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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的妇女观

《古兰经》的妇女观
 

   妇女观是《古兰经》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兰经》在第二章、第四章、第二十四章、第四十三章等章节中从妇女的社会地位、婚烟家庭、遗产继承、权利义务和道德规范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论述与规定,这些内容对穆斯林妇女而言,既具有宗教和道德上的约束力,又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极大地扭转了她们倍受歧视和虐待的历史,并为她们争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公平待遇。同时,这些思想对于当代妇女问题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古兰经》妇女观自始至终贯穿着“男女平等、关心妇女、尊重妇女人格,提高妇女地位”等方面的思想,其中的合理因素是不容忽视的。

   一、同生同酬的男女平等观

  《古兰经》揭示出男人离不开女人、女人离不开男人,男女相互依存、相互平等的思想,并指明了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的生存机会和两世报酬,旨在阐明男女生而平等的观点。

  (一)、从人类的起始来看,《古兰经》认为,真主最先创造了一男一女阿丹和好娃,并以他们为人类的共同祖先。因此,人类世界是由两性繁衍而产生的世界,并非是男人独自创造的世界,因而肯定了妇女在创世之初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创造人类的过程中,《古兰经》中说:“难道他不曾是被射出的精液吗? 然后,他变成血块,而真主加以创造他,使之成为肢体完全的人吗?他用精液造化两性,男的和女的”(75:37-39)。向人们阐述了真主在创造男女时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手段上来看都是公平合理的,没有任何偏袒,两性同时、并以同样的方式被创造出来,应当是生而平等的。

  (二)、从生存权上来看,妇女和男子一样拥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古代的阿拉伯半岛最初也经历了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妇女曾经在社会上占有很高的地位。随着战争不断地此起彼伏,对具有较强的战斗力的男子的需求量越来越高,重男轻女的思想也弥漫到整个阿拉伯半岛,残害女婴的现象比比皆是,对此,《古兰经》进行了严厉的驳斥。《古兰经》中讲述到:“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意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16:58-59)。要求首先应当保证女婴存活于世的权利,体现出鲜明的人道主义色彩。《古兰经》不仅把残杀、虐待女婴的行为视为是大罪,而且以反问的形式进一步驳斥到:“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或使他们兼生男孩和女孩……”(42:49-50)“难道他从自己所创造的众生中自取女儿,而以男儿专归你们吗?他们妄言至仁主有女儿,但他们中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色变成暗淡的,……难道他们以她归真主吗?”(43:16-18)。揭示出了剥夺女婴生命、只留男子的不合理性和荒谬性,讽刺了重男轻女者伪善而又自相矛盾的心理,并以宗教的权威和法律的强制性对这种现象加以制止,充分保障了妇女在生存问题上拥有和男子同等的机遇。

  (三)、在两世赏罚上,男女享受同等待遇。在伊斯兰教看来,好善乐施是男女信士们在今世应尽的天职,信道的人们或不信道的人们,真主施予他们的报酬或惩罚不会因为性别而有所差异,“顺服的男女、通道的男女、服从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真主的男女,真主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33:35)。真主还说:“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椖信窍嗌摹?3:195),提出了男女同劳同酬的思想,对妇女在社会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中体现出的价值予以充分的肯定。《古兰经》对来世的赏罚也做了规定。认为只要是严格按照伊斯兰教教规和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管是男是女,后世都拥有均等的机会可以进入乐园,“信士和信女,谁行善谁得入乐园,他们不受丝毫的亏枉”(4:124)。“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4:32);同样道理,对于伪信者和多神崇拜者,无论男女,都应遭受惩罚,“人确是不义的,确是无知的,以致真主惩罚伪信的男女和以物配主的男女,而赦宥通道的男女!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33:72-73)。在这里把男女的价值置于同等的赏罚标准上来加以衡量,实际上给予男女在今生和来世以公平的竞争机遇和报偿。这与其它宗教禁止妇女参与某些宗教活动,不允许妇女进入乐园,以及当时世界各地区的妇女普遍受压迫、受歧视的现实相比,无疑具有突破性的深刻意义。

  二、从现实利益出发的权义观

  《古兰经》从现实利益出发,一改妇女曾经遭受驱使和奴役的状况,把妇女放在“人”的位置上予以重新界定和评价,为妇女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并在此基础上,又赋予了妇女许多与现实利益紧密相关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应的义务。

  (一)、《古兰经》在妇女问题上最为突出的功绩是给予妇女以占有、分配和继承财产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妇女的命运,在穆斯林妇女的解放历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伊斯兰教首先保障妇女拥有聘仪的权利。《古兰经》告诫人们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4:4)。还说: “当你们把她们的聘礼交付给她们的时候,你们娶她们为妻,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60:10)。明确指出聘仪的所有权归于妇女,丈夫不得随意剥夺或克扣她们的所属财产,即使是离婚或休妻时,丈夫也无权收回聘仪。对此,《古兰经》从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来加以规定:“通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4:19)。“如果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4:20)。“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2:229),并且还规定:“在与她们交接之前,在为她们决定聘仪之后,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末,应当以所定聘仪的半数赠与她们,除非她们加以宽免”(2:237),这些规定以法律形式将妇女的聘仪制度确定了下来。此外,《古兰经》还为妇女争得了获取离仪的权利,并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义务” (2:241)。“你们的妻子在你们未与她们交接,也未为她们决定聘仪的期间,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但须以离仪赠与她们;离仪的厚薄,当斟酌丈夫的贫富,依例而赠与;这是善人应尽的义务”(2:236)。实际上允许妇女对这一部分财产的任意占有和处置,对妇女的生活给予经济上的保障,为妇女生存和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为妇女走上社会创造了物质前提。《古兰经》明确规定妇女有财产继承权,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妇女的经济地位。《古兰经》指出:“我为男女所遗的每一份财产而规定继承人,即父母和至亲,以及你们曾与她们缔结婚约的人,你们应当把这些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交给他们” (4:33)。又说:“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 (4:8)。”尽管女子所继承遗产份额低于男子,但这在当时的社会来讲,已经是非常了不起的进步,而且从女子体质上弱于男子这一角度来讲,也是符合按需分配这一原则的。从历史上而言,蒙昧时代的阿拉伯妇女在连最起码的生命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继承财产更是无从谈起。自《古兰经》降示以来,穆斯林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已经被法律化了。到目前为止,什叶派甚至准许独生女儿继承全部财产。

  (二)、《古兰经》给予妇女在婚烟生活和情感生活方面以一定的合法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在《古兰经》中,夫妻双方相互体恤、相互爱悦、相互尊重的思想体现得十分明显,指出:“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精确地向世人阐明了夫妻间应当彼此相依、互相给予温暖和慰籍的婚烟内涵,告诫人们,丈夫和妻子作为家庭中的主要角色,婚烟中的主体,他们的现实地位和精神地位是完全等同的,他们作为矛盾着的对立面也是和谐统一的。因此,男人不能象对待财产一样来处置女人,应当在婚烟和情感生活中赋予女性最起码的作为人的尊严。

  伊斯兰教规定妇女享有婚姻自主的权利,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必须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则婚姻无效。《古兰经》指出:“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4:3),强调婚烟必须以感情为基础,“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4:19),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买卖婚姻,给予妇女以充分的自择婚姻的权利,体现出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实质。

  《古兰经》也保障妇女再嫁的权利,这比中国传统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烈妇贞女的封建节烈观要进步得多。针对被休的妻子,《古兰经》中规定:“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末,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伊斯兰教也主张亡夫的寡妇再嫁,反对守寡,对此,《古兰经》这样规定:“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你们用含蓄的言词,向待婚的妇女求婚,……”(2:234-235)。这些规定从人的正常生活出发,认为被休的妇女和亡夫的妇女同样应当享受夫妻欢乐和天伦之乐,将妇女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古兰经》将夫妻间的性生活看作是妇女的合法权利来加以保护,这在各个宗教中是绝无仅有的,性生活作为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中可以直接反映出夫妻双方地位的尊卑高下。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从道德上来看,基本上都是男子对女子在人身权利,人格尊严上的绝对占有和不尊重,而《古兰经》却从科学和文明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问你月经的(律例),你说:‘月经是有害的,故在经期中你们应当离开妻子,不要与她们交接,直到她们清洁……’” (2:222)。这种规定完全符合生理学原理,突出表现了关心妇女身心健康的特点,与现代科学之间不存在丝毫的矛盾,这不仅在夫妻性生活实践方面有指导意义,就是在维护妇女人格尊严方面,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伊斯兰教还充分尊重妇女的情感世界,要求在妻子给予丈夫以全心全意的爱的同时,丈夫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妻子。《古兰经》指出: “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乎公平的”。(4:3)其前提条件便是“公平”,因此不难看出,伊斯兰教在婚姻制度方面的基本宗旨仍然是侧重于一夫一妻制的,这就尽可能地减少了多妻制度给妇女所带来的情感上的摧残,也极为符合家庭伦理道德的基本思想。

  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古兰经》规定,妇女在家庭中的基本义务是照顾丈夫,抚育婴儿,尽到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而丈夫也应当承担起保护和照顾妻子儿女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相互的,而不是单独对一方的要求,经云:“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2:233)。直接阐明了义务的相互对应性,这是极为辩证的义务观。

  (三)、《古兰经》不仅在经济、婚姻等方面规定了妇女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还给予妇女以其它方面的权利。

  首先,《古兰经》保护妇女的名誉权,认为随意诬陷、污辱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是犯罪行为,将受到真主的惩罚。对于污蔑妇女清白者《古兰经》这样规定:“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24:4)。“若无真主在今世和后世所赐你们的恩惠和仁慈,你们必因诽谤而遭受重大的刑罚。当时,你们道听而途说,无知而妄言,你们以为这是一件小事;在真主看来,确是一件大事” (24:14-15),揭露了诽谤妇女贞节者的不正当心态,并给予严厉遗责,还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由今世延展到后世:“在那日,他们的舌头和手足都要反证他们之所为。在那日,真主要使他们享受他们所应得的完全的报应,他们要知道真主才是真实的,才是显著的”(24:24-25)。维护妇女的名誉不受侵害,《古兰经》还说:“你们中的女子,也不要互相嘲笑;……你们不要互相诽谤,不要以诨名相称……”(49:11)。告诫妇女应当自尊、自爱,保持自己美好的形象。

  其次,《古兰经》认为妇女也应当具有作证的权利,这是对妇女地位的极大的肯定。在早期,妇女被禁锢在家门中,不得抛头露面,只能被作为财产的一部分任意处置,更谈不上出庭作证。《古兰经》则规定:“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2:282)伊斯兰教使妇女拥有作证权,实际上为妇女进一步获得政治上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为妇女步入政治领域打开了大门,在穆斯林妇女面前展示出一片更为广阔的新天地。

  三、崇尚品行、讲求道德的品行观

  伊斯兰教对妇女品行的某些要求是极为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在衣着方面,伊斯兰教反对妇女袒胸露背,穿奇装异服,提倡妇女衣着大方、庄重、素洁,以免引起不良之徒的非份之想,同时也保持了良好的文明风尚。《古兰经》一再告诫穆圣:“你对信女们说,叫她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们不要用力踏足……”(24:31)。

  妇女衣着是妇女自身自重与否的表现,服饰过份裸露、妖艳不但给人以轻浮感,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风气。

  《古兰经》的有关规定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古兰经》不但从衣着对妇女有所要求,对言行上也有着合乎伦理的规定,并说:“恶劣的妇女,专配恶劣的男人;恶劣的男人,专配恶劣的妇女;善良的妇女专配善良的男人;善良的男人,专配善良的妇女”(24:26),对男人品行善恶的划分界限分明。《古兰经》还专门针对先知的妻子说:“先知的妻子们啊!……就不要说温柔的话,以免心中病的人,贪恋你们;你们应当说庄重的话”(33:32)。以此提醒妇女们言行举止应当得体,不要含有挑逗暖昧之意。此外,伊斯兰教极其重视家庭伦理道德,认为维护家庭的和谐,忠于感情是男女双方应尽的责任,反对偷情乱淫,破坏别人的婚姻。《古兰经》中多次提到这一思想: “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17:32)“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24:2)。并说:“先知的妻子们啊! 你们中谁作了明显的丑事者,将受加倍的刑罚,这事对于真主是容易的”(33:30)。《古兰经》尤其反对偷盗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5:38)。面临世风日下的今天,这些思想无疑会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起到一定的警戒和约束作用,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正面影响。

  综上所述,《古兰经》的妇女观是积极、开明的,在宗教哲学中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它全面而客观地立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之上,对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进行了新的界定,并为妇女规定了许多符合当前社会规范的法律准则和道德行为准则。其中许多思想对于妇女进一步的解放运动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启迪作用。对此,我们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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