越的齿轮,那么在他们看来,人类的历史只是残酷无情、流血战争的历史。

  由于中世纪的西方人,亲眼目睹了因宗教或借宗教的名义而实行的酷刑,并受尽了折磨和看到了活活烧死人的场面。因此他们害怕听到上帝、宗教和与此有关的词句。所以,尽管有众多的证据、迹象证明天性也有其目的,世界不可能无目的的被创造,但是他们仍不敢承认“目的因”的存在。

  我们并不想让这些注释家们承认整个历史上所出现的先知,这些先知是人性和公正的倡导者。他们与邪恶作了斗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们只是想让他们至少不要忘了天性的作用。

  男女关系的历史的确揭示了不计其数的残酷和不义。《古兰经》也讲述了最残酷的故事,但不能说整个历史都是残酷无情的。

“彩礼”的真正哲学

  我们认为“彩礼”是最明智的安排,即:为了平衡男女的关系,使男女双方相结合,真主在人的天性中,安置了这一安排。

  “彩礼”的产生是因为男女在爱情的问题上,根据各自的天性而起着不同的作用。

  按照惯例,这一规律遍布整个存在物。也就是说爱的规律,吸引与被吸引的规律统治着所有的存在物。

  我们在以前的一系列内容中讲述了男女之间的区别。我们说过,男女彼此间的感情不同。造物主使女人成为无需求、傲慢、美丽的。使男人成为有需求的,需要爱的求爱者。女人的柔弱面与男人的刚强相对,通过这一途径双方均得到平衡,也因此导致男人向女人求婚。我们观察到,根据社会学家们所说的,无论是在“母系社会”时期,还是在“父系社会”时期都是男人向女人求婚的。

  学者们说:男人的性欲比女人强。然而在伊斯兰教传述中记载着男人的 性欲并不比女人强,而是恰恰相反。但是,女人比男人更能忍耐和克制自己,这两种观点的结果是一个。无论如何,男人面对性欲比女人控制力弱,这一特点就给女人留了机会,不去追求男人,不过早向男人投降。相反,男人得向女人表明自己的要求,并讨好女人。讨好的方法之一便是给女人送礼物。

  我们经常会看到,雄性为了得到雌性而敌视其他雄性,并与之战斗和拚搏。但是我们从未见过雌性为了占有雄性而表现得贪婪且怒火中烧?那是因为雄性与雌性的作用不同。雄性的作用是要求,雌性绝对不可能贪婪的要求雄性,而是表现的无所需求。

  彩礼与羞涩和贞洁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女人根据天性的启示得知,自己的贞洁和自重在于不要使自己毫无代价的受男人的支配,也就是说要抬高自己的身价。

  因此,身体软弱的女人可以吸引男人来到自己的门槛前向自己求婚,使男人相互之间敌视,并努力使自己不要落入玩弄爱情的罗曼蒂克式的男人手中。于是,“情人”们跟在“西施”的后面紧追不放。这时女人才答应和男人结婚。并且,收取男人们表示自己的诚心而赠送她的礼物。

  据说在原始社会,如果几个求婚的人碰到一起,那么,他们便进行决斗,战胜其他人或把其他人杀了的那个人便可获得那个女孩。

  不久前,德黑兰的各报刊报导说,有一个女孩让自己的两个求婚者进行决斗,两个求婚者当着她的面,互相用武器杀死了对方。

  那些认为力量只表现在手臂上,并把男女关系的历史只看成是男人的不义和剥削的人,根本不可能相信这样一个软弱无力的女人会使几个刚强的、粗暴的男人相互残杀。但是如果我们稍稍了解一下存在于女人内里的奇异力量和她精练有素的本性,我们就不会吃惊了。

  女人对男人的影响很大,女人对男人的影响比男人对女人的影响更大。许多男性所具有的艺术、勇敢、天才和伟大均归功于女人。而女人的纯洁和羞涩则归功于女人的高贵。女人总是在塑造男人,而男人却塑造社会。如果女人没有廉耻,不讲贞洁,不忍耐,女人想起男人所起的作用,那么,首先,女人的“彩礼”会失去,其次,男人会忘记自己的刚强,接着社会就会崩溃。

  女人在整个历史上维护了自己的尊严;不跟随男人的力量;驱使男人向自己求婚;使男人为了自己相互残杀;女人把贞洁和廉耻当做自己的口号;在男人面前遮蔽羞体;使自己显得更加神秘;激励男人让男人爱自己;教男人艺术,赋予男人勇敢,创造他的才能,使男人产生恋爱的感觉,让他在女人跟前表现的谦虚、温顺……这些能力迫使男人在结婚时给女人以“彩礼”的名义送礼物。

  “彩礼”是被安置在创造的总规律中的一道花环,是产生于人的天性的。

《古兰经》中的“彩礼”

  《古兰经》并没有以我们前面所说过的第五个时期的那种形式提到“彩礼”,因为这种形式的“彩礼”只不过是创造的创造。而《古兰经》所提到的“彩礼”则是一种天性。

  《古兰经》用无与伦比的话语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礼,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妇女章第4节)也就是说,妇女的聘金要交给她们自己(不能交给父亲或兄弟。)这一聘金是由你们交给她们的一份礼物。

  在这句话中,《古兰经》提到了三个基本内容:

  1,《古兰经》提到了(    ),而没有提到(   )。(   )由(   )说老实话上派生出来的。因此(   )聘礼可以说是友爱、友好。即:男人表达真心爱情的标志。一部分经济学家和(古兰经)注释《坎沙夫》的作者,也承认这一点。

  2,这里所使用的结尾代词“她们”说明聘金应交给女人自己,不能交给她们的父亲或兄弟。聘金并不是抚养女人长大的抚养费。

  3,“礼品”(   )这一词证明聘礼只仅仅是礼物赠品的意思。

   动物之间所具有的不同的感情

  所有有生命的动物不仅仅局限于在人的范围内尽管两性相互需要,但是雄性比雌性更需要温情。因此导致雄性主动地发起进攻,以便获得雌性的好感,也导致两性的关系得到平衡,雄性在雌性面前决不会滥用自己的力量,而是表现得谦虚和谨慎。

非法关系中的礼物

  礼物并不局限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中。也有男女相互间想以非法的形式相互享受爱情的。就是俗话说的想自由恋爱。在这种情况下也是男人给女人送礼物。有时,如果两人喝了咖啡、茶或吃了饭,那么,男人认为自己应该付钱。女人认为如果为男人付钱就是一种侮辱。吃喝玩乐是一个女孩获得礼物的一种手段,这一风俗习惯在非法关系中也很流行,它源于男女彼此间不相似的感情。

欧洲人的爱情比他们的婚姻更符合天性

  在西方世界,西方以人权平等的名义改变了权力的自然形式。并努力违反自然规律,使男女处在相似的情况中,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相同的任务。那些自由恋爱的人们最终也逃不脱自然规律的轨道。男人仍然在履行自己的天性的职责,即:求爱、追求、花钱,给女人送礼物,并承担她的费用。

  同时欧洲人结婚时不给女方“彩礼”。女人承担沉重的生活费用。也就是说:欧洲人谈恋爱时比他们结婚更接近本性一点。

  “彩礼”是向我们说明男女的能力被造的不相似的众途径之一,这是由于创造的机制赋予他们天性的权力不相同。

“彩礼”和生活费(2)

  在以上的几节里我们讲述了“彩礼”产生的根本原因和哲学性。我们知道“因为创造的机制在两性关系中为各自规定了不同的作用,所以产生了“彩礼”。我们也明白“彩礼”产生于男人温柔的感情,而不是产生于他的粗鲁的爱占有的欲望。在这种事情中女人所起的作用是她的特殊的克制力。她的柔弱和没有意志由“彩礼”填补了。从创造的规律来讲,它提高了妇女的价值,提高了她的地位。“彩礼”能赋予女人以尊严和人格。对于女人来说,“彩礼”的精神价值高于它的物质价值。

伊斯兰教所否定的愚昧的风俗习惯

  《古兰经》否定了关于“彩礼”的陋习。使它恢复了原来的自然面貌。

  在蒙昧时代,父母把“彩礼”当做是自己劳累、喂奶的工钱。

  在《古兰经》注释中写道:当一个人生了女孩时,别人向他祝贺时说:“祝贺你得到了增加财产的资本。”隐意是:以后嫁女儿时可以得到“彩礼”。

  在蒙昧时期,父亲(当没有父亲时兄弟当家)因为认为自己是女孩的监护人、保护人,所以他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出嫁自己的女儿或姐妹,而并不是以她们的意志为主。另外,“彩礼”归他们所有,而并不归女孩。他们用女孩换婚,即: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说:我把我的女儿或姐妹嫁给你,而你要把女儿或姐妹嫁给我。就这样,这两个女孩便做为“彩礼”被交给彼此的父亲或兄弟。这种婚姻被称为“换头亲”。伊斯兰教禁止这一习俗。尊敬的先知说:“伊斯兰教没有换头亲。”意思是:伊斯兰教禁止交换女儿或姐妹。

  伊斯兰教规定,父亲不仅没权接受“彩礼”,而且如果结婚时从“彩礼”中为父亲分出一点礼物也不行。也就是说父亲无权在女儿结婚时受益,哪怕从彩礼中分出一点点都不行。

  同样伊斯兰教也废除了新郎为岳父干活的这一习俗据社会学家说:有那么一个时期,钱财代替不了劳力。

  新郎为岳父干活,并不仅仅是父亲想从女儿上受益,它也有其它原因和根源,即:与那一时代的文化有关。从根本上来说这一事情并不是不义。无论如何,古时侯有这一习俗。

  《古兰经》中所出现的穆撒和舒爱布的故事讲的就是这一习俗。当穆撒从埃及逃跑出来,来到麦德彦的井边时,看见舒爱布的两个女儿赶着羊群站在井边,无人照顾她们。他动了怜悯心,于是就帮她们给羊群饮了水。当女孩们回到父亲身边时,向父亲讲述了白天所发生的事。舒爱布派她们其中的一个去找穆撒,并把他请到家里来。在他们相互认识后,有一天舒爱布对穆撒说:我想把两个女儿之一嫁给你,条件是你得为我干八年的活。如果你愿意的话,再加上两年,为我干十年的活。穆撒接受了这一条件,成了舒爱布的女婿。这就是那一时期的习俗。这一习俗的根源有两个:(1)没有财产。新郎为新娘或新娘的父亲所能做的事就是干活。(2)嫁妆。社会学家认为:父亲为了给女儿陪嫁妆,便雇新郎来为自己干活,或向新郎要钱。实际上,父亲向新郎要的钱又用在了女儿身上。

  无论如何,伊斯兰教禁止了这一习俗。父亲无权使用女儿的“彩礼”,尽管他想用此花费在女儿身上。只有女儿才有权用这笔钱。

  在蒙昧时期,还有另一习俗,事实上剥夺了女人拥有彩礼的权力。其中之一便是婚姻遗产的习俗。如果一个人去世了,那么他的继承人应是其兄弟儿女及妻子。但是,当此人死后,死者的儿子或兄弟却认为死者的妻子也是遗产。并自作主张把死者的妻子嫁给他人,同时占有她的“彩礼”。或根据死者生前给她的彩礼而不重新给她“彩礼”。

  《古兰经》否定了这一婚姻遗产的习俗。《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做遗产……。”(妇女章第18节)也就是说:信士们啊!你们不要把妇女当作遗产看待。实际上,她们也许并不想做你们的妻子。

  《古兰经》在另一段经文中严禁与父亲的妻子结婚。哪怕不把她当做遗产想与之自由结婚。《古兰经》说:“你们不要娶你们父亲娶过的妇女。”(妇女章第22节。)

  《古兰经》禁止了任何有损于妇女“彩礼”的习俗。其中之一便是男人对女人没有感情了,便折磨女人。他的目的是在他的折磨下,使女人同意与他离婚,并要回他给女人的全部或部分“彩礼”。《古兰经》说:“……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他们的一部分聘礼……。”(妇女章第19节)意思是:你们不要为了从女人上得点什么或弥补你们所给她们的“彩礼”而折磨她们。

  另一个类似的陋习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婚了,有时他给的“彩礼”很重。但是当他对她厌恶了时,喜新厌旧,想与其他女人结婚,于是他便控告妻子不贞洁和淫荡给他带来了污点,表现得好象他的妻子从一开始就不值得做他的妻子。《古兰经》严厉禁止了这种习俗。

伊斯兰教的“彩礼”制有它自己的特点

  伊斯兰教无可非议的法规之一便是男人无权干涉女人的钱财和工作。无权命令女人去干某事。如果女人作了什么事,并得到了一笔财产,男人无权在不经女人的同意下使用此钱。从这一方面来说,男女平等。与基督教的欧洲社会在二十世纪初所流行的习俗相反。在伊斯兰教看来,有夫之妇在打官司时,无需男人出面做监护人。女人在这方面完全自由、独立。

伊斯兰教既给予了女人经济独立,男人无权过问女人的钱财、工作和贸易,又没有消除“彩礼”制。这本身就证明:以伊斯兰教的观点来看,“彩礼”并不是为了让男人在婚后享有女人的经济、财产或剥削她的体力。由此,我们应该明白伊斯兰教的“彩礼”制有它自己的特色。不应把这一“彩礼”制和其哲学性与其它“彩礼”制相混淆,也不应该把它们相提并论。

天性的制度

  在以前的几节里,我们讲到了《古兰经》明确阐明“彩礼”是礼物、礼品。《古兰经》认为这一礼品、礼物是必须的。《古兰经》非常细致的维护了人类天性的奥秘。因为男女在友爱的关系上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责任,所以《古兰经》再三强调了“彩礼”的必要性。女人的作用是回报男人的爱。女人的爱如果以对男人的爱的反映的形式出现,是非常恰当的,而不应主动。女人主动去爱,在男人没有表示求爱的情况下爱男人是对女性人格、爱的一种侮辱。相反,如果女人的爱是对男人的爱的反映,那么既不会伤男性的尊严也不伤女性的尊严。

  女人真的不诚实吗?女人的爱不稳定吗?不应该相信女人的爱吗?

  这既是真实的,又是谎言。如果女人先爱了,这是真实的。如果女人先爱上了男人,然后又变心了,爱之火很快冷却,那么,不应该相信这样的爱。虚假的爱是这种形式,即:女人的爱只是对男人的爱的反映,是为了报答真心的爱而爱。这种爱不可能无效。除非是男人的爱先冷却了,在这种情况下女人的爱也会消失。因为,女人的爱就是这种形式的。

  女人处在第一种爱情状况时,以不诚实而闻名。而当她在第二种状况时,她又因诚实而受到赞扬。如果一个社会想使婚姻生活坚固,那么唯一的途径就是《古兰经》所提到的,即:维护天性的规律,重视男女在爱情问题上各自的不同作用。“彩礼”是符合天性的。“彩礼”既是男人求爱的标志,也是女人被爱的标志。

  男人因为尊重她才给她送礼物。因此,不应借男女权力平等的名义而取消“彩礼”的制度。因为它是总原则中的条款之一,是产生于人的天性的。

   从以上内容我们得知:关于“彩礼”问题,《古兰经》一反蒙昧时代人们的心愿而废除了许多愚昧的风俗习惯。《古兰经》关于“彩礼”问题所讲的那些并不是蒙昧时代所流行的习俗,因此,我们不能说《古兰经》对没有“彩礼”并不重视。《古兰经》完全可以把“彩礼”废除,让人们痛快轻松。但它却没有那样做。

批评

  我们已知道了伊斯兰教关于“彩礼”的观点,也知道了伊斯兰教关于“彩礼”的哲学性。我们再了解一下反对伊斯兰教这一规定的人们的观点也有好处。

  米努·佳哈杨女士在《反对伊朗宪法与民法》一书中,在“彩礼”一章中写道:“男人们为了拥有家、圆圃、马、骆驼得自己支付一笔钱,为了娶妻还得支付一笔钱。他根据房子、公园、马等的大小,美丑而支付的款项也不同。和蔼、慷慨的法律制定者们在第12条款中说明了女人的价钱问题。他们的哲学是如果没有钱,那么婚姻的坚固基础会很快崩溃。”

  如果“彩礼”这一法规来自国外,那么还不会这样造谣吗?难道人给人钱就是卖人吗?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应该废除所有的送礼品、赠品的习俗。民法中所出现的“彩礼”制是源于《古兰经》。《古兰经》明确声明:“彩礼”只是礼物,除此之外,伊斯兰教经济法规定:男人绝对不能从女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能把“彩礼”说成是女人的价钱呢?

  也许你会说,实际上,伊朗男人使用自己妻子的钱财,我也承认有许许多多的伊朗男人是这样的,但这与“彩礼”有什么关系?男人们绝对不会说因为我们给女人“彩礼”了,所以我们就应统治她们。伊朗男人管制女人是有另外的原因的,为什么不去劝善人们,而是来破坏天性,增加邪恶呢?此女士的所有这些话只是一个目的,即:伊朗人东方人应该忘了自己;忘了自己的生活哲学;忘了自己的人性标准。而是变得带有西方人的色彩,以便更容易的被同化。

  米努·佳哈杨女士说:“如果女人从经济上象男人那样,那么,还有什么必要支付生活费和彩礼及服装的费用呢?正如在男人中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那样,在女人中间也不再会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我们好好分析一下她的话,其意义是:在妇女的财产权和经济还不独立的时侯,可以部分的接受“彩礼”和生活费。但如果赋予女人经济独立的权力正如伊斯兰教所做的那样,那么就不应再有“彩礼”及生活费了。

  他们认为:“彩礼”只仅仅是面对剥夺妇女的经济权力而给她们的钱,是不是他们应该翻翻《古兰经》细细思考一下《古兰经》中关于“彩礼”所做出的讲述,了解一下“彩礼”的根本哲学,然后,他们会因为自己的祖国所拥有的天经是如此的符合逻辑而自豪。

  四十条草案的作者在《今日妇女杂志》第89期中,在介绍了蒙昧社会妇女的惨状之后,提到了伊斯兰教在这方面所做出的贡献。他这样写道:“因为男女被造的平等。因此,一方给另一方钱财是不符合逻辑、不理智的。因为男人需要女人,女人同样也需要男人。真主把他们造成是相互需要的,在这种需要上两个人是平等的。因此,一方给另一方送东西没有理由。但是,由于离婚权在男人手里,女人和男人的共同生活没有保障,因此,女人除了相信丈夫的人格是一种保障外,也可以向男人索取一笔财产……”

  在第72页,他说:“如果把第1133条民法男人可以随时离妻子修改一下,不要让男人随心所欲的离婚,那么“彩礼”的哲学性就不复存在了。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明白“彩礼”不是佣金,也符合逻辑。同时也明白男女相互之间的需求不同。。创造主使他们处在不同的状况中。

  比以上我们提到的那些无聊的说法更无聊的是:把“彩礼”的哲学当成是面对男人拥有离婚权而索取的保证金,他们宣称伊斯兰教因此才规定了“彩礼”。

  我们应该问问这些人:为什么伊斯兰教要赋予男人离婚权,而给女人创造需要保证金的机会?他们说的意思是:真主的使者给自己的妻子们送“彩礼”的原因是他想给她们保证金。阿里和法图麦结婚时,阿里给法图麦送“彩礼”的原因是圣人想给法图麦要保证金,以便让她安心。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为什么先知穆罕默德劝告妇女们把“彩礼”赠送给丈夫,这一赠送是有回报的?还有,为什么圣人劝告人们不要送过多的“彩礼”?伊斯兰教先知的目的只仅仅是这样的,即:丈夫以“彩礼”的名义给妻子送礼物,而妻子又把它回赠给丈夫,这样可以使婚姻生活更加牢固、稳定。

  如果伊斯兰教认为彩礼是保证金,那么为什么天经中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礼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而没有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礼当做一份保证金交给她们。”?

我们上面所提到的那位作者认为伊斯兰教初期的彩礼与当今的一样。今天的彩礼大多是协约式的,也就是说男方根据协约负担一定的款项。女方往往只在双方发生分歧时才索取这笔钱。这种彩礼带有保证金的色彩。伊斯兰教初期是这样的,即:无论男方答应给女方多少彩礼,都得给现钱。因此,绝对不能说伊斯兰教关于彩礼的观点是交给女方的保证金。

  历史证明:先知绝对不容许在男人不给女人彩礼的情况下,让他们结婚。有一个小故事在伊斯兰教各派的书籍中稍稍有点区别。故事是这样的:

  有一个女人来到使者的跟前,当着大家的面说:

  “主的使者啊!让我作你的妻子吧!”

  主的使者对她的要求保持了沉默,什么都没说,女人坐在她的位子上。

  一位圣门弟子站了起来说:

  “主的使者啊!如果你无意娶她,我愿意娶她。”

  主的使者问道:

  “你给什么彩礼呢?”

  “我一无所有。”

  “这样不行,回到你的家里去,也许你能找到什么,以作为彩礼给这个女人。”

  男人回家去了,返回来后说:

  “在我的家里我什么都没有找到。”

  “再去找,哪怕是指头大的一块铁拿来都行。”

  他又回到家里,返了回来说:“我家里连指头大的一块铁都找不到,我准备将我穿的这件外套做为彩礼送给她。”

  一个认识他的圣门弟子说:

  “主的使者啊!指主起誓!他除了这件外套再无衣服了,所以,把这件衣服的一半做为彩礼送给这个女人吧!”

  主的使者说:“如果把这件衣服的一半送给她,那么他穿哪一半呢?穿哪一半另一半都裸露着,这样不行。”

  求婚的男人坐在了自己的位子上,女人坐在原地,等待着人们又开始讨论另一问题,过了很久,求婚的男人站起来准备走,主的使者叫住他:

  “喂,过来!”

  男人走了过来。

  “你懂《古兰经》吗?”

  “是的,主的使者!我懂某章某章。”

  “你能背吗?”

  “是的,我能背。”

  “很好,这就好办了,那么我把这个女人许配给你,她的彩礼是你给她教授《古兰经》。”

  男人拉着女人的手走了

  关于彩礼还有许多内容,在此我们就省略了。

彩礼和生活费(3)

  我们已经阐明了伊斯兰教对彩礼及其所具有的哲学性所持的观点。现在,我们该讨论生活费的问题了。

  在此之前我们应该知道:生活费在伊斯兰教法中,象彩礼那样,有自己特殊之处。不应该把它与非伊斯兰世界的生活费相题并论。

  如果伊斯兰教赋予男人权力,让女人为他服务。女人的工作成果,女人所获得的财产归他所有,那么,男人给女人生活费的原因则很明显。如果人从另一个人或动物上能获得经济利益,那么,他就应该保障他的生活费用。车夫如果不给他的马喂饲料,那么马是不会为他驮东西的。

  但伊斯兰教并没有赋予男人这种权力。伊斯兰教赋予女人权力,让她成为主人,让她可以通过工作而获取工资,但没有赋予男人花费女人财产的权力,同时要求男人保障家庭费用。男人必须支付妻子、孩子、佣人的吃住等费用。为什么?原因何在?

  遗憾的是:我们的那些假洋鬼子们根本不愿意思考这一问题,他们盲目的把西方人对他们自己的法制的批评(当然这些针对西方的法制所做出的批评是对的),照搬来批评伊斯兰教的法制。

  如果有人说:“西方妇女的生活费,直到十九世纪,都仅仅是雇佣金是妇女是奴隶的标志。”这句话是对的,因为当一个女人白白的进入一个男人的生活中,她没有享有财产的权力。给她的生活费就好比是给奴隶的津贴,或给驮东西的动物的饲料一样。

  但是,如果在世界上出现一种特殊的法律,它把管理男人生活事务当成是女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并赋予女人赚钱,经济独立的权力。同时还不负担家庭生活费,那么,我们就得用另一种哲学来解释了。

  直到十九世纪前叶,欧洲妇女都是被禁止的:

  伊朗宪法注解中有这样一段话:

  “伊斯兰教法首先承认了妇女所拥有的独立。在希腊法律、日本法律、罗马法律,甚至前不久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没有这一权力。也就是说他们把妇女视作是疯子、渺小的。被禁止使用自己的财产。在英国(以前妇女的尊严完全被丈夫的尊严所废除)制定了两条法律。一个是在1870年,一个是在公元1882年制定的,这两条法律规定取消妇女被禁止使用自己财产的法律。意大利在1919年取消了禁止妇女使用自己财产的法律。德国在公元1900年,瑞典在公元1907年分别规定妇女象自己的丈夫那样有行动自由的权力。

  但在葡萄牙和法国,至今有夫之妇没有支配财产的权力。据说,法国1938年下达了第18条紧急法令,赋予妇女支配财产的权力。”

  正如大家所见,从英国1882年颁布了第一条赋予有夫之妇财产支配权到现在还不到一个世纪。

为什么欧洲突然间赋予财产独立权?

  为什么一个世纪前发生了这一重大事件?难道欧洲男人的人性的感情开始沸腾?感觉到了自己对女人所行的不义了吗?

  让我们听一听威廉·杜朗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他在《哲学的趣味》一书中,在第158页,在一篇名为《原因》的文章中解释了欧洲妇女获得自由的原因。遗憾的是在此我们看到的是可怕的现实。很明显,欧洲妇女应该感谢机器使她们获得了自由和拥有财产权,而不应该感谢人。她们在巨大的机器前应该低下高贵的头,而不应该在欧洲男人面前低头。那些贪得无厌的工厂主人们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少给工资,便在英国议会中制定了经济独立的法律。

  威廉·杜朗特说:“我们怎么才能解释在基督教史中值得尊敬的那些风俗习惯的迅速变化?所有这些变化的原因是因为机器的增加。而‘妇女自由’则是工业革命的产物。”

  “一个世纪前,在英国,男人们找工作是非常难的,但是广告却号召他们把孩子和妇女送到工厂去,厂主们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根本不考虑道德和风俗。那些不了解工厂内幕的人们上当受骗了,工厂主们成了十九世纪的爱国主义者。”

  “让母亲们获得自由的第一步是1882年的宪法,因为这一宪法,大英帝国的妇女们才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权力。她们可以保留自己赚来的钱,这一基督教高尚的道德法律是那些工厂主们在英国议会中制定的。目的是把英国妇女拉向工厂。从那时起到现在,面对这些利益,妇女们受不了家里的寂寞、折磨,她们便成了在工厂、商店中卖命的奴隶。”

  这就是英国资本家和工厂主们,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为妇女们争得了这一有益的一点地位。”

《古兰经》和妇女的经济独立

  伊斯兰教在١٤٠٠年前就制定了这一法律,《古兰经》说:“男人将因自己的行为而得到报酬,妇女也将因为她们的行为而得到报酬。”(妇女章第٣٢节)

  《古兰经》在这段经文中说明男人所获得的东西男人有权支配。女人所获得的东西女人有权支配。

  在另一段经文中说:“男人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留财产的一部分。”(妇女章第7节)

  这段经文肯定了妇女继承财产的权力。妇女是否应继承遗产,有一段漫长的历史。托靠真主,以后我们将讨论这一问题。蒙昧的阿拉伯人不打算给妇女留遗产,但《古兰经》却肯定了妇女的这一权力。

   比较

  那么,《古兰经》比西方人早十三个世纪赋予了女人经济独立的权力,区别是:

  1,使伊斯兰教赋予妇女经济独立的动因只仅仅是人性,友爱和公正以及伊斯兰教的神圣。伊斯兰教并不象那些贪婪的工厂主们那样为了填饱自己的肚皮而制定了这一法律,然后他们却用号角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们正式承认了妇女的权力,使男女的权力平等了。

  2,伊斯兰教赋予妇女经济独立的权力,但正如威廉·杜朗特所说的那样“并没有破坏家庭”,没有使家庭基础动摇。没有让妇女反对丈夫,让女儿与父亲对着干。伊斯兰教以这两个迹象无声无息,无害的完成了这一伟大的社会革命。

  3,西方人所做的那些,正如威廉·杜朗特所说的:“把在家里奴役、卖命的妇女从家里带到工厂、商店来奴役、卖命。”也就是说欧洲人为妇女解开了一串铁链后,又为她们带上了另一套枷锁。但是,伊斯兰教一方面使妇女从家里、农田中摆脱了男人的奴役,另一方面又解脱了她所承担的生活费用的重担。并不是让她处在生活的重压下,夺取她的自豪、美貌。因为美貌是离不开平静的心情的。

  但是面对那些漠视哲学事实、历史事实的人,我们该怎么办呢?

批评、回答

  米努·佳哈杨女士在《批评伊朗宪法与民法》一书中的第38页写道:“我们的宪法一方面规定男人要给女人生活费,即:为女人准备吃、穿、住的条件。就好比牛马的主人给牛马喂料并准备马圈那样,女人的主人也要为她提供这些基本生活用品。但是另一方面第1110条民法规定:男人死后女人便没有生活费,实际上,当丈夫死后,女人需要安慰。当男人去世后她想在生活上有个着落,需要安静。你可能要问我:你常常在讲自由,想使男女平等。为什么在这里又把女人当成是男人的奴隶,寄生者?并希望在他死后还想做他的奴隶,寄生者?我们的回答是:根据这一法律所规定的妇女的奴隶地位的哲学,在男人死后也应该给女人给生活费。法律也应该注意这一点。”

  我们要问这位女士:1,你从哪个宪法或哪个伊斯兰教法中得出你所说的“妇女的奴隶地位”这个结论的?你怎么能认为男人是女人的主人,男人给女人生活费就证明女人是附属于男人的?当一个人无权对他的妻子说“把这个杯子给我拿来”时,他怎么能是主人呢?当一个人的妻子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与丈夫无关时,怎么能说丈夫是主人呢?当妻子为丈夫做了什么事时,如果她愿意,她可以向丈夫索要报酬时,这怎么能说丈夫是主人呢?当丈夫无权强迫妻子无报酬的给孩子喂奶时,丈夫怎能算是主人呢?

  2,难道每一个用他的生活费的人都是他的奴隶吗?按照伊斯兰教法世界上任何法律均承认这一规定:父母必须为孩子提供生活费。难道这就证明父母是孩子的奴隶吗?伊斯兰教规定父母如果贫穷,儿女必须向他们提供生活费。难道说这样做父母就成了儿女的奴隶了吗?

  3,比这更令人吃惊的是她说:为什么丈夫死后不给妻子生活费?而当女人失去丈夫时,她更需要丈夫的钱!?

  好象这位尊敬的作者生活在一百年前的欧洲一样。男人给女人生活费的基础并不是女人需要。假如伊斯兰教规定女人在与男人共同生活时没有财产拥有权,那么,她的这一问题便是对的。因为丈夫死后妻子马上就会陷入困境。但是法律赋予女人拥有财产的权力。女人因为丈夫保障她的生活,她总是拥有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必要在生活混乱之后,女人仍从丈夫的钱财中提取生活费呢?男人死后,女人没有必要再继续自己的这一权利。

三种生活费

在伊斯兰教中有三种生活费:

  1,主人为被占有者所花费的。如:主人为动物所出的花费便属于这一种,这一生活费的标准是占有和被占有。

  2,父母在孩子还年小或贫困的情况下所花费的,或孩子为贫穷的父母所花费的。这种生活费的标准并不是占有和被占有,而是一种义务孩子对生育了自己的父母所尽的一种义务。父母对孩子的一种义务(父母生养了孩子,孩子在未成人前父母忍受了劳累。)这种生活费的条件是:当人无能力劳动时,应该给他生活费。

  3,男人给女人的生活费。这一生活费的标准并不是主人和奴隶式的。也不是我们以上所说的第二种生活费天性的义务,也不是因为女人贫穷或无能力工作。

  假设女人有百万的收入,收入巨大,而男人收入微少,那么男人也得保障家庭及女人的费用。这一生活费与第一种和第二种生活费的另一区别是:如果有人想逃避第一种和第二种义务,不给应给的人以生活费,那么他是有罪的。但如果他逃避了义务,那么他的义务并不象欠债那样,也就是说他不受法律的惩罚。而如果男人不给女人生活费的话,女人有权和他吵架,直到男人给她生活费为止。这一生活费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在以后的几章中将加以说明。

今天的妇女不想要彩礼和生活费吗?

  我们已经说过:伊斯兰教规定男人负担家庭费用,包括女人的个人费用,在这方面女人没有责任。女人假如有可观的财产,有比男人多几倍的收入,也不必负担家庭费用。无论是家庭费用还是工作,女人是否想与男人共同负担,女人有自己的意志和选择权。

  伊斯兰教规定女人的生活费家庭费用的一部分,由男人负担。男人无权从女人的工作和能力上受益。男人不能剥削她。从这方面来讲女人的生活费用就尤如孩子在特殊情况下给父母提供的生活费用一样。面对这一义务,孩子所做的这一切绝对不能看成是父母对孩子的使用权。

在财物问题上,女人受到了维护

  伊斯兰教以前所未有的形式维护了妇女的经济、财产问题,一方面赋予妇女全面的经济自由和独立,阻止了男人对她的工作和经济干涉,并否定了男人对女人的贸易工作的监护权这一习俗有着悠久的历史,甚至在二十世纪初,在欧洲还很流行。另一方面从女人的肩上卸下了家庭费用的重担,她不再为钱财而奔波了。

  那些崇洋媚外的人们想借保护妇女的名义来反对这一法律。他们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借助一个弥天大谎。他们说:生活费的哲学是:男人认为自己是女人的主人,为了让女人为自己服务。就好象是动物的主人那样,他必须保障费用以便动物能为他驮东西。生活费也是出于这一目的而规定的。

  如果有人想在这一问题上攻击伊斯兰教,最好他这样说,即:伊斯兰教过于娇惯女人,使男人成了她的佣人。这样他可以不费吹灰之力便达到自己的目的。没必要借维护妇女的名义来为这一法律挑毛病。

  实际上,伊斯兰教并不想制定有利于女人。反对男人,或反对女人有利于男人的法律。伊斯兰教既不偏向男人,也不偏向女人。伊斯兰教既重视男女、孩子的幸福,又重视人类社会的幸福。伊斯兰教为男女儿童及人类社会指明了一条通往幸福的道路,即:人们不应忽视造物主所赋予的不同的天性,状况和自然规律。

  同时我们已多次重复过:伊斯兰教在自己的法律中维护了这一规律,即:男人是主动的、是需求的,女人是无需求的。伊斯兰教认为男人是顾客,女人是老板。伊斯兰教认为在男女共同的生活中,男人应该付出、支付婚姻的费用。男女不应该忘记在爱情生活中,从天性的角度来说各自的不同作用。如果男女各自展示自己的天赋和才能,那么婚姻生活将是幸福、稳定的。

  男人必须给女人生活费的另一个原因是:从天性的角度来讲,生育后代的责任和艰辛由女人承担。从这一方面来讲,男人所做的从天性上来讲是享受,而女人则承担疼痛,怀孕的沉重及这一时期的特殊疼痛女人承担生育的艰难和生育时所产生的痛苦,女人得给孩子喂奶,得养育孩子。

  所有的这些工作都要消耗女人的内力,削弱她的工作能力。因此,如果法律规定男女共同保障生活费用的话,不维护妇女,那么,女人的状况就太可怜了。因为这些原因,所有成双成对的生活动物们在生活中均是雄性保护雌性。在雌性怀孕期间,雄性给雌性提供食物。

  除此外,男女的工作能力,生产能力被造的不同。假设陌生的一对男女,如果男人神气十足的对女人说我决不为你花费一分钱,女人绝对不可能去接近他的。

  除此外,女人对钱财的需求更甚于男人。因为打扮是女人生活的一部分,是她的根本需求。女人在生活中用在打扮上的费用比男人高几倍。对于一个男人来说一身衣服只要不破不旧就可以穿。但对女人如何?对于女人来说是新的才穿。女人的工作能力和赚钱能力比男人弱,但女人的花费却比男人多。

  除此外,女人要想保留青春,保留美貌、自豪和活力就得心情舒畅,少劳累,保持思想平静。如果女人被迫象男人那样常常奋斗,奔波,赚钱的话,她的虚荣心会崩溃。因为经济困境而爬上了男人额头的皱纹,同样会光顾女人。我们常常听到那些在工厂、车间劳作的西方女人们非常羡慕东方女人的生活。很明显,女人如果没有愉快的心情,就根本不可能找机会照顾自己,打扮自己,以便丈夫也高兴起来。

  因此,不仅女人的利益而且对男人,家庭的利益也在于此,即:女人不必为生活而奔波,男人也希望家庭是他的安乐窝,使他解除劳累,忘记烦恼的归宿。女人也能够使家庭成为男人的安乐窝。那些劳累疲乏的男人们回到家时见到的是比自己更乏的妻子,这些人是多么的可怜啊!

  因此,女人的健康、安静、活力对男人来说也有很大的价值。

  男人也喜欢拼命挣钱,并用双手献给自己的妻子,让她置办各种用品,由此,男人从女人上获得了精神的需要,并由此深深体会到女人是使男人的精神平静的根源。“他使那个人的配偶与他的同类,以便他依恋她。”(高处章第189节)他还深深体会到:让自己的妻子心情舒畅,自己便间接的获得了幸福,自己的家庭也会和睦。他还深深的体会到:夫妻俩至少有一个不应该太劳累,以便给另一个带来愉快。在这一分工中,最好还是男人在生活的战场中奋斗最好,而能给人带来精神愉快的却是女人。

  女人生来就在经济问题上需要男人。而男人则在精神上需要女人。女人不依靠男人就很难解决物质需要。因此,伊斯兰教为她确定了依靠点她的丈夫,只能是她的丈夫。

  女人如果想随心所欲的美化生活的话,如果不依靠她的丈夫她就会依靠别的男人,很遗憾,这种现象越来越多。

反对生活费之宣传的哲学

  那些游手好闲的人们深深懂得这一点(反对男人给女人生活费的众原因之一)即:如果男人不满足妻子对钱的需求,那么,女人很快就会投入他们的怀抱的。

  如果你细细思考一下各公司所赋予女士们过分的权力,你就会明白我的意思的,你会确信取消生活费将导致腐败、淫荡的泛滥。

  一个女人怎么能够把自己的生活费用与男人划分开,然后随心所欲的生活呢?

  如果你想知道真相的话,取消生活费的想法还是由另外一些男人煽起来的,他们是一些让女人的化装品折磨到极点的男人。他们想让女人用自己的双手,并借自由、平等的名义来替他们报复那些过分追求美饰和浪费的女人。

  威廉·杜朗特在《哲学的趣味》一书中是这样介绍现代婚姻的,他说:“合法的婚姻、合法的避孕、离婚时要征得两人的同意、不要孩子、没有生活费那些中层阶级爱美的妇女将会导致那些勤劳的男人们报复所有的女人。婚姻将会改变形式。那些没有工作,只会加重生活费用的女人们,男人们将要求她们自己赚取自己的费用。诚实的婚姻将规定:在怀孕之前,妇女要工作。这里有一点将会导致妇女全面自由,即:从此后女人要负担起自己的费用。工业革命无情的结果(对女人的无情)将会显现出来。女人必须与丈夫一齐在工厂工作。本应独守闺房的女人,(迫使男人加倍工作)现在也要与男人一起奋斗在工厂内。”

  那时,他们会嘲讽的说:“这就是女人的自由。”

政府代替丈夫

  女人生来就是生儿育女的,她在经济上需要支柱这是无可非议的事实。

  当今的西方世界,有一些支持妇女自由的人已达到了这一地步,即:社会会返回到“母系社会”时期,父亲会被从家里赶出去。他们认为:由于妇女的经济独立和她们在所有的事物上与男人平等,在不久的将来,父亲被认为是家庭中多余的成员。他们将被从家中永远开除出去。

  同时,这些人还号召政府代替父亲的地位。为那些不愿组成家庭,承担家庭义务的妇女们,提供经济保障和帮助,以便她们不要断送后代。也就是说,那些曾经使用丈夫提供的生活费的妇女们,从今以后,应该由国家来承担她们的生活费,父亲的义务和权力将转交国家来承担。

  但愿那些拿起大斧盲目的毁坏我们的神圣牢固的家庭基础的人(我们的家庭是建立在神圣的天性的基础上的)能够高瞻远瞩、放开眼界,看得更远一些。

  布尔·特朗斯里在《婚姻与道德》一书中写了一篇名为“家庭与国家”的文章。他在谈论了国家在卫生和文化方面对孩子们的干涉之后说:“过不了多久父亲们就会失去自己生活存在的需求……。另一个驱逐父亲出家的有利因素是妇女渴望经济独立。那些投票的妇女们,大多都是未婚者,已婚妇女的困难比未婚妇女的困难多。尽管她们在法律上有优先权,但是她们还是很难找到工作……。已婚妇女有两条路可以维护自己的经济独立,第一:保留她们的工作,这就需要她们把孩子送到托儿所,这样就会导致托儿所的大量出现。很自然,这样下去从心理上来说,孩子将既无父亲,也无母亲。第二:给妇女们发放津贴,让她们自己照顾孩子。仅仅发放津贴是没有益处的,还应该制定法律:当孩子到了一定年龄时,母亲可以重新开始工作。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母亲可以自己养育孩子,但不用在这件事上乞求男人……。假设这一法律通过了,也应该注意一下家庭的道德反应。法律有可能规定:不给生私生子的妇女发放津贴,或有证据证明母亲是奸妇,津贴便归父亲所有。如果这样,警察应该注意一下妇女们的行踪。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法律便起不到多大作用。那些希望道德完美的人,也许会不喜欢这一法律的。最后有可能警察不再干涉此事,那些私生子的母亲们就会领到补贴。此时那些工人阶级的父亲们的义务就会不复存在。他们对自己孩子的重视,还不如他们对狗猫的重视。当今社会的文明正在削弱母亲的感情。”

  “为了维护趋于完美的、多变的文化,有必要给那些怀孕的妇女们多多的发钱,让她们看到怀孕的益处,此时所有的母亲或大多数妇女,就不会逃避母性的职责,妇女们对这一工作会象对其它工作那样认真、全面的去对待它。但所有的这些都仅仅是假设。我的意思是妇女的复兴导致父系社会的瓦解。在西方社会国家代替了父亲的位置我们已经面临这种状况将被认为是一种进步……。”

  取消妇女的生活费(用那些男人的话说就是妇女经济独立),根据以上所说的,将出现以下结果:

  1,父亲在家庭中的地位遭到崩溃至少父亲将失去其重要性,重返“母系社会”时期。国家代替父亲的地位,母亲们从政府那里领取资助,而不从父亲那里领取生活费,母亲的感情会削弱,母亲将由充满柔情的女人变成只知道工作和劳动的机器。

  很明显,所有这些结果均是家庭崩溃所导致的,家庭崩溃也证明人性的崩溃。也许在未来,一切都会得到改善的,但只有一件事是无法弥补的,即:家庭生活的幸福、甜蜜以及它所具有的特殊精神气氛。

  无论如何,我的意思是即使那些支持妇女完全自由独立的人,那些把父亲从家庭圈子赶出去的人,那些认为女人生儿育女、执行自然义务时,应该得到资助,甚至工资的人他们认为国家应该承担这一义务,相反的是男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不需要任何报酬。

  世界劳动法规定:给一个男人的工资,也应包括他的妻子儿女的费用。也就是说,世界劳动法正式承认,女人及孩子的生活费的权力。

世界人权宣言是对妇女的欺辱吗?

  人权宣言第23条第3款写道:“每一个工作的人他所获得的工资与报酬都应该是公正的,另他满意的,以便根据人类的生活水平来保障他及其家人的生活。”

  在第25条第一款中写道:“每一个人都有权保证自己的生活,保证自己及家庭的健康和幸福包括吃、穿、住、医疗服务、社会服务等方面。”

  人权宣言中的这两条明确肯定:每一个组成家庭的人,都应该承担妻子儿女的生活费用。她们的费用是男人们必须得保障的。

  人权宣言既声明男女的权力平等,又认为男人给女人生活费与男女权力平等的宣言并不矛盾。因此那些在议会两院中肯定了人权宣言的人,应该把妇女的生活费问题,当成是一个最终的问题。那些西方的崇拜者们把任何带有伊斯兰色彩的事物均看成是落后的,然而他们允许自己对神圣的人权宣言也不尊敬吗?能允许自己把这一问题当成男人是占有者,女人是被占有者吗?

  还有人权宣言第25条说:“当人失去工作、生病、残废、守寡、年老,或由于外界原因而非人为的失去生活用品而无法度日时,每个人都有权力享受优越的生活环境。”在此,人权宣言认为:女人失去丈夫就是失去了生活保障,把守寡也算在是失业、生病、残废的行列里,难道这不是对妇女的侮辱吗?当然这些内容,如果出现在东方的哪条法律中,那么反对声会响彻云宵的,这种现象就尤如我们在伊朗宪法中所见到的那样。

  但是一个不受争论、私欲所左右的,有理智的人,如果他能全面的思考一下,就会明白并不是创造的规律把男人当成是女人生活的工具;也不是人权宣言要把寡妇当成是失去生活保障的人;也不是伊斯兰教把女人当成是男人必须供养的,所有这些都不是对妇女的侮辱。因为,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女人生来就需要男人,男人被认为是女人的支柱。

创造的机制为了让男女双方更好、更稳固的联系起来,为了让人类幸福的基础家庭能够更稳固,所以,男女生来就是相互需要的。如果说,男人是女人的物质支柱,那么,女人则是男人的精神支柱。这两种需要使男女能更接近,且达到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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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遗产问题
  古时候的人们或根本不给妇女分遗产,或给她们留有遗产,但把她看得非常卑贱。也就是说,没有赋予妇女人格的权力和独立。有一部分世界上古老的法律,虽然给女人留遗产,但却不给她们的孩子留遗产。与男孩子们不同。男人们既能得到遗产,他们的孩子们也能分到祖父的遗产。在世界上一部分古老的法律规定,给女孩也象男孩那样留遗产,但不给确切的份额。用《古兰经》的表达就是:“法定部分”。也就是说如果遗赠者愿意的话可以给女儿留遗产。

  妇女遗产的历史很悠久了。研究者们作了大量的研究,并写了很多的文章,但我觉得没有必要再转引这些内容了。大致内容就是以上所提到的。

女人丧失遗产权的原

  女人失去继承遗产权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阻止一个家族的财产传入另一家族。古人们认为母亲在生儿育女中的作用不大,母亲只是一个使父亲的精子发育成长的器皿。因此他们认为儿子的儿女是自己家庭的成员。因此,如果女儿得了遗产,此遗产以后会传给她的孩子们,这将导致一个家族的财产流入另一个家族。

  在《伊朗民法中的财产》一书中,已故穆撒·阿米德博士说:“在古代,宗教是组成家族的基础,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在此后的第八页中他说:“这一大家族(父系社会)中的宗教领袖是家庭中的祖父。祖父死后,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是家族中的男性成员,这样代代相传。他们认为,男人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正传。父亲们象赋于儿子们以生命那样同样也将把信仰、宗教习俗、诵读宗教特殊的祈祷词,均传给儿子。同样印度教及希腊法律把生育的原因也归于男人。这一古老的信仰的结局是:家族的宗教只归男人,女人如果不通过丈夫或父亲便不能干涉宗教事物……因为她们不能举行宗教仪式,所以也就无法享受其它的家庭特权。鉴于此在出现了遗产问题后女人们被禁止继承遗产。”

  女人们被禁止继承遗产还有其它的原因。如:女人的战斗力很弱。战斗力是勇敢者、英雄们的基本价值。一个勇敢善战的男人相当于一万个无能的男人。女人因为没有守卫、战斗的能力,所以不能继承遗产。

  蒙昧的阿拉伯人因此而反对给女人留遗产。因此当这一经文“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下降后,使阿拉伯人非常吃惊。当时著名的阿拉伯诗人哈桑·本·萨贝蒂的兄弟死了,留下了一个妻子和几个女儿。他叔叔的儿子们把他的钱财全分光了,什么都没给死者的妻女留下。此人的妻子告到真主的使者那里,真主的使者把他们都叫来了。他们说:“女人并不能拿起武器与敌人拚搏。是我们手举宝剑来保护我们自己和女人的。所以,财产应该归男人们所有。”但真主的使者却向他们宣传了主的法律。让他们按照真主的法令办事。

养子的遗产问题

  阿拉伯人有时认干儿子,因此,这个干儿子被当成是亲儿子对待,并能获得死者的遗产。认干儿子在其他民族中,如:伊朗、罗马等也存在着这种现象。根据这一习俗,干儿子因为是养子,所以可以享受亲生女儿们得不到的优待。比如:干儿子可以继承遗产。或父亲被禁止娶干儿子的妻子。但是《古兰经》否定了这一习俗。

同盟者的遗产问题

  《古兰经》还否定了阿拉伯人关于遗产问题的另一个习俗。这一习俗就是“同盟者”习俗:两个人定条约:“我的血就是你的血。对我的攻击就是对你的攻击。我继承你的遗产,你继承我的遗产。”根据这一协约,这两个人在有生之年互相协助。一个人死后,另一个人继承其遗产。

女人也是遗产的一部分

  有时阿拉伯人把死者的妻子也当成是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中的一部分而占有她。如果死者的儿子是另一妻所生,此儿子可以把一件衣服套在父亲的妻子的头上,以表示她属于他了。他可以自作主张的或与此女人结婚或把她嫁人而使用她的“彩礼”。这一习俗不仅仅只在阿拉伯民族中出现。但是《古兰经》禁止了这一习俗。

  在古代的印度、日本、罗马、希腊及伊朗的法律中关于遗产的问题,有许多不正确的带有偏见的法律。如果我们想传述学者们的观点,那么,篇幅将会被拉的太长。

在伊朗的萨珊王朝时期妇女的遗产问题

  已故学者萨迪·纳菲兹在《伊朗社会史》一书中,从萨珊王朝一直讲到吾麦叶王朝。他在第42页写道:“在萨珊王朝文化中,我们在组成家庭这一方面会发现一个有趣的问题,既,当儿子到达成熟年龄时,父亲便从自己的众妻中选一个嫁给儿子。另一个问题是,在萨珊王朝时期的文化中,妇女没有人格的权力,父亲及丈夫对她拥有一切支配权。当女孩子到十五岁时,完全发育成熟,父亲或族长有责任把她嫁人。但男孩子们的结婚年龄到二十岁,在婚姻问题上父亲说了算。嫁人的妇女便不再从父亲或代理人那里获得遗产,她绝对无权选择丈夫。但是,如果到了结婚年龄,父亲疏忽了她的婚事,她有权去干非法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她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

  男人可娶妻子的数量不限制。希腊的一个数据证明某个男人在家里拥有几百个妻子。萨珊王朝的婚姻基础正如拜火教徒们的书中所说的那样,非常复杂。有五种婚姻很流行。

  1,女人经父母同意,与人结婚后所生的子女在今后两世均被承认。她被称为“女王”。

  2,父母的独生女。她所生的第一个孩子归其父母所有,以便填补她的空缺。在这之后,她也被称为“女王”。

  3,当一个成年人没有结婚就死去时,他的家人便给一个女人送“彩礼”,让她与另一个男人(代替他们死去的儿子)结婚,这种女人被称为“名誉夫妻”。她所生的孩子一半归死去的丈夫,在后世归他所有。另一半归活着的丈夫。

  4,寡妇第二次结了婚,被称为“女佣”。如果与第一个丈夫没有孩子,被称为“名誉妻子”。

  5,在不经父母的同意就嫁了人的女子,是女人中最下贱的女人,她们被称为“任性的女人”。她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除非是当她的儿子达到成熟年龄时,她重新被称为“独生女”。

伊斯兰教对女人继承遗产的看法

  在伊斯兰教法中,关于遗产问题,根本就没有古时候的那些不正当法律。那些宣称权力平等的人们反对伊斯兰教法的原因是:女人所得的遗产是男人的一半。伊斯兰教认为男孩是女孩的一倍。兄弟是姐妹的一倍。丈夫是妻子的一倍。但是如果死者有儿女,死者的父母又活着,那么,其父母应得死者遗产的六分之一。

  伊斯兰教规定妇女只得男人所得遗产的一半,是有特殊原因的。如:女人不承提交纳“彩礼”、生活费、服军役、及一些军事义务,因此女人在这些方面属于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女人继承遗产的特殊情况是特殊情况的产物,如彩礼、生活费……。

  伊斯兰教根据我们前面所说过的那些证据认为:生活费和彩礼是婚姻不可缺少的,是家庭幸福的保障,可以使丈夫和妻子团结。伊斯兰教认为:如果取消生活费和彩礼特别是生活费那么家庭的基础将会动摇。女人将会被引向淫荡。因为生活费和彩礼被认为是必须的,因此女人的生活费将被减少,而加给男人。因此男人所得遗产是女人的一倍。那么,是彩礼和生活费降低了妇女得遗产的份额。

西方崇拜者的吹毛求疵

  一部分西方崇拜者们,对这一问题大作文章,他们把“妇女的遗产”问题作为反伊斯兰的一种宣传。他们还把彩礼和生活费的问题也拉了出来。他们说:有什么必要给女人的遗产少于男人,而这一不足又用生活费和彩礼来补充呢?为什么要拆了东墙补西墙呢?从一开始我们就可以规定,男女所得遗产相同,免得以后用生活费和彩礼来填补空缺。

  首先:就好象有人在说:保姆比母亲还亲切一样,把本末倒置了。他们以为彩礼和生活费是妇女在遗产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情况而导致的。然而他们忽视了这一点,即:妇女在遗产方面的特殊情况是由生活费和彩礼导致的。

  第二,他们认为,我们现在所面临的仅仅是经济问题。很明显,如果我们所面临的只仅仅是经济问题,那么没有理由把生活费和彩礼也拉进来,或使男女所得的遗产有区别。正如我们在以前的那些文章中所说的,伊斯兰教对各个方面即人的精神和人的天性方面都考虑得非常全面。一方面女人由于生育问题所面临的那些需要和困难,男人遇不到。另一方面,她在赚钱方面的能力不如男人。另外,女人比男人花费大,除此外,男女还具有着特殊的精神差别。最后还切实的考虑到了精神和社会问题导致家庭稳固的因素。伊斯兰教把所有这些都考虑到了,因此它才认为彩礼和生活费是必须的。这些必要的事物间接的增加了男人的费用,因此伊斯兰教规定:为了补偿男人,所以男人所得的遗产是女人的一倍,所以,并不是由于经济问题而象他们所说的那样拆了东墙补西墙的。

  在伊斯兰教前期,异教徒们对遗产问题的挑剔:

  我们说过,伊斯兰教认为,生活费和彩礼是因,妇女的遗产问题是果。这一内容并不新鲜,在伊斯兰教前期就已被阐明了。

  有一个生活在教历第二世纪的男人,名叫艾比·欧加,他不信仰宗教。这个男人充分利用那时的自由,到处宣传自己的无神论思想。甚至有时还到禁寺和先知清真寺,与那一时代的大学者们一起讨论认主独一、后世及伊斯兰教的基础信仰。他的挑剔之一便是这个问题。他说:“那些可怜的女人们比男人们弱,为什么她们只得一份遗产,而男人却得双份?这是与公正相违背的。”伊玛目萨迪格说:“这是因为伊斯兰教从妇女肩上卸去了服兵役的重担。并规定男人们必须给她们彩礼和生活费,有一些无故伤害罪中,就是近亲也是要交赎金的而她们却被免了,因此她所得的遗产比男人们少。”

伊玛目明确说明:妇女所得的遗产的特殊情况是,由彩礼、生活费、免除兵役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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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离婚权
没有任何时代能象我们这个时代这样:对摇摇欲坠的家庭及家庭破裂后所带来的恶果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任何时代象我们这个时代这样:人们面临着这一危机,以及这一危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

  法律学家们、法律制定者们和那些心理学家们均竭尽全力的努力使婚姻基础更坚固、稳定。但是根据数据统计,离婚率在逐年上升,许许多多的家庭均笼罩着分裂的阴影。

  一般来说,人们常常会面临一种病症,人们便努力通过物质和精神来阻止这一病症,与这一病症作斗争,努力减少发病率,有时有可能根除它。但是离婚病却恰恰相反。

   在新生活中离婚率的增

  古时侯,人们很少思考离婚,离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离婚的产生和不断增加的原因,以及阻止它发生的途径的问题。与此同时,离婚的现象也很少。当然,昨天及今天的区别在于今天的离婚因素增加了。社会生活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导致离婚、分居、家庭关系破裂的因素越来越多。因此,那些学者们慈善家们的努力,没有取得多大的效果,遗憾的是未来将更加可怕。

  《今日妇女杂志》第105期中有一篇非常有趣的文章,这篇文章是转引于新闻周刊,题为《离婚在美国》,其中写到:“在美国,离婚就好象乘出租车一样容易。”

  “在美国人民中,有两个关于离婚的比喻。一个是男女间最坏的和解都比离婚强。这个比喻是一个名为斯尔·凡特斯的人在四个世纪以前说过的话。第二个比喻是一个名为萨米·凯希的人在二十世纪前叶说的。他正好与第一个比喻唱反调,其口号是‘第二次爱更令人舒心。’”

  从以上的文章中,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第二个比喻在美国极为流行。因为他接着说:“离婚的潮流不但冲击着新的婚姻,而且孩子们的母亲们,有着长久婚史的夫妻们也在闹离婚。在美国自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离婚率平均每年不低于40万,百分之四十是有十年婚史的家庭,百分之十三是有二十年婚史的家庭。千百万美国离婚妇女中,平均年龄是四十五岁。有百分之六十二的妇女离婚时,已是18岁孩子的母亲。这些妇女们实际上组成了特殊的一代。”

  “尽管离婚后,妇女们感到非常自由,但离婚妇女中,无论是年轻的还是中年妇女,均享受不到幸福。这一不幸可以从妇女们找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喝酒、自杀等日益增加的数据中看出。每四个离婚妇女中有一个酒精中毒。离婚妇女的自杀率比有夫之妇多三倍。总的来说,尽管美国妇女从离婚的法庭中凯旋而归,但出来以后她们就会明白生活并不是她们所想象的天堂般的美丽。那些把婚姻关系看成是继自然法律之后关系最牢固的人们,很难用好的目光去看待割断这层关系的女人。有可能社会会尊敬她,崇拜她,羡慕她,但绝对不可能有人愿意让她介入自己的私生活,而获得幸福。”

  这篇文章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是夫妻性格不和呢?还是另有原因?他说:“如果我们认为新婚夫妇闹离婚是因为性格不和,那么,结婚多年的夫妇离婚也是因为性格不和吗?根据美国宪法赋予离婚妇女们的特权,此问题的答案应是:有十年和二十年婚史的人闹离婚的原因不是性格不和,而是不愿忍受多年来所积存的分歧,想得到更多的享受或达到其他的目的。在充满了避孕药的年代,在性开放的年代,妇女的地位提高了。许多妇女认为享受比维护家庭基础更重要。我们会看到一对多年共同生活的夫妻,孩子也大了,家庭生活过得很幸福,曾经同甘苦共患难。但是,忽然间妻子会提出离婚,而丈夫无论从精神上或物质上均无可挑剔。原因是,到昨天为止,她还愿意忍受单调的生活而现在却不愿意忍受了。今天的美国妇女比昨天的妇女更喜欢幻想、享受.如果达不到目的,她们便没有其祖母那样能忍耐。”

   伊朗的离婚现象

  离婚率的增加并不仅仅局限在美国,而是时代的顽症。在每一个受西方文化影响严重的地方,离婚率均在上升。比方说:如果我们观察一下伊朗就会明白:大城市的离婚率高于小城市。受西方文化影响较深的德黑兰,其离婚率高于其它城市。

  在《消息报》第11512期中,记载了伊朗的结婚和离婚的数据。上面写到:“在整个国家的离婚率中,德黑兰占四分之一,而德黑兰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总的来说,在德黑兰,离婚率高于结婚率。德黑兰的结婚总数占全国结婚者中的百分之十五。

   美国的环境促使离婚率增

  现在让我们看看:为什么美国妇女变成这样的了?当然,这与美国女人的天性无关,而是有社会原因的。是美国的社会环境赋予女人这一精神特性的。西方崇拜者们努力想使伊朗妇女们也走美国女人所走的路。如果他们的这一愿望实现的话,那么伊朗妇女及家庭的命运也会象美国妇女及家庭的命运一样。

  《巴目沙德》周报在第66期中写到:“你看看,事情已到了这一步。就连那些法国人都在呼吁:‘美国人在闹暴动。’”在《法国的赛圭尔》杂志中有一篇文章写到:“在加利福尼亚,有二百家饭店专雇袒胸露乳的妇女当招待员。”在这篇文章中还写到:“在洛杉机和旧金山露胸的衣服被当作工作服。在纽约市有十几家专门放影黄色影片的影院。它们的门上专门贴有女人的裸体照片。而这些电影院所放影的电影名称,如《交换妻子的男人》、《反对道德的女孩们》、《不遮东西的短库》。在威特林的书店中,很少有不贴女人裸体照的书。就连古典书籍也如此。在这些书店中,这样的书很多,如:《美国男人们的性状况》、《西方男人的性状况》、《20岁以下青年的性状况》、《最新知识的最新性交方法》。”此时,《法国的赛圭尔》杂志的作者用担心的口吻问道:“美国在往哪里走?”

  《巴目沙德》周刊写到:“愿往哪里走,便往哪里走。我只为我国人民痛心,他们认为自己是世界舞台上的榜样,而实际上,在这条路上他们连自己的头脚都不认识。”

  由此我们看到:如果美国妇女放纵性欲,把享受看得比为丈夫和家庭作贡献更重要,那么,她们并没有多大的过错。是社会环境把家庭的基础毁灭了。

  这一时代的特征真令人惊奇!在我们这一时代。社会因素使离婚率和家庭破裂的现象日益增加。人们在这条路上在相互竞争。然而他们却高呼:为什么离婚现象这么多?一方面他们在增加离婚因素,另一方面他们又想通过法律规定来阻止其发生。

假设

  现在让我们从根本上讨论一下这一问题。首先,让我们思考一下,离婚好还是不好。如果好,那么离婚之路就完全打开呢?如果好那么就这样让一个个家庭连续破裂吗?如果离婚好,那么,所有使离婚现象增加的因素均无可指责吗?还是纯粹关闭离婚的大门使婚姻永存,并阻止所有导致家庭破裂的因素。还是有第三种方法呢?法律不应为男女纯粹关闭离婚这条路,而应该留有余地,因为有时离婚是必须的。在法律不纯粹关闭这条道路的同时,社会应该尽力根除导致夫妻分离的因素。社会应该与导致家庭分离、儿童失去家庭的因素作斗争。如果社会制造离婚因素的话,那么,用法律来禁止离婚是不起作用的。

  如果决定让法律开放离婚的道路的话,用什么样的方式最好?这一道路是只对男人开放呢?还是只对女人开放呢?或是对男女均开放?如果对男女双方都开放好,那么为两个人规定相同的出口呢?还是为男女各规定不同的出口呢?

   对待离婚可以有五种假设

  1,漠视离婚问题,取消所有阻拦离婚的法律和道德的限制。

  那些把婚姻只当做是享受的人;那些认为家庭并不具有神圣性和价值的人;那些认为婚姻变换得越快,男女就越能得到享受的人和那些认为“第二次相爱更合人心”的人们支持这一观点。这一假设既忽视了家庭的社会价值,又忽视了只有两个精神相结合、合二为一,及婚姻关系持久才能真正的获得幸福、快乐。因此,这个假设是最不明智的。

  2,婚姻是神圣的,是心与精神的结合。应该永久的维持这一关系。离婚一词应该从社会词典中删去。丈夫与妻子结婚时应该知道:除了死亡之外任何东西不能使他们分离。

  这就是天主教许多个世纪以来所支持的那一假设,它丝毫没有回旋的余地。

  这一假设的拥护者们,在世界上越来越少。今天,除了意大利和西班牙外,其它教会均不这样做了。我们常常从报纸上,会看到意大利男女的呼吁声,他们努力为“离婚”获得合法权益。他们不愿让失败的婚姻成为痛苦的包袱。

  不久前,一篇晚报从《底里·仪克伯尔斯》日报中转译了一篇名为《意大利的婚姻意味着妇女的不自由》的文章。这篇文章写到:现在由于不能离婚,许多意大利人都进行非法的性关系。此篇文章还写到:现在在意大利有5千万人认为他们的生活只是犯罪和非法的性关系。

  该报还从《菲哥尔》日报中转载道:禁止离婚为意大利人带来了许多困难。有许多意大利人因此而放弃了自己的国籍。意大利的一个组织最近对意大利妇女进行了民意测验,即:离婚是否有违于宗教基础?百分之98的妇女给予否定的回答。

  教会却坚持自己的意见,并努力证明婚姻的神圣和婚姻牢固的必要性。

  婚姻的神圣、婚姻牢固的必要性、及其不可侵犯是不容否认的。但有一个条件是:实际上这一关系应在夫妻间得到很好的维护。有时侯,夫妻之间就根本不可能和好。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用法律强迫他们成为夫妻,并称之为“婚姻关系”。教会的观点是必失败无疑的。不久教会一定会改变自己的观点的。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在此之前来讨论、反驳教会的观点。

  3,男人可以解除婚约,女人绝对无权这样做。古时侯曾有过这一观点。但我认为当今时代,不会有人支持这一观点。无论如何,这一观点也不需要讨论和反驳。

  4,婚姻是神圣的,家庭是值得尊重的。但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路应为双方敞开。在这个死胡同中男女的出口处是一个。

  那些认为在家庭权力中男女权力相似被错称为男女权力平等的人们支持这一假设。他们认为为男女所做的限制和规定应该一样。否则就是在行不义,不一视同仁。

  5,婚姻是神圣的,家庭是值得尊重的,离婚是可憎的。社会有义务根除制造离婚的因素,同时社会不应该用法律来关闭那些失败婚姻的离婚大门。既要为男人从婚姻的限制中开辟出口,又要为女人开辟出口。但为男人所制定的道路与为女人所制定的道路不同。换句话说就是:男女的离婚权的相似。这就是伊斯兰教所提倡的观点,在伊斯兰教国家中以残缺的形式(并不是以完整的形式)被奉行着。

离婚(2)

  在我们当今时代,离婚是个世界性的大问题。人们都在呻吟、诉说着。那些离婚在其法律中被禁止的人们,那些因为不能离婚摆脱不了失败婚姻有时会出现的情况的人们在呻吟着。相反那些因为男女拥有平等的离婚权的人们,因为离婚现象增多,家庭基础不牢所带来的无法估量的损失和影响,他们的呼吁、呻吟也如惊雷一般。

  那些因为离婚权只赋予男人的人们,从两个方面诉苦:

  1,一方面一部分男人的非男子汉大丈夫的离婚,即: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之后,他们喜新厌旧,第一个妻子把自己的年龄、青春、力量、健康全奉献给了他们的家庭。她决不敢相信有一天有人会从她手里把她温暖的家夺去,走一趟离婚公证处,她便被从自己家里空手赶了出来。

  2,另一方面一部分男人的非男子汉大丈夫的不离婚,即:他们不与已没希望与自己和解共同生活的女人离婚。

  常有这样的事发生,即:由于特殊原因,夫妻之间发生了分歧,为了解决纠纷用尽各种方法均无结果。夫妻之间厌恶到了极点,实际上,相互抛弃了对方已分居了。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有理智的人都明白:已分居的夫妻,从法律上也应分开,而重新为自己选择意中人。但是 ,一部分男人为了折磨妻子,让她一辈子过不上合法的婚姻生活,所以不答应离婚,可怜的女人不知所措。用《古兰经》的话就是:“如悬空中”。(《妇女》章,129节)因为这些人只是名义上的穆斯林,他们是假借伊斯兰教的名义而这样做。这一错误使那些对伊斯兰教义了解不深的人们产生了疑问:难道伊斯兰教想让离婚成为这种形式吗?

  他们以反对的口吻说:“难到伊斯兰教确实允许男人有时用离婚的方式而随心所欲的折磨女人吗?他们非常痛快的使用自己法定的合法权益。”

  他们说:“难道这不是行亏吗?”如果不是行亏,那么,行亏是什么?难道你们没说伊斯兰教反对任何形式的不义吗?难道你们没有说伊斯兰教是建立在公正、真理的基础上的吗?如果这一行为是不义的,伊斯兰教又建立在公正、真理的基础上的,那么,为了阻止这类不义行为的发生,伊斯兰教应该做些什么?

  这一行为是不义的,这毫无疑问。以后我们会说明:伊斯兰教对这种事并没有放任自流,而是也有解决的方法。但还有另一个不能疏忽的问题,即:阻止这种不义行为的方法是什么?难道仅仅是离婚法导致这一不义行为发生的吗?只仅仅改变法律是否能阻止这类事的发生?还是这一不义的根源在其他地方,应该研究一下这一根源?仅仅变换法律是不能阻止这一行为发生的。

  在解决社会问题时,伊斯兰教的观点与其它各种观点的区别是:有一部分人认为改变法律可以解决任何问题,而伊斯兰教却注意到了这一点,即:法律只对人类枯燥的行为有影响。而对人类的感情与心灵的关系却不起作用,应该运用其它方法和途径。

  我们将会证明:在这些问题上,伊斯兰教在法律能起作用的范围内使用了法律。在这一点上伊斯兰教并没有粗心大意。

非男子汉大丈夫的离婚

  首先,我们应该讨论一下我们当今时代最大的问题非男子汉大丈夫的离婚。

  伊斯兰教坚决反对离婚,伊斯兰教认为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离婚。伊斯兰教把离婚当做是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的一种办法。伊斯兰教把常娶妻离妻的男人视作是真主的敌人。

  在圣训集《卡菲》中写道:主的使者来到一个男人跟前,问道:

  “对你的妻子作了什么事?”

  男人说:“我离了她。”

  使者说:“你看见她做错事了吗?”

  男人说:“没有,我没见她做什么错事。”

  事情就这样过去了。那个男人又一次结了婚。主的使者问道:“你又娶妻了吗。”

  男人说:“是的。”

  不久,使者又见到了他,问道:“你的这个妻子怎样?”

  他说:“我离了她。”

  使者说:“她做了丑事了吗?”

  他说:“没有,她没做什么丑事。”

  这个事又过去了,那个男人第三次又结了婚。主的使者又问他:“你又娶妻了吗?”

  他说:“是的,主的使者。”

  不久,主的使者又见到了他,问道:“你怎么对待这个女人的?”

 “ 这个女人我也离了。”

  “她做错事了吗?”

  “没有,我没见她做错事。”

  主的使者说;“真主把这种人当做敌人,并诅咒他,即:常常换女人的男人和常常想换丈夫的女人都是真主的敌人。”

  主的使者听说辅士艾布·安尤布想离自己的妻子温母·安尤布,主的使者认识温母·安尤布。他知道艾布·安尤布是因为一个不确切的证据而打算离婚的。主的使者说:“与温母·安尤布离婚是最大的罪恶。”

  主的使者还说:“加伯利天使关于女人再三的嘱咐我,以至我认为:只有在女人犯了淫荡罪的情况下与之离婚才不受惩罚。”

  伊玛目萨迪格从主的使者上传述说:“在真主看来再没有比婚姻关系牢固的家庭更使真主喜悦的事了,在真主看来再没有比闹离婚的家庭更使真主恼怒的事了。”

  塔布勒斯在《道德的高贵》一书中从主的使者上转引道:“你们结婚,但别离婚。因为离婚会使真主的‘宝座’颤动。”

  伊玛目萨迪格说:“再没有比离婚这一合法的事使真主更厌恶的了。真主把许多离婚的人看作是自己的敌人。”

  艾布·达吾德从主的使者上转述道:“真主最厌恶的合法的事情就是离婚。”

  从宗教先驱们的生平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尽可能的避免离婚。因此,他们中很少有人离婚。即使有离婚的现象也是有合理的理由的。如:伊玛目巴基尔娶了个妻子,他非常喜欢这个妻子。但伊玛目发现这个女人仇视伊玛目阿里,伊玛目巴基尔很气愤,便离了她。

  有人问伊玛目巴基尔:“你喜欢她,为什么还要离她呢?”

  伊玛目说:“我不希望火狱中的一块火呆在我的身边。”

为什么伊斯兰教没有禁止离婚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既然离婚如此可恶,甚至真主把离婚的男人当成敌人,那么,为什么伊斯兰教没有禁止离婚?只在特殊情况下离婚?难道这样不是更好吗?即:伊斯兰教就离婚而为男人制定了特殊的条件,只在这一条件下才允许男人离婚。因为离婚是有条件的,所以它具有法律的一面。什么时侯男人想离婚了,就被迫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法院认为证据充分,就允许他离婚,否则是不行的。

  “最使真主厌恶的合法事物就是离婚。”这句话的基本意义是什么?如果离婚是合法的就不应是被厌恶的,如果是被厌恶的,为什么又是合法的。被憎恶的与合法的是不相协调的。

  那些人们以法院的名义和社会代表的名义有权说:伊斯兰教认为离婚是被憎恶的。并极力阻止迅速做出离婚的决定,使离婚推迟,以便等待男人反悔,直到向社会说明这一婚姻确实无法挽救了,应该取消这一婚姻关系为止。

离婚 (3)

  我们已经知道:伊斯兰教认为离婚是非常令人憎恶的事。伊斯兰教希望婚姻关系牢固、稳定。在此有人会提出一系列问题:既然伊斯兰教如此讨厌离婚,为什么没有禁止离婚?难道伊斯兰教没有禁止它认为令人憎恶的行为,如:喝酒、行亏、玩赌?那么,为什么不完全禁止离婚呢?为什么没有为它制定法律障碍?离婚是被憎恶的合法事物,这是什么逻辑?如果即是合法的又被憎恶又是什么意思?如果是被憎恶的,合法又是什么意思?伊斯兰教一面用愤怒的眼光看待离婚的男人,厌恶他。另一方面,当男人想离婚时,又没有制定阻拦他的法律。

  这一问题问的很好,所有的奥秘均蕴藏在这一问题里。这一内容的根本的奥秘是:婚姻及婚姻生活是自然的产物,并不是后天决定的。大自然为它赋予了特殊的法律。这一关系与其它买卖、讲和、租借、典当等的关系有区别。这些关系只是后天的一系列协约,与天性本性无关。相反,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的自然需求的基础上的。

  因此,婚姻关系有特殊的结构它与其它关系不同是毫无奇怪的。

离婚与结婚中天性的法规

  在文明的社会中,自然法律是自由平等的,所有的社会制度都应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与婚姻关系不同的是:除了自由平等外,还为它制定了其它法律,人不能不维护或遵循这一法律。离婚也如结婚那样。正如人在结婚时要遵循这一系列的法规的那样,在离婚时也同样得遵守这些自然的法规。离婚是无法之法,是必须得到维护的,因为欺骗天性是毫无益处的。正如克希斯·克勒尔说的:生命与生存的规律尤如天体的规律,非常严谨、无情、使人无法抗拒。

  结婚是男女合二为一。离婚是一分为二。当天性把男女的结合,寻找配偶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时,即:一个的感情是建立在想娶另一方,另一个的感情是想获得对方的心时;当天性把结婚建立在爱、统一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时;当天性使家庭以强者为中心弱者围绕着强者转时,婚姻才成为一个牢固的婚姻,家庭才是一个完整的家庭。否则当家庭破裂时,根据自然的规律,这一体系也就瓦解了。

  建立在爱与专一基础上的这一关系而不是建立在合作和怜悯的基础上的关系是不能强迫的。通过法律可以强迫两个人合作(合作的关系是建立在公正、尊重的基础上的),使两个人长期在工作上合作。但绝对不可能强迫两个人使他们相爱、相亲,相互奉献,把对方的幸福当做是自己的幸福。

  如果我们想让两个人维持这一关系,除了以法律来强迫它外还应通过社会方法。

  结婚的自然机制伊斯兰教在这一基础上制定了法律,该项法律规定:女人在家庭中是被爱和受到尊敬的。因此,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女人失去了这一位置,男人对她失去了兴趣,不爱她了,那么,家庭的基础便崩溃了。也就是说:一个自然的整体根据天性的判决而分崩离析了。对于这种情况伊斯兰教感到非常遗憾。但当这一婚姻天性的基础崩溃,用法律手段无法挽回时,伊斯兰教努力使用特殊的方法使家庭生活保持自然状况,努力使男人们处于求爱的地位上,使女人处在被爱的地位上。

  伊斯兰教嘱咐道:女人必须要为丈夫而打扮。在丈夫面前表现自己的妩媚,满足他的性欲,不要对他的要求给予否定的回答而伤害他的精神。伊斯兰教还嘱咐男人:对自己的妻子应该充满爱意、温柔、体贴,对她表达自己的爱意而不要隐瞒。

  就这样,伊斯兰教把性享受限制在家庭环境中,使社会成为工作、劳动的场所。伊斯兰教的这一嘱咐是为了使男女在婚姻关系外的交往纯洁无暇。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避免家庭的崩溃。

在家庭生活中,男人的自然地位

  在伊斯兰教看来:对女人来说,最大的耻辱就是丈夫对她说我不爱你,我讨厌你。那时,法律只有强迫女人呆在家里。法律能强迫女人呆在家里,但却不能保证女人在这一婚姻中维持自己的自然地位,维持自己的中心,被爱的地位。法律可以迫使男人留下女人,给她生活费,但绝不可能使男人处于奉献的地位或用一个套子把他拴在中心点(妻子)上。

  因此,当男人爱的火焰熄灭时,很自然,婚姻便“死”去了。

  在此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如果女的失去了爱的火焰后怎么办?当女人不爱男人时,家庭生活仍保留呢?还是不应保留?如果应该保留的话,那么男女的区别是什么?当男人不爱女人时婚姻生活便到了尾声,而当女人不爱男人时这一生活是否也需要中断?如果女人不爱男人时,婚姻生活应该中断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中断婚姻给女人也赋予离婚权。

  回答是:婚姻生活关系到夫妻双方,而不是单方的。男女的精神在这方面不同。在以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经阐明了学者们研究的观点。男女相爱的天性是这样的,即:女人是响应男人的,女人的爱产生于一个男人对自己的爱和尊重。因此,女人对男人的爱产生于男人对女人的爱的反映是与男人有关的。天性,双方的爱的钥匙在男人的手里掌握着。如果男人爱女人,并为她做奉献的话,女人也会爱男人,并为他做贡献的。毫无疑问,女人比男人更忠诚,女人的不忠是对男人不忠所作出的反应。

  大自然把取消自然婚姻的钥匙交给了男人。也就是说,男人以自己的不忠和不爱而使女人也不忠不爱。相反,如果女人先不爱男人,那么对男人没有什么影响,而是有时会使男人的爱更强烈。因此,男人的冷漠会导致双方都冷漠。但女人的冷漠不会导致双方均冷漠。男人的沉默和冷淡是婚姻的死亡,家庭生活的终结。而女人对男人的沉默只是半死不活的样子,是有希望和解的。如果女人先不爱男人的话,那么男人会用方法使女人恢复自己的爱和感情。男人通过法律来拴住自己受惊的爱人,直到她软下来为止,这对男人不是奇耻大辱。但如果女人用法律手段来拴住自己的爱人,那么这对她来说是奇耻大辱。

  当然,当女人不爱男人是因为男人虐待她和道德败坏的话,这就是另一回事了。如果男人开始虐待她而女人又因为他的虐待而不爱他,这是另一回事。当我们讨论这一内容的第二个问题男人的非男子汉大丈夫的离婚时,我们将讨论这一问题。我们将会说明男人绝不能利用这一权力,为了折磨妻子而挽留她。

  无论如何,男女的区别是:男人需要女人本人,女人需要男人的心。男人的保护和爱心对女人是如此的重要,没有这些婚姻对于女人是无法忍受的。

一位女心理学家的观点

  一位名叫玛利娅·巴莉斯的法国妇女,写了一篇名为《母亲心理学》的文章,《今日妇女杂志》在第١١٣期中从一本书中转载了这篇文章。根据那篇文章说明这位妇女是个心理学专家是巴黎各医院的心理学专家。她是一个有三个孩子的母亲。

  在这篇文章中,一个怀孕妇女或一个有孩子的妇女对丈夫的爱和感情的需求被她表达的淋漓尽致。她说:“当一个女人知道自己马上就要有孩子时,就开始担心自己的身材,特别是生第一个孩子的时侯。这一好奇心非常严重。就好象自己是自己的陌生人,想揭示一下自己。当女人感觉到自己的孩子在自己的肚子里活动时便开始努力细听整个身体的声音。在女人的子宫里出现另一个存在物时,她是那样的兴奋,以致于渐渐的喜欢一个人呆,而与外部世界隔断关系。因为她想与还未出世的小家伙独处。

  男人们在妻子怀孕的时侯负有很重要的义务。遗憾的是他们常常逃避这一责任,未来的母亲需要感觉到丈夫理解她、爱她,是她的靠山。否则的话,肚子渐渐大起来,优美的身段变丑了,常常想吐,害怕生孩子时……。所有这些委屈都会向丈夫发泄的,是他使她怀了孕,男人们在妻子怀孕期间应该更多的与她呆在一起。家庭需要一个和蔼的父亲,以便妻子和孩子们能与他谈论各种喜怒哀乐的问题,哪怕他们的话毫无意义或让人伤神也罢。怀孕的女人非常希望孩子能与她交谈,女人的骄傲与自豪便是做母亲。当她发现丈夫对很快将要出生的孩子无动于衷时,她会有一种徒劳无益的自卑感。对做母亲感到厌恶,怀孕对她来说意味着上战场,这些女人很难承受怀孕的困难。母亲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是两个人的关系,而是三个人的关系,母亲、孩子、父亲。即使父亲缺位了(与母亲离了婚),在母亲的内心生活中,在她的想象中父亲仍起着基本的作用。

  这是一个既是心理学家又是母亲的女人的心声。

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建筑物

  现在,好好想一下,在一个如此需要别人的爱、关怀、保护的存在物,(在男人的爱护下她能承受任何困难的存在物),在没有男人的关怀时就连孩子对她来说都没什么意义。她不仅需要他本人,而且需要他的心和感情,怎么能用法律硬将她与一个男人联系在一起呢?

难道这不是错误吗?即:我们一方面制造因素使丈夫们对妻子们毫无感情,然后又想用法律硬把他们联系在一起。伊斯兰教尽力使男人需要妻子并爱她,但伊斯兰教决不想强迫女人守着男人。

  总的来说,只要是与爱情、意志、忠诚有关的事,只要是这些事物是基础的事,就不能用法律去强迫。有可能觉的非常遗憾,但决不能强迫。

  在此,我要举个例子。我们大家都知道:在聚礼拜中,领拜人必须是公正的,跟拜人必须得相信领拜人的公正。领拜人与跟拜人的关系是建立在领拜人的公正及跟拜人对他的忠诚、爱戴的基础上的。感情及诚心是这一关系的基石。因此,这一关系是不能强迫的,法律不能保证这一关系的长存。如果跟拜人对领拜人不感兴趣了(无论他们对领拜人的忠心与爱戴的消失是否正确)。假设领拜人确实是公正、善良、虔诚的,也不能强迫跟拜人随他做拜。如果伊玛目向法院申诉:为什么人们不随我礼拜,这简直是笑话。甚至一个领拜人如果强迫人们随他做礼拜的话,这是对他自己的最大侮辱。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做的是,提高人们的思想水平。用正确的方式教育他们,以便在想履行宗教义务时,能认识真正的公正者,追随他们,支持他们。当想履行社会义务时,能发现真正有资格的人,随自己的心愿为他们投票。假若一段时间后,人们改变了意志和信念,在毫无原由的情况下,又去支持其他人,这是非常遗憾的事。但决不能强迫人民。

  家庭义务就尤如那一宗教义务与社会义务一样。在此我们应该知道:伊斯兰教把家庭生活当成是一个自然社会。为这一自然社会制定了特殊的规律。并认为维护这一规律是必须的,不容置疑的。

  伊斯兰教最大的奇迹就是制定了这一规律。西方社会之所以无法解决家庭困难,困难在日益增加的原因就在于不重视这一点。幸运的是科学研究正在说明这一点。在科学的掩护下,西方世界将慢慢接受伊斯兰教的家庭制度。

使家庭基础得以稳固的因素高于“平等”

  在当今世界,使西方上当的是“平等”,他们忽视了伊斯兰教在十四个世纪以前解决了“平等”问题。在拥有特殊制度的家庭方面,有比“平等”更高的法则。自然界在文明社会中制定了“平等”,但在家庭社会中,除了平等外还制定了另一规律,仅凭“平等”是不能解决家庭关系的。应该认识家庭这一社会中的其它自然规律。

   在放荡方面的平等

  遗憾的是“平等”这一词是因为用得太多了,所以渐渐失去了自己的原有的特点。有一部分人认为,平等的意思是权力平等。一部分无知的人们认为,在过去男人对女人很专横,而现在女人对男人也强词夺理,所以男女平等了。因为他们认为,平等表现在强硬上。在过去,百分之十的婚姻中都是由男人决定离婚的。但今天,在世界上的一些地区,百分之四十的婚姻都破裂了,而其中的一半(百分之二十)都是女人提出的。那么我们应该开庆祝会,高兴一下。因为男女完全平等了。在过去男人们大多都是叛婚者,男人们不忠诚。赞美上帝,今天的女人也可以叛变了,也不贞洁了。还有比这更好的吗?我们是否应该高呼平等万岁!古时侯男人们无情冷酷,男人们抛弃妻儿,去另寻新欢。而今天的女人也可以在结婚几年,儿女成群的情况下,在一次舞会上与一个男人认识,而后便可抛弃一切,另寻新欢。我们是否应该对此表示祝贺!祝贺!还有比这更好的事吗?因为男女平等了。的确,我们本来应该解决无穷的社会症结,改善男女之间的关系,巩固家庭基础。但遗憾的是:恰恰相反,家庭基础 日渐松散和动荡。然而我们却在一边手舞足蹈的夸耀说:谢天谢地,所有的一切都在向着平等发展。实际上,妇女渐渐沉醉于放荡、堕落和凶残的深渊之中。

  通过以上我们所讲过的,我们已经明白为什么伊斯兰教在把离婚看成是最受厌恶和诅咒的事的同时,却不用法律来堵死这条路。同时,我们也明白了被厌恶的合法事物是什么意思?一件事情为什么在既是合法的同时又是最受厌恶的?

离婚(4)

  从以上内容中,我们已经明确知道:伊斯兰教对离婚和使家庭破裂持反对的观点。为了避免这一神圣基础不要轻易破裂,而制定了一系列社会和道德准则。也就是说为了阻止离婚,而采用了一切可行的办法,但只是没有使用强迫性手段和法律手段。

  伊斯兰教反对用法律和强迫性手段而强迫男女死守在一起。并认为,这样妇女就失去了她在家庭中所应有的地位。因为家庭生活的基础是建立在温馨和感情的基础之上的。通过结婚感受温情然后在把爱和温柔传播给丈夫和孩子的是女人。如果丈夫对妻子没有温情,失去爱意的话,家庭环境会变得冷清凄凉。因为一个女人对孩子爱的深厚与否都取决于丈夫对她的爱。正如我们以前提到的那位女士所说的那样:女人的母爱并不完全是天性,也就是说,母性对孩子的爱并不是稳固不变的,而是丈夫对女人的言行,对她的母性感情影响很大。

  总而言之,女人必须从丈夫上获取爱意、温情,以便孩子能从母亲的母爱上受益。

  男人尤如一座大山,女人好比山中的泉眼,而孩子则是山上的植物、花朵。泉眼必须从大山中吸取水分,以便流出潺潺清澈的泉水。然后再把水分传递给植物、花草,使花草树木变得新鲜、嫩绿和朝气蓬勃。如果雨水下不到山上,或大山从大地中吸取不到东西,那么,泉眼会干涸,花草树木也会死去。

  正如沙漠、草原的生活支柱就是雨水那样,家庭生活的支柱就是男人对女人的温情、爱意、体贴和关怀。正是男人的体贴、关怀、温情、爱意,才使得女人的生活和孩子们的生活幸福美满。

  当男人在家庭生活中如此对待女人的话,还有必要把法律当成鞭策男人的工具吗?

  伊斯兰教反对男人非大丈夫所为的离婚。即:男人与女人签署了婚约,或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再朝三暮四,喜新厌旧,与自己的妻子离婚。但是,伊斯兰教也不强迫这种男人必须要留下自己的妻子,因为这样会有违于家庭生活的自然法规。

  如果女人借助法律想返回丈夫的家中,即便是她强行控制住了这个家庭,但她也作不了家中的主人。也不能从丈夫 那里获得爱,再把爱传达给自己的孩子。同时,从良心上来讲,也无法使自己对爱的需求得到满足。

  伊斯兰教竭尽全力地消除这种没有大丈夫气概的男人,并极力地阻止这种不义的离婚发生。具有大丈夫气概的男人会善待自己的妻子和对自己的妻子保持忠贞不渝的爱。但是,由于伊斯兰教把女人当成是家庭的轴心,接收和传递感情的纽带,所以不提倡女人被迫留在那些背信弃义,没有大丈夫气概的男人的家里。伊斯兰教所提倡的,与崇拜西方者所提倡的,恰恰相反。伊斯兰教始终与那些朝三暮四,不忠实和贪淫好色之徒作坚决的斗争。但是,并不愿意让女人硬贴在这种人身上。而西方人和崇拜西方的人们却在极力地为那些好色、不忠实之徒纳喊助威,然后再用法律强迫女人硬与这种人生活在一起。

  伊斯兰教则不强迫非男子汉大丈夫式的男人硬留住自己的妻子。而是让他们自由行事。伊斯兰教致力于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即:复活人性的精神,光明磊落的精神。这样便可以减少非男子汉大丈夫式的现象发生。而与此同时,却有人忽视了这些根本性的问题而认为幸福是强迫得到的。通过这种方法获得成功的为极少数。我们暂且不提在西方女人由于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和所提出的离婚事件,而男人们由于喜新厌旧而提出的离婚的事件,比在我们(东方)要频繁的多。

  家庭的自然和解与其他和解有区别:

  毫无疑问:男女之间一定要达成谅解与和解。但是夫妻之间的和解与两个同事、两个伙伴、两个邻居和两个邻国之间的和解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和解和谅解要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和解和谅解那样,要平等,包括互相谅解、奉献、关心彼此的命运、打破相互间的围城。夫妻之间一定要作到同甘共苦、患难与共和肝胆相照,心心相印。这种和解是不侵犯彼此的权力的。在两个敌对的国家,仅有武装和解也足够了。如果有第三方来干涉,占领两国的边界,阻止两国发生冲突,和平便实现了。因为政治和解只仅仅是友好相处互不侵犯。

  但是家庭和解是有别于政治和解的。在家庭和解中,互不侵犯彼此的权力远远不够,并不是武装和解。最重要的是彼此要达成精神上的结合、统一。同样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和解,除了互不侵犯外,还有其它更高尚的东西存在。遗憾的是在西方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上的原因,人们甚至在家庭环境中也感情淡漠,人情冰凉。在西方人看来,家庭和解与政治和解和社会和解没有什么区别。西方正如在两国的边界驻扎军队,使两国和解那样,想通过法律迫使男女和解,他们疏忽了这一点,即:家庭生活是不分界限的,它需要团结。

  崇拜西方的人们,不但不去了解西方人对待家庭问题所持的错误观点,而且还引以为豪。他们为了效放西方人,甚至连自己是谁都忘了。但是这种情况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们完全可以用独立的生活哲学、独立的思想来认识自身的价值和尊严。

  在此有必要提到的两点是:

  伊斯兰教欢迎借任何因素而放弃离婚的决定:

  1,有些人通过以上的讨论,也许会误以为我们提倡男人离婚不存在任何障碍的观点。当男人提出离婚时,我们应该为他们敞开大门,听之任之。事实上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伊斯兰教所主张的只是不应该通过法律的强迫性手段来阻止男人离婚。伊斯兰教鼓励男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放弃离婚的打算。伊斯兰教就此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以便推迟离婚,为夫妻和解创造条件。

  伊斯兰教除了让媒人或证婚人努力使男人放弃离婚的打算外,还规定:只有在两个公正的人的作证下,离婚才算有效。也就是说:如果这两个人要见证离婚的话,凭着自己的信仰,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在夫妻之间进行调解。

  但是,今天却很流行的是:两个公证人见证了离婚,但是公证人却根本就没有见过或不认识离婚的夫妻双方。只是提一下离婚双方的名字。这与伊斯兰教的目的是根本不相同的。总的来说,离婚是否有效,其条件是必须要有两个公证的见证人。在婚姻的开始,伊斯兰教并没有要求两个公正的见证人作见证,因为并不想推迟善事的尽快实现。但是对于离婚却要求要有两个公证的见证人见证。

  同样,伊斯兰教认为妇女的月经期并不妨碍结婚,但却把妇女的月经期定为阻止人离婚的障碍。与此同时,我们大家都知道:月经与结婚、性交有关,而与离婚并无关系。按理来讲,伊斯兰教应该把月经期定为阻止结婚的一个因素。因为,新婚夫妇也许不太克制,而不遵守某些规定。但离婚却与月经没有关系。但是,由于伊斯兰教提倡和解,反对分裂,所以把月经期定为是阻碍离婚的障碍,却没有把月经期定为是结婚的障碍。

  很明显,制定这一规章制度是为了能在这期间消除导致家庭分裂的矛盾,使夫妻返回自己的生活。

  还有,如果丈夫厌恶妻子的话,离婚可以以返回期的形式进行,这一时期被命名为等待期。这是赋予男人的一个宽限期,在这段时间里,如果男人回心转意,完全可以夫妻重新合好如初,共同继续夫妻生活。

  鉴于伊斯兰教把承担结婚的费用,妻子月经期的费用,以及抚养子女的费用,全部放在了男人的头上,所以,这是为男人制定的另一个障碍,即:男人如果想与自己的妻子离婚,另娶新欢,必须支付前妻在月经期的费用,自己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新的妻子支付聘礼,同时他还要保证未来的这位妻子的生活费用以及她将要生育的子女的各种费用等。

  这样,除了使男人考虑到孩子失去亲生母亲的后果外,他还得妥善解决离婚后所必须履行的各种义务,这就自然而然的会使男人放弃离婚的念头。

  除此之外,伊斯兰教为了阻止家庭破裂,还规定在夫妻提出离婚时,组建一个男方派一个代表,女方派一个代表组成的家庭“法院”来调解夫妻双方的矛盾。

  裁判者须尽最大的努力改善夫妻之间的关系,消除他们的分歧。如果经过种种努力与调解之后,认为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无法挽救时,便允许他们分手。当然,如果亲戚中有人认为他们有可能和解的话,那么,他的意见是得到特殊接纳的。《古兰经》妇女章第35节经文讲道:“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么,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如果两个公证人欲加以调解,那么,真主必使夫妻和睦,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

  也就是说:被推举的俩个公证人,必须是具有威望、德高望重,配当公证人的人。他们必须在夫妻之间秉公断事,同时他们还要对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根源了如指掌。因为,他们要比外人更热衷于使夫妻俩和解。还有,夫妻更愿意把自己的内心的秘密向亲人透露和倾诉。因为在陌生人面前不愿意说的事,在亲戚面前会完全地毫无保留地诉说和吐露。

  总的来说:推迟离婚的实现是一件可行、正确的事情。

  关于第22条草案中的提问则是:被称为家庭法院的成员们是否有权干涉被伊斯兰教看作是被厌恶、被诅咒的离婚事件?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力阻止男人不要迅速做出离婚的决定吗?

  答复是:他们当然可以这样做,因为做出离婚的决定并不等于婚姻真的就步入死谷。也就是说,决定离婚并不意味着男人真的对女人心灰意冷,女人就失去了自己的地位,男人也就不照顾女人了。有时,一怒之下或出于疏忽而决定离婚,社会无论通过什么方法,如果能阻止这种草率决定的实现是会受到伊斯兰教欢迎的。

  家庭法院作为社会的代表,可以阻止法院做出夫妻离婚成立的宣判,直到自己在夫妻之间的调解实在无济于事,夫妻之间实在再没有挽回的余地,才可以通知法院宣布他们的离婚。

   女人服务于家庭的历史

  2,非男子汉大丈夫式的离婚,不但使神圣的家庭组织崩溃,而且还为妇女带来一系列特殊的困难,我们不应忽视这些问题。女人多年忠心耿耿的生活在男人的家中,从不分你我,她一直把家庭看成是自己的一切,尽一切努力治理家庭。一般的妇女都勤俭持家,为了不浪费钱财,甚至不愿意请佣人在家里干活,因此自己包揽了一切家务,将自己的健康、青春、能力都奉献给了自己的丈夫和家庭。假设这位丈夫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之后,又另寻新欢,想把另一个女人领回到自己的结发之妻用健康、青春和力量建立起来的家庭之中,想与另一个女人来享受自己前妻辛勤劳动的成果。

  在这种情况下,事情就不仅仅只是家庭崩溃,夫妻关系破裂了。可以说,男人没有大丈夫气概,就意味着婚姻已宣告结束。强迫女人留在这种男人的家中是有损于女人尊严的。

  另一个问题是:女人无家可归,把自己的家交给她人,以及女人的辛勤劳动付之东流的问题。

  失去丈夫、家庭以及家庭生活的火焰的熄灭,都使女人心碎。每一个人都想有一个温暖的家,都喜欢自己亲手建立起来的家。就是将一只鸟从自己筑起的巢中赶出去的话,它也会奋起保卫自己。难道这不是男人在行亏吗?伊斯兰教是怎样看待这一问题的?

  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应该得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仅仅只是婚姻关系解除,而是毁了一个女人的问题。

  正如以上问题所指出的那样,家庭与离婚是两码事,必须把这两件事区别开来。从伊斯兰教的观点和法律方面来说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由于人们对伊斯兰教法的无知,以及男人恶意利用女人的善意和忠诚所致。

  发生这样的问题是因为:男人们和女人们往往认为女人在男人家里所做的一切工作,以及女人辛勤劳动所得的成果都属于男人。甚至还认为男人有权把女人象奴隶一样的使唤。女人必须听从男人的命令。而我们多次已经强调:女人工作与否她自己有完全的自由,她所做的一切只属于她自己。丈夫无权在妻子的面前指手划脚,充当领导者。伊斯兰教赋予妇女经济独立的权力,而妻子和子女的生活费用则由丈夫承担。伊斯兰教赋予妇女充分的机会,以便她在经济上无求于男人。甚至,即使离婚也不会对她构成多大的威胁,不会使她不知所措,茫然若失。女人为家庭所添置的一切东西,属于她自己所有,男人无权居为己有。有的社会制度强迫女人在男人家中干家务活,女人的工作收入也归丈夫所有。由于人们对伊斯兰教法律一无所知,所以才出现了这些忧虑和烦恼。

这些忧虑烦恼的另一个原因是,男人利用女人对自己的忠诚。有一些妇女不是不懂伊斯兰教法律,而是对丈夫过分相信,才在家中奉献自己的一切的。她们想不分你我,因此,她们很少利用伊斯兰教所赋予她们的权力。一朝醒来,她们发现自己的青春已逝,为一个不忠实的人耗尽了青春和能力,也失去了伊斯兰教所赋予她们的机会和权力。

  这种女人,从一开始就得注意,留点戒心。如果她想把自己的钱财、自己所建立的家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全部奉献给男人的话,男人也应该如此报答女人。一些正人君子们,往往由于自己妻子所做出的贡献和忠诚,而将贵重的东西,或房子,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赠给自己的妻子,做为回报。

  无论如何,其目的是:女人无家可归与离婚无关。改变离婚的法律并不能改善这种状况,这与女人的经济是否独立有关。伊斯兰教解决了这一问题,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是由于女人对伊斯兰教法的无知、疏忽或过份轻信人的原因所致。如果女人们了解伊斯兰教所赋予她们的权力,对丈夫不要过于愚忠的话,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的。

离婚(5)

  尊敬的读者们一定会记得,我们以前讲过,我们中离婚的不快有两件:

  1,非大丈夫式的离婚,主要是由于男人不忠实。

  2,有一些非男子汉大丈夫式的男人不同意离婚,把女人留住只是为了折磨她,而不想与她共同生活。

  在前一章中,我们讨论了第一种情况。我们说过,伊斯兰教通过多种形式阻止非君子式的离婚,并作了一系列的安排,阻止这类离婚事件发生。与此同时,伊斯兰教却禁止利用强迫性的手段维持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大家都明白,伊斯兰教认为:家庭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实体。伊斯兰教努力使这一实体的生命力持续下去。但是,当这一充满生机的实体死亡时,伊斯兰教用遗憾的目光看待它,并发布埋葬它的命令。但是,并不愿用木乃伊的方式硬保存其外壳,使之尤如行尸走肉。

  很明显,男人有离婚的权力是由于婚姻关系建立在自然天性的基础之上,拥有特殊的规律。稳固结婚和解散婚姻的权力,真主交由男人掌握。男人和女人根据创造的天性,各有不同的状况和地位,这是不容变更的。这些状况成为赋予男女一些独特权力的因素,其中包括离婚权。

  离婚权产生于男人在爱情方面的特殊作用,而并不是男人对女人的拥有:

  从这里你就可以看出当代反伊斯兰宣传的价值,反伊斯兰教份子们认为:没有赋予女人离婚权是由于伊斯兰教并不认为女人拥有独立的意志、自由和愿望。认为女人是附属品,女人并不是独立的一个人,男人是女人的拥有者。根据“男人掌管自己的一切财产”的法律而认为男人可以随时抛弃自己的财产……。

  大家都已经知道,伊斯兰教的逻辑并不是说男人是拥有者,女人是附属品。伊斯兰教的逻辑比这些作家们的思想高明和精密。伊斯兰教根据真主的启示,考虑到了家庭基础的奥秘,而科学在14个世纪之后才渐渐接近这一真理。

  有人会问:离婚为什么就是解放?肯定还有一种法定形式。我们的回答是:从解放的角度来讲,结婚就是相互拥有,如果你能够改变雄雌两性的天性,使结婚这一相互占有的天性消失,为人和动物的两性制定完全相同的作用,并能改变自然法规的话,那么,你就可以使离婚摆脱完全分手的形式。

  有一位作者这样写到:“什叶派主张定婚是婚姻的一个环节,伊朗的宪法也认为定婚是必要的,但是,我认为:根据伊斯兰教法和伊朗的宪法,婚约对女人来讲是必须的,而对男人来讲则是无所谓有无的。因为,他随时可以毁约,解除婚姻。”

  然后他又写到:“这是不公正的法律,这一法律使女人成了男人的俘虏。每当我读到男人有离婚权这条宪法时,我就面对伊朗妇女,面对这些大专院校,面对这个原子、太空的时代,民主的时代而感到惭愧。”

  这些先生们首先他们没有理解一个简单的明了的问题,即:离婚并非解除婚约。订婚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没有特殊原因的话,夫妻双方不得解除婚约。如果婚约解除了,婚姻也同样就不存在了,同时它也就失去法律效力了。就等于是一了百了了。在订婚时,如果取消婚约的话,所有的迹象包括聘礼在内也就无意义了,因为女人没有权力要求聘礼。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结婚了,决定给女方50万图曼,结婚后的一天,夫妻之后两人只过了一天的共同生活就想与妻子离婚的话,除了月经期得支付女人的生活费用外,还得支付女人的所有聘礼。如果男人在婚约后,在还没有发生性关系之前,就反悔了的话,他也得必须向妻子支付一半的聘金。由于这种女人不用守月经期,所以不存在支付月经期费用的问题。由此,我们明白:离婚与订婚和解除婚约不同。离婚权与订婚并不相驳。伊斯兰教只承认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解除婚约,第二种是离婚。解除婚约的权力交给了男女双方,当男方或女方发现对方有严重的缺陷时,可以解除婚约。离婚权则是在家庭生活已陷入死亡而失去生命力时形成的,离婚权归男人所有。

  伊斯兰教区别对待离婚与解除婚约的问题。伊斯兰教为离婚制定了不同解除婚约的法规,这并不是意味着伊斯兰教把离婚权只赋予男人就证明男人优越。

  对这些人我们应该告诉他们,为了面对太空时代,而不要感到惭愧,应该努力去学习,以便区分一下离婚与解除婚约之间的区别,并了解一下伊斯兰教关于家庭和社会所持的精辟的观点和深奥的哲学。他们应该以此而感到自豪。遗憾的是愚昧无知是不可就药的病痛。

离婚的罚金

  世界上有一些法律为了阻止离婚而规定了一定的罚金。我不知道当今世界还是否有这种法律存在,但是据说:罗马基督教皇们认为:丈夫无缘无故与妻子离婚的话,必须交纳一定的罚金。

  很明显,这是为了使家庭基础稳固而使用的一种强迫性的手段。

  离婚权对女人来讲是一种交付权:

  在此有必要讲述的一个问题是:我们一直讲的是离婚权对男人来讲是一个特殊的天性的拥有权。男人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把离婚权交给妇女。这一问题既得到伊斯兰教法的肯定,也得到伊朗民法的认可。为了使男人不要反悔,而从女人手中夺回这一托付权,往往双方要签定一个协议,根据所达成的条件在规定的情况下,女人可以提出离婚。

  因此,自古以来,由于女人对自己的丈夫存有忧虑,所以,在签定婚约时就作为条件而保留了自己的离婚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使用这一权力。

  尽管如此,从创造的机制方面来讲,女人没有离婚的权力。

  民法第1119条讲道:缔结婚约的双方在结婚时或签署其它任何协议时,可以提出任何不违背上述婚约内容的条件。比如:在丈夫另娶妻子时,丈夫失踪时,或丈夫不支付妻子的生活费用时,丈夫想谋害妻子的生命时,或丈夫虐待妻子,以至双方无法再在一起生活时,女人可以委托律师,在证实上述问题属实的情况下,经法院做出判决这位妇女可成为被离了婚的女人。

  正如你所见到的这样,伊斯兰教法和伊朗民法并没有把离婚权完全赋予男人,而完全剥夺女人的离婚权。从伊斯兰教教法和伊朗宪法的观点来看,从创造机制方面来讲,女人没有离婚权。但可以以签约或委托的形式来进行。   现在我们该讨论第二部分内容了,即阻止非大丈夫或虐待女人的男人们离婚的问题。我们来看看,伊斯兰教是怎样解决这一问题的。实际上,这的确是个大问题。

   合法离婚

  合法离婚是通过法官来进行的,而并不是由丈夫自己决定的。世界上有许多法律规定:离婚的决定完全由法官掌握,只有法院才能决定使夫妻分裂,解散家庭。在以上的文章中,我们通过分析结婚的精神,组成家庭的目的,以及女人在家庭中所应具有的地位而证明,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还证明:离婚的问题不能单纯取决于法官的意见。

  现在我们想讨论的是:伊斯兰教为法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因此要问的是,法官是否在任何条件或情况下都没有决定夫妻离婚的权力吗?还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官有这一权力?哪怕这一情况极其特殊、罕见也罢。

  离婚权属于男人所有,但条件是他必须要善待自己的妻子。赋予她应有的权力,如果男人不想与之生活的话,应以最优美的方式与她分手。也就是说不要强迫性留下她,除了女人应得的一部分权力外,还应额外的赠给她酬金,以示对她的感谢。“你们当赠送她们礼物,礼物的厚薄,当斟酌丈夫的贫富。”(古兰经2:236)

  但是如果男人既不想与女人建立伊斯兰教所希望的幸福家庭,又不善待她,还不让女人获得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自然离婚尤如生育一样。但是,如果一个男人既不履行自己做丈夫的义务,又不同意离婚,这就好比是非自然生育,必须得由医生做手术进行剖腹产。

  是否有些婚姻尤如癌症,女人必须得牺牲自己而忍耐?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伊斯兰教是怎样看待这种离婚和这种男人的?是否还要认为离婚权完全由男人掌握?如果这种男人不同意离婚的话,女人是否就必须得忍耐、消耗自己的青春吗?伊斯兰教面对这种情况,难道就袖手旁观吗?

  有许多人都是这样认为。他们说:从伊斯兰教的观点看来,这种事情没有解决的途径。这尤如癌症一样,人一旦得上了就毫无办法,女人应该忍耐到生命的终止。

  我认为,这种思想与伊斯兰教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宗教总是提倡公正。建立公正是众先知为圣的基本目的之一。《古兰经》在第57章第25节经文中讲道:“我却已派遣我的众使者,去传达我的许多明证,并降示天经和公平,以便众人谨守公道。”怎么能面对这么明显的不义尽毫无办法呢?难道伊斯兰教法就没有医治的办法而让妇女象得了癌症一样坐等待毙吗?

  遗憾的是,尽管许多人承认伊斯兰教是公正的宗教,但认为伊斯兰教对这一问题持这样的观点,如果这样的话,伊斯兰教的基本支柱公正到哪里去了?众先知所追求的目标:立行公正的使命到哪里去了?

  他们把这种现象称为是癌症。我认为,称为是癌症也无妨,如果病人得了癌症后,可以用手术为他治疗的话,为什么不做手术拯救病人的生命呢?

  一个女人为了与某人一起生活而成为他的妻子。但是,男人却利用自己的权力虐待妻子。他不答应离婚是为了阻止自己的妻子再找一个称心如意的丈夫,而不是为了与她一起生活。这种女人真的就象得了癌症一样,其实,这种癌症是良性的,动一点小手术就可以解决。这种癌症完全可以由法院的法官来通过手术切除而治愈。

  正如我们在以上的章节中所讲到那样,在我们的社会所存在的两个重大问题之一就是,一部分非男子汉大丈夫式的男人们不同意离婚,他们假借宗教的名义而欺负女人。他们对伊斯兰教的思想错误的理解,导致他们夸口说:女人应该象得了不治之症那样忍受这一折磨。重要的是这种错误思想的传播,导致伊斯兰教的光辉形象被丑化。

  尽管这一内容有点专业、哲学的色彩,有点偏离了我们要讨论的主题。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让怀有偏见的人们明白:伊斯兰教并不是他们所讲的那样的。

死胡同:

  这种僵局不仅仅是局限在结婚和离婚的问题上,在诸如财产问题上也出现了这种问题。首先我们观看一下:对除了结婚和离婚以外的其它问题,伊斯兰教采取了什么措施?是伊斯兰教把这些问题当成不治之症,而任其发展下去呢?还是想办法解决了这些问题?

  假设两个人共同争执一个无法分割的遗产,如珍珠、戒指、一辆汽车、一幅名画。但是这两个人都不愿共同享有这一遗产,即:有时甲使用,有时乙使用,同时两个人都不准备把自己的那一份卖给对方,他们再也没能达成使用这一财产的其它办法。另外,我们也知道:无论甲方或是乙方,只有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一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难道就要让这一财产闲置于角落吗?难道就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了吗?其实伊斯兰教对这种问题也有相应的措施。

  实际上,伊斯兰教并不认为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的困难。并认为将财产闲置于角落是不可取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财产闲置于角落,把这一问题当成是一个民事纠纷,作为社会问题交由法官来秉公判决,以做出合理的安排。比如:把财产租出去,租金由甲乙平分;或将财产卖掉,价钱在甲乙之间平分。总的来说由法官做出决定,无论主人愿意与否。

  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不维护财产主人的权力呢?因为这里还有另一个主要的问题,即:防止浪费财产和闲置财产。当财产的主人使用财产,不将其闲置于角落时,他的权力仍受到保护。

  假设,甲乙在这种财产上产生分歧,双方僵持到了这一地步,即:不愿把东西卖给对方,甚至坚决要求把财产一分两半,即:宁让玉碎,不让瓦全。很明显;珍珠、宝剑、汽车是不能一分两半的,否则就会失去其价值。伊斯兰教对此能听之任之吗?不!为什么?因为这会浪费财产。

  伊斯兰教法权威,博学家亨利说:如果他们想这样做的话,政府应该阻止他们,尽管这一财产是属于他的,但是决不能让他将这一财产糟蹋掉。

离婚的死胡同

  现在我们来看看:对待离婚问题该怎么办呢?如果一个男人对伊斯兰教为他规定的一系列应尽的义务,如:承担妻子的生活费、善待妻子、满足妻子欲望等置之不理,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从伊斯兰教的观点看来,能否交由法官来判断,尤如允许法官做主处理上述财产纠纷问题那样。

  阿亚图拉亨利就此所持的观点:

  阿亚图拉亨利在《夫妻权力》一书中关于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讲道:“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约,与此同时,也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共同结合。因此,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履行了这些责任和义务后,才能保障彼此的幸福。同样,社会的幸福也与他们的幸福有关。并与他们履行彼此 的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丈夫对妻子所应尽的义务就是:支付妻子的生活费用,满足妻子的生理欲望,与之一起睡眠,并善待她。

  如果丈夫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又不同意离婚,女人该怎么办?怎样对待男人?

  在这里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法官干涉此事,宣布结束他们的婚姻。第二种是:女人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第一种方法,我们要看看是什么理由,导致法官有权干涉此事的,《古兰经》第2章第229节讲道:“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

  《古兰经》第2章第231节经文讲道:“当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时,你们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不要为妨害她们而加以挽留,以便你们侵害她们,谁做了这件事,谁却已自欺了。”

  从以上的《古兰经》文中,我们得到了一个总的法则,即:每个男人在生活中,必须选择两条道路中的一条,要么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善待妻子。要么断绝婚姻关系与女人分手。伊斯兰教决不允许既不善待妻子,又不同意与之离婚。

  这几节经文尽管阐述了妇女的等待期以及返回期和不返回期的问题,但是要求男人,如果再次返回女人的身边的话,要抱着与她共同生活,善待她的目的,决不允许抱着折磨妻子的目的返回妻子身边。这是一个总的法则,它阐明了婚姻中所包括的一切权力。

  一部分教法学家们,在这一点上有点动摇。他们以为这几节经文主要是针对想返回妻子身边的男人们而讲的,其实,并不是如此。这几节经文是针对所有的男人对妻子应尽的义务而讲的。我们的证据是,先知家属中的众伊玛目们,在非等待期的情况下也引证了这些经文。如:伊玛目萨迪格讲道:发誓不接近自己妻子的人,在四个月后,要么收回誓言交纳罚金,要么与妻子离婚。因为真主讲道:“或以善意挽留,或以优礼解放她们。”这就证明众伊玛目把这节经文当成是一个总的法则,并不认为它是针对某一特殊问题的。

  如果一个男人,既不尽自己的义务,又不与妻子离婚,法官就必须将他传来命令他离婚。如果他还不离婚的话,法官有权宣布他们离婚。

  艾布·巴索尔从伊玛目萨迪格上传,伊玛目说:如果一个男人有一个妻子,却不与她过性生活,并不支付她的生活费用,穆斯林的领导人们有义务通过离婚的方法让他们分手。

  正如您所见到的:或以善意挽留,或以优礼解放她们是一个总的法规,《古兰经》用这句话制定了婚姻权力。同时《古兰经》还特别强调,绝不准男人们利用自己的权力为非作歹,不允许男人为了折磨一个女人,为了阻止女人与其他男人结婚而硬留住她,这是真主所不允许的。

  其它证据:

  除了以上的证据外,还有许多证据证明:或以善意挽留,或以优礼解放她们是一个总的法则。人越是对这句话进行研究,就对真主的法律了解得越透彻。

  在《卡菲》圣训集第五册第502页,从伊玛目萨迪格上传述:

  伊玛目讲道:“当一个人想结婚时,他应当说:‘我接受真主为我制定的法则,即或以善意挽留,或以优礼解放她们。”

  《古兰经》第四章第21节经文讲道:“你们怎么能把它(彩礼)收回呢?你们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们与你们缔结过一个坚实的盟约。”

  伊斯兰教各派的古兰经注学家们均承认,这个坚实的盟约指的就是真主的盟约,即:或以善意挽留,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也就是伊玛目萨迪格所说的那句话,即:当一个人想结婚时,他应当说:“我接受真主为我制定的法则,即:或以善意挽留,或以优礼解放她们。”

  伊斯兰教伟大的先知在辞朝中,讲道:“人们啊!关于女人,你们应当敬畏真主,她们是真主交给你们的信托物。你们通过‘真主’这一词,使她们成为你们的合法的妻子。”

  伊本·艾西尔在《尼哈叶》一书中写到:“这里的‘真主’一词指的就是《古兰经》的那句话,即或以善意挽留,或以优礼解放她们。”

  谢赫·图斯的观点:

  谢赫·图斯在《黑俩夫》第二册,第185页在对阳痿的男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的,讲道:在确定男人没有性生活的能力时,女人有权解除婚约,所有的教法学家一致同意这一观点。然后他也引证“或以善意挽留,或以优礼解放她们。”而讲道:“由于男人没有性生活的能力,所以不能很好的照顾妻子,因此应该以优礼解放她们。”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很好的理解这一点,即:伊斯兰教决不让霸道的男人恶意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离婚权,把女人象一个囚徒一样强行挽留她。

  但是,也不能让任何一个法官随便干涉这一问题。伊斯兰教对法官的要求是很严格的,这里不是讨论这一问题的地方,所以,我们暂且不论。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通过以上的这几篇文章,我们以明白第21篇文章中的总的内容。

  我们在那篇文章中,关于离婚而讲了5个观点:

  (1)不重视离婚问题,阻止离婚的社会和道德准则被消除。

  (2)婚姻永久性和全面阻止离婚(基督教天主教的观点)。

  (3)男方可以解除婚约,女方绝对不能解除婚约。

  (4)在特殊的条件下,男女双方均可解除婚约,男女权力完全平等,毫无区别。(声称权力平等者的观点。)

  (5)离婚的道路为男人敞开,对女人也没有关闭,但是男女的出口却不同。

  我们都已知道:伊斯兰教提倡第五种观点。

  我们已经知道尽管伊斯兰教并不认为离婚是女人的权力,但并没有堵死这条路,为女人还敞开了一条特殊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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